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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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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2.
价值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关系中的一个基本内容,只有主体的存在和需要与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发生联系时,才形成价值关系和价值;只有在主体的实践活动中,潜在的价值才能转变为现实的价值;只有既符合主体的需要(内在尺度),又符合客体的运动规律(外在尺度)的价值属性才真正显现为价值。人类的实践活动从其本质上看就是不断创造价值和实现价值的过程  相似文献   

3.
张曼倩 《法制与社会》2010,(28):284-285
《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规定:“动物不是物。”因此引发了关于动物是否已经上升到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的讨论。关于动物的法律地位现今有三种观点,完全主体、有限主体以及不同意赋予动物主体资格。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并无意赋予动物的主体资格。动物由于自身的特征限制,其不能成为人类道德关系的主体;而法律是人的法律,人类自身的利益是保护动物的前提。所以,保护动物不一定需要把动物上升为主体来保护,而应该通过规范人类的行为来进行。  相似文献   

4.
哲学意义上的主体与客全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是探讨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主体与客体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思想道德教育价值的评价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认识认识,其活动的开展必须依靠两个要素,即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主体与客体,他们互以对方规定自身的存在及属性。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主体可分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而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客体就是指评价对象,它是由四个方面构成的评价域,思想道德教育价值评价的主体与客体逻辑地内含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其实质是评价关系,进一步说,可归结为人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中外侦查法律关系主体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朱巧红 《政法学刊》2004,21(5):80-82
世界各国对侦查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点,相比其他国家而言,我国法律中对侦查法律关系主体的划定范围较小;另外,学界对被害人是不是侦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问题,看法不一致.笔者以为被害人应为侦查法律关系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何力 《政法论丛》2013,(2):75-8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涉及到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新法与旧法的关系等一系列法理;也涉及到了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的"特别规定"规定导致该法成为一般法,《民法通则》的一些规定成为特别法的倒置现象。而第五十一条前款的规定则是以作为普通法律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排除了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条文的适用。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法律竞合,可以有三种办法: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启动立法解释的程序;提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本法律。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最新法律规避制度虽不乏闪光点,但其将法律规避的主体限定在一方当事人可谓前所未有、世所罕见。法官适用该制度的要诀是无规避意图则无规避行为,相应的司法策略为"宁纵勿枉",同时需要谨慎厘清其与"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外在关系和适用次序。鉴于其世界立法趋向以及我国现行制度和司法实践,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不宜上升为未来立法中一项独立的一般性制度。  相似文献   

8.
研究法律主体不用考虑主体。法律主体与法律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是法律的规定,不能互相解释。法律主体是法律的规定,但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法律主体不易按部门法划分,应该统一,只划分为人和法人两种。  相似文献   

9.
任志锋 《法制与社会》2013,(17):245+247
《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里的但书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显然法律明确将商事留置权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界定为了"企业"。其实"企业"一词在我国法学界历来就有颇多非议,此处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亦被规定为企业,笔者不揣浅陋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0.
蒋悟真 《法商研究》2007,24(4):80-88
以经济法律规范中的主体为参照可以看出,以往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脱离立法与实践,致使理论的传承性与内容的重复性过强,囿于对独特性的强制性证成而忽略了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设置上的重要性,在"主体—行为"模式上缺乏持续而系统的研究路向。经济法主体理论在传承的基础上需要超越。拓补经济法主体理论框架的关键在于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为指引创新经济法主体的设置模式,并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突出经济法主体的法益目标。经济法主体理论抽象的价值依归,在于发挥经济法中"人"的主体性。  相似文献   

11.
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指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而且也是当 事人彼此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而区分诉讼 法律关系主体和诉讼主体概念的外延和界定其内涵,更易准确把握二者质的规定性、 把握其之于民事诉讼的不同意义。同时,树立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 的地位平等的观念,并恰当理解和把握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将对 更为合理地配置诉讼主体及其彼此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和更为科学地设置诉讼结构 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2.
正在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采用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双层结构,具有进步意义,但该双层结构仍不完善,存在抽象主体不彻底、具体主体不系统以及总体上重抽象主体轻具体主体的问题。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共同构成了当今民事主体的不同层次。抽象主体代表人类的平等理想,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必要假设;具体主体代表人类的差异现实,是实现区别调整的必要设定。该法典应当在坚持抽象主体理想的同时着力关怀每一类具体主体。总则编的主体部分应当增加一章规定妇女、消费者、商主体等具体主体,还应创设涵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非自然人,以与自然人相对应。民事法律适用时,应当优先审查法律中是否有具体主体的规定,如无,则适用抽象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关于中国行政解释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虽然于1981年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对行政解释问题进行了界定与规范,但由于该《决议》内容的不完整性与非科学性,致使现实中的行政解释出现复杂性、不确定性的特点。我们认为,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有关法律解释的法律,明确行政解释之含义,规定其主体与权限,确定行政解释的对象、范围,理顺它与其它法律解释的关系,建立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之关系辨正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法律正义在中外自古都是一个高度抽象、有着丰富涵义的词汇,它以一定的法律价值给予说明."正义"虽然也是法律的价值,但它是对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进行辩证综合后的抽象性价值.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相比,"正义"是更高层次的价值.法学界通常把法律的正义价值与作为法律正义标准的各个法律价值作同位概念看待,这是一种概念使用上的逻辑错误,"公平"与"正义"并用就是如此."公平正义"虽然在概念使用上没有逻辑错误,但这容易导致唯"公平"才"正义"的误读.  相似文献   

15.
陈娟 《法制与社会》2011,(25):268-268
法律的本质揭示了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事实,法的价值则回答了统治阶级应当以什么样的终极追求来平衡阶级关系,制定为人所认可的法律。马克思法本质观下法律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缺失了其能够被信仰的基因,从法的价值出发重构马克思法哲学视野下的法律信仰对法制社会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正> 一、伴随着哲学价值论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关于法律价值的讨论在我国法学界正在展开和深化,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提出了一些富有启发性的见解,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简单利用从一般到特殊的推演方法,把哲学价值论关于价值的普遍定义直接套用于法律价值,得出法律价值就是法对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有人还套用负价值概念得出法律负价值的结论.这种逻辑演绎由于未能足够重视法律的特殊属性而流于空洞;二是由于看到了法律价值不可能离开法律的一般作用和功能而独立存在的特性,便直接将法律的价值与这种作用和功能等同起来,这就使探讨法律价值在理论上失去了相对的独立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总则》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撤销权制度有适用于商事交易的可能性。但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理念不同,前者更加注重意思自治的维护,后者更加注重效率和交易安全。因此,因重大误解的撤销在商事领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具体包括商主体方面的限制和商行为方面的限制。解释论上,应采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47条的适用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虽不是基础法律关系但一旦撤销严重危害交易安全的、基于风险分配规则应当将风险配置给商主体而非消费者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立法论上应在相应的商事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重大误解不适用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日益成为教育法制的焦点。本文认为,高等学校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在接受有关行政主体监督、管理时,是行政相对人;在管理有关资产以及进行平权性质的活动时,是民事主体。此外,公立高校与其内部群体如教师、学生等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把握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需要一种综合性的视角,并注意具体区分授权基础、行为类型和事务性质。  相似文献   

19.
喻靖文 《法制与社会》2012,(33):164-165
针对我国目前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权益难以获得劳动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本文从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理视角分析,认为顶岗实习的大学生"学生"身份并不排斥"劳动者"身份,大学生顶岗实习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属性,将"顶岗实习"简单地视同"勤供俭学"而否认顶岗实习关系的劳动关系性质是错误的,顶岗实习大学生劳动者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0.
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本质"长期成为我们法学教育中一个基本的概念被传承着。但是本文认为,并非一切有阶级的社会就是阶级对立的社会,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并非全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阶级意志论"也并不能涵盖当今一切社会形态的法的本质。据此提出,"一定阶级意志"为法的本质更为周延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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