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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致人损害的形式及其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的发展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形式多样,本文对动物致人损害的各种形式及其动物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并将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作出分析比较,以使动物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加强自己的责任意识,进一步促进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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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损害人有重大过失在先,动物饲养人应否承担责任?
小王和小刘喜欢吃狗肉。两人相约去打野狗,但走了十来里地也没有发现野狗。刚好路过一农家院大门紧锁,院内有狗,两人翻墙入内想偷狗。谁知这狗凶猛无比,小王急忙翻墙而逃,小刘被咬伤了大腿,血流如注。这责任该谁负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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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现象较为普遍,但法律对于此问题的规定较为概括,尤其是关于责任主体的规定。所以本文旨在分析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后的责任承担主体、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完善。对于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问题因其可适用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不在本文的分析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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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而对于责任承担,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对此,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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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2期载这样一案例: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案情如下:王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沿公路回家,遇大风吹断公路旁护路树,砸中头部致死。事故原因是路旁树木受害虫斑星天牛危害严重,部分树木枯死,上级批准采伐枯树。负责此段公路管理的干阳县公路管理段未采取采伐枯树的措施,致事故发生。千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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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12(1):445-452
本公约各当事国 :忆及《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第 194条之规定 ,即 ,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防止、减少和控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还忆及该公约第 2 35条之规定 ,即 ,为保证迅速足够地赔偿因海洋环境污染而造成的一切损害 ,各国应在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相关规则方面予以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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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2013年6月27日晚上7时许,在大连工作的王女士领着3岁半的女儿到高新园区一处工地的小卖店买水,小女孩被院内突然窜出的一条黑色恶犬咬住脖子左侧,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不久,狗主人毕某就被警方刑事拘留,肇事恶犬也被送到犬类留检所收容。这引起社会各界对动物侵权及饲养烈性犬人刑等话题的关注并持续地展开了讨论。事实上,我国对恶犬伤人的案件主要还是采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解决。实践中,恶犬直接伤人情况的责任较容易区分,而对于犬类"非直接攻击"产生的"惊吓型"侵权案件,责任如何承担及受害人如何维权.却鲜有人知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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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8月22日,受害人蓝利云驾驶闽D5B570号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19线由东往西在北侧非机动车道行驶时,碰撞到标号为J-2的圆形供水管线排气阀井(上盖有井盖)。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被送往福建省厦门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23日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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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形成责任主体的二元结构。动物饲养人是指享有动物所有权的保有人,动物管理人是指动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保有人。对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两者的关系,所有人规定在第一位,被推定为第一顺位的责任主体,但其得证明在损害发生之时,已终止管领而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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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早期,就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delicta phblica)和私犯(delicta privata).当时的公犯类似于今天的刑法,而私犯原是指行为人使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对公共秩序影响不大的行为,行为人一般仅负损害赔偿致人,对被害人给付金钱,原则上也只有被害人才有权起诉.被害人也可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罗马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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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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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本文对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其归责原则、责任人的确定、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了探讨。本文认为,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首先对相关人员进行侵权行为的推定,进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被推定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补偿责任。而被推定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应当是建筑物中一定范围内有可能抛掷该物的住户,并且由这些住户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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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珍萍等人诉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及戴卫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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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相应的损害补偿制度却不尽完善。本文拟从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入手,根据我国各个地方现有的法规,分析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救济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建立狩猎权许可收费制度作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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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城市人口日趋密集,成就了高楼林立的建筑格局。在近年来的现实生活中,由建筑物抛掷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法律纠纷不断发生。文章着重研究了高层建筑抛掷物致人损害应适用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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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2):61-78
我国狭义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中物件以建筑物为基点展开并列举了建筑物等六种类型。抛掷物、自然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施工人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均应被排除在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区分致害形式规定建筑物等致害的不同责任之做法,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适用混乱。故应将脱落等形式统一规定,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因设置或维护瑕疵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基于致害的严重性和保护受害人,特别规定建设人、施工人承担因其设置瑕疵的行为责任。内部关系上,先由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其能证明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免责,此时由所有人承担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对外,所有人等享有向其他责任人包括建设人、施工人等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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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补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