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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洪亮 《政法论坛》2021,(5):138-150
在结构上,让与担保发挥的是自益信托效力,债权人获得了比其需要的担保权更多的完整性权利,而且当事人通过担保约定将债权人获得的所有权限定在担保目的之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条没有认清让与担保的信托本质,将担保约定的规则法定化,动摇了让与担保的基础。为了解决隐形担保的问题,《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条特别规定在让与担保公示的前提下,让与担保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但反思之下,动产担保物权情况下的占有公示只能起到消极公示的目的,而在现代商业社会、当事人可以获得担保信息的情况下,占有的公示功能并非必要。进而,动产让与担保登记方式,既起不到公示作用,也无必要。所以,无论让与担保是否公示,债权人获得的均是真正所有权。《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8条第1款第2句只是物权化了担保约定中的变价效力。在让与担保实现时,应适用登记对抗效力规则以及《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则。由于债权人获得的是所有权,流质约定的内容通常不会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物所有权归属于债务人",而是溢价回购等形式,对于流质约款的效力,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28条。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中担保物权应以公示方法的不同为其类型化基础,以下再依客体的不同进行亚类型化区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抵押权涵盖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以占有或准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典当权的特殊性足以使之成为一类担保物权,在这一定范围内可以承认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移转权利为基础的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所有权担保形式无须采取担保物权构造.  相似文献   

3.
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学立 《中国法学》2014,(3):288-304
"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4.
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禁止流质契约的紧张关系,是否应认可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乃至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文章先从两则现实案例出发谈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再以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禁止为视角分析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进行阐释叙述,从而得出结论:国家应当立法规制让与担保制度,将其融入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改变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之价值的发挥.  相似文献   

5.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佃"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纳入到西方民法体系之中,但由于中西法律概念的差异和中国特殊的法律背景,中国传统的"佃"在法律上游离于物权和债权之间,从确认为物权制度中的永佃权到逐渐被适用于债权法中的租赁契约。"佃"所涉及的押租和转租由于已成为地方习惯广泛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的经济环境,故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则被基层法院所默许。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伴随着活跃的融资活动而产生的股权让与担保实践,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的让与担保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出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结论。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固然可以作为观察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样本,但其呈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合同效力、担保责任等层面,未能全面构建股权让与担保涉及股权变动、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等层面的协调体系。从制度功能讲,股权让与担保未必能促进融资,反而可能增强股权受让人的强势地位。不应急于将股权让与担保明确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应对司法实践纠纷解决,可区分股权让担保的对内对外关系处理。对内关系中,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股权让与担保所涉的融资、股权转让、担保意思做整体性解释;对外关系中,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通过保护第三人的信赖,来具体阐释涉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清偿等规则。  相似文献   

7.
李巧毅 《政法学刊》2005,22(1):90-92
近年来,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引入了香港地区的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制度我国引入后的按揭制度与香港按揭制度因法律制度的根本不同而存在区别,应将其界定为以一般债权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的方式,并将其与抵押、让与担保等相关法津制度进行区别,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在建工程权利质押制度  相似文献   

8.
让与担保之设立在我国经济实践中不断涌现,很有深入研究之必要。在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中,所有权构成说的本质在于区分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而担保权构成说的本质是将非典型担保典型化。附解除条件说(期待权说)仍是建立在所有权构成论之基础上。我国大陆地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应基于其物权性质的属性以期待权说为理论基础,扬弃他国及地区的相关经验成果,妥善进行立法规制,以实现学理上的周延、满足实务的需求。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1,(5):5-15
股权让与担保以移转股权的形式担保债权的实现,具有手段超越目的之特征,需要协调外在法律形式和实质担保目的之间的冲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把握到了股权让与担保交易的实质担保目的,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股权让与,实为债权担保",侧重于塑造类似于典型担保物权的新型担保权利,股权让与的外在形式因此丧失了法律上的意义。但这一做法难以得到合乎法理逻辑的解释,难以纳入现行的民法典物权体系。而《民法典》为股权让与担保解释路径的改进提供了规范指引和支撑,其在把握实质目的基础上,从外在法律形式和实质担保目的两个方面入手,维持股权转让形式的法律效力,以此来容纳当事人关于股权行使、公司经营与管理的自治安排,承认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质押的实质差异。鉴于股权让与担保涉及多元主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须在新解释论框架下综合考虑多维度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0.
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之法外演进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担保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担保。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得失无疑是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民法典时应着力审视的。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外演进的考察,探寻其共通的发展轨迹: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我国应重点再造非移转占有型担保制度,对移转权利型担保、非典型担保应采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11.
关涛 《政法论丛》2008,(2):13-19
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关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12.
房屋租赁权的处分方式包括房屋租赁权的让与和转租两种,房屋租赁权让与的实质就是承租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让与。我国法律对转租有明确规定,但对房屋租赁权的让与却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容易将二者相混淆。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区分房屋租赁权的让与和转租。而对于房屋租赁权让与关系的调整,应当区分住宅租赁和商业用房租赁,对前者采限制主义态度,对后者采自由主义立场,并对现行房屋租赁立法作必要的细化规定,以满足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5,(6):84-91
具体的实体权利能否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至少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内涵、实体权利的适用情形、强制执行行为的种类等三种因素有关。特定的实体权利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够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这可以称为三特定原则。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强如所有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在任何情形下都绝对不能产生排除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即使弱如债权请求权也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排除特定执行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物权制度中,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由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以习惯法和特殊法的形态存在的担保制度,它在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体系中很难准确定位。在我国物权立法中,无论是从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担保制度来分析,现有的担保制度、现实的社会信用状况以及商业实践都在证明:中国的物权立法不存在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需求。  相似文献   

15.
杨俊 《行政与法》2004,(6):97-9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于2002年12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第二编"物权法"第二十六章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与传统的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相并列.本文通过与抵押权制度相比较的方法,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该制度的优越性,即从让与担保与抵押权的标的范围、公示方法、实行方式,论证了该制度积极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6.
胡绪雨 《法学杂志》2006,27(4):126-128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被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然其产生却对物权法体系的完整性具有内在冲击,因此要采纳让与担保制度则必须分析其优劣所在及其存在空间,设计出一种有效的机制。否则,即使采用这种担保方式,能够对社会产生一定的经济促进作用,也会被其对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发生负面作用所抵减。  相似文献   

17.
徐千寻 《北方法学》2019,13(6):28-36
通过移转标的物所有权设立的担保,在我国现行法中尚未存在系统规范。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以房抵债纠纷时,无法依据现行法律规范阐明审判意旨,不得不进行大量的裁判解释。借用这些解释作为研究素材,明晰我国权利移转型担保的裁判法理,即存在让与担保和附停止条件的代物清偿两套理论构造。针对不同样态的案件事实,裁判解释所依据的法理不同。  相似文献   

18.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这类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既不是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或不动产抵押,也不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或代物清偿合意,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代物清偿预约。此类代物清偿预约应受《物权法》中流押(质)条款禁止性规定的控制,以处分清算为实现方式。《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并未将担保性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让与担保或无效合同,应从代物清偿预约视角进行理解和适用。代物清偿预约与流押(质)条款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应受流押(质)禁令的控制。与流押(质)条款不影响担保合同整体的效力一样,代物清偿预约也无需因流押(质)禁令而整体无效,只要增加一个清算环节即可。  相似文献   

19.
信托收据制度源自英美商人的天才创造.随着现代信用证交易方式的日益普及,信托收据已发展成为信用证进口“押汇”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担保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认知,这主要在于对信托收据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制度,提出建立两个法律关系层次的信托收据制度,第一层是信托担保制度,第二层是让与担保制度,两个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与配合,从而在信托收据交易各方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贲寒 《中国法学》2003,17(2):41-47
本文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理论及实施效果进行考证的基础上 ,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设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 ,动产抵押制度本身就是由让与担保制度演变而来的 ,它不过是让与担保的变态形式。动产抵押制度的创设 ,不仅未能完全取代让与担保 ,反而造成了抵押权理论的混乱 ,破坏了民法物权编体系的完整性。因此 ,作者主张 ,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 ,应当废除动产抵押制度 ,完全用让与担保制度取而代之。在我国 ,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既没有共存的空间 ,也没有共存的必要 ,更没有共存的平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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