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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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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审的形式化是我国第一审程序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在这一程序中构建“彻底的事实审”。彻底的事实审意味着裁判者在法庭这一特定时空范围内,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当庭独立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实现“彻底的事实审”,不仅是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基础和前提,而且有助于维护第一审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我国自1996年以来的数次审判制度改革都推动着第一审程序逐步走向“彻底的事实审”,但是这些改革都没有真正解决“事实审的形式化”问题。今后,改革者不仅要关注审判方式改革和证据规则完善的问题,更应该将实现“彻底的事实审”作为第一审程序改革的重要目标。  相似文献   

2.
牟绿叶 《当代法学》2021,35(4):125-136
在"以审判为中心"和人民陪审制的改革中,刑事第一审程序的审理对象、审理程序和裁判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为保障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并实现《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目标,第二审程序应在单一的复审制外,引入事后审查制,要求二审法院尊重陪审员参与所作的一审判决,原则上仅审查原判决是否"妥当".目前,我国可在七人合议庭案件中率先试点事后审查制,同时在三人合议庭案件中维持复审制,逐步建立"双轨制"的上诉审模式.未来,在强化第一审品质的基础上,可扩大事后审查制的适用范围,并遵循"审级联动"的思路,塑造第一审和第二审之间"多元多轨"的上诉结构以及"金字塔型"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3.
控审分离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特征和组合原理,它要求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以及程序运作上的诉审同一.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基本原则,诉审同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审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与起诉的对象和范围保持同一,审判机关不能脱离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或犯罪事实而另审被告、另审事实.诉审同一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审判的中立性,实现程序公正,然而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违背诉审同一原则的规定和作法,有待于深化刑事司法改革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公诉事实同一性是划定审判对象之前提,只有在维系公诉事实同一性之基础上,法院才有权变更罪名.我国现实的公诉变更制度体现了某种超职权主义下的真实发现主义,罪名的变更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而且有剥夺刑事被告人基本防御权之虞.对于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改革应当重回到公诉事实同一性理论,以"自然的历史进程说"为基础再辅之以"法律评价重大变更说",方能使检、法在诉审分离的前提下启动公诉变更程序.  相似文献   

5.
论民事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是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但由于调解制度法律规范不完善,调审不分,程序随意等弊端而倍受争议,应该结合我国国情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6.
徐秀红 《法制与社会》2013,(11):289-290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为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对某些"被告人认罪案件"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从实践来看,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防止了庭审的繁琐和形式化,使案件的审理仅仅围绕重点和焦点进行,起到了加快诉讼节奏降低诉讼成本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程序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其有效发挥程序分流功能的立法意图没有真正达到预期效果,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也致使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本文正是针对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庭审中存在问题进行反思,从理论上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价值取向等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在诉审同一原则的指导下,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决定,只能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现行的罪名变更制度缺乏成熟的理论根基和完善的程序设计。本文认为有必要在诉审同一原则下,借鉴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8.
在以"司法三段论"作为案件审理主要方式的我国.事实认定自然是法官裁判活动的必经程序.在这一程序中所有与争议有关的重要事实都必须在适用法律井做出裁判之前予"查明或确定.然而,在事实和法律之间,事实问题无疑"是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法令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地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困难过程①".本文对案件事实的含义以及与其他一些相似相概念之间的辨析等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和探讨.  相似文献   

9.
日本在引入裁判员制度时未修改上诉制度的相关规定。随后,日本最高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做出判决,强调刑事二审程序应采用事后审制,应当参照"经验法则、逻辑法则违反说"标准审查裁判员参审下第一审程序认定的事实,并对《刑事诉讼法》第382条规定的"事实误认"这一上诉理由的内涵做出一般性解释。通过考察日本裁判员制度实施后刑事二审程序审查方式的变化,可以发现,陪审制度与上诉制度之间存在相互促进的作用力,但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理论尚未得到简明论述、司法功能发挥不顺畅、上诉审审判模式定位缺失,这种作用力在我国相当微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未来改革方向应当是大力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理论,整合司法改革各项措施,构建陪审员参审刑事案件大合议庭事实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关系之协调与整合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江伟  廖永安 《法律科学》2002,4(6):105-113
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离不开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 ,尤其是程序机制彼此之间的协调与整合。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运行现状的基础上 ,应当进一步完善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建构 ,正确理顺二者的关系 ,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 ;适当限定上诉条件 ,进一步理顺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周赟 《现代法学》2013,35(1):184-193
在西方,尽管自中世纪以来人们就已经意识到司法过程中的事实根本上是一个裁量的问题,但直到现实主义法学的勃兴,这种认识方始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然而,迄今为止,包括现实主义法学在内的各种理论似乎都没有从逻辑上对事实的自由裁量本质展开系统的分析、证成。艾柯的"开放的作品"理论为这项任务的完成提供了足够的启示:之所以事实具有自由裁量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种彻底的开放的作品。对这一结论的证成,除了有利于澄清理论上的相关争议外,也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提供了一个反思和进一步完善的支点。  相似文献   

12.
论建立以一审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应以一审庭审为中心,即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一审为中心;而不应当以庭前程序为中心、庭下活动为中心、上级审为中心。然而,上述反诉讼规律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中国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的现实。如果不解决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结构与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但考虑现实条件,应区别案件类型与司法任务,确立不同的司法应对方式,限制这一机制的适用范围。建立这一机制,需要适度阻断侦审联结,限制庭前活动的"预审"与代审功能,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有效性和中心作用;需要通过加强审判法官与合议庭的责任,限制审委会与院、庭长在案件事实认定上的权力,限制庭下阅卷的作用等措施,发挥庭审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需要规范请示汇报制度,调整诉讼资源配置,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同时全面加强基础基层建设,增强一审法院司法能力,保证事实审理以一审为中心。  相似文献   

13.
事实认定权:模式的选择与建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就事实探知理念以及案件事实认定方式而言 ,我国的事实认定模式属于职权主义认定模式。这一事实认定体制在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指导下形成 ,存在着诸多缺憾 ,应当进行改造和完善。重构我国事实认定体制的基本思路是 :重新界定各级法院的审判职能 ,并以此为基础合理配置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权限分工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类型 ,建立灵活多样的事实认定机制 ;从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出发 ,完善诉讼准备程序 ,并强化庭审程序的事实认定功能。  相似文献   

1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对规范劳动合同关系、完善劳动用工制度、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新法对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要作用的仲裁与诉讼关系仍然未能有效理顺,这必然为今后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埋下隐惠.笔者主张废除"仲裁前置"程序,确立"裁审分离"制,并提出相应的改革举措.  相似文献   

15.
论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控审分离原则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防止追诉权的滥用,从而强化辩护职能。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配合制约”原则的影响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控审不分现象极其普遍,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进行矫正。  相似文献   

16.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应对现实需要所作的实验性改革,在司法实践中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对推进我国的刑事程序简易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但这项改革有一定的局限和缺陷。应该在总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把《刑诉法》原有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结合起来,构建统一的刑事简易化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案件简易化程序。  相似文献   

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18.
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一)概述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  相似文献   

19.
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5年底召开了学术年会,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合意解决纠纷途径”“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两个主要议题,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展开研讨,现将研讨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20.
刑事上诉审构造有覆审制、续审制及事后审查审制三种模式,美、日、德等国各自采用不同的上诉审构造。就欧美国家上诉审运行的深层机理而言,抑制事实纠错和建构程序保障机制是各国刑事上诉审良性运作的基础,且各国上诉审构造背后均有其诉讼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构造在庭前审查机制、审查范围及审查标准等诸问题上均存在若干流弊,必须借鉴他国法治经验,对我国二审程序进行改造。改造我国刑事上诉审不应当片面地追求当事入主义或盲目比附他国经验,而是应当根据我国的法制环境来建构改良式的覆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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