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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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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复杂性、变易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刑法典在运行中频繁地进行调整是不得已的事.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是在动荡的1996年颁布的,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风风雨雨已经7年多了.在这期间,刑法典修修补补,年年不断,涉及总分则两个层面、200多个条文.现分而述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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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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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强化对非国有民办、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单位作为与自然人同样的刑事责任主体,在单位犯罪中其当然适用缓刑制度。单位构建缓刑制度能够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合规所能激励的范围以及延长单位可实施企业合规的考察期,实现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发展。现行缓刑制度的构建是以自然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所构建,其与刑事合规基础上构建的单位缓刑在适用原则以及考察标准上并不兼容。基于合规激励的特殊性以及现有考察标准,对单位实现特殊预防存在冲突,须另设单位缓刑制度。针对现有理论困境,单位缓刑制度的构建应当以严格区分单位与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为前提,坚持缓刑与刑事合规结合的特殊预防目的,并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现有的缓刑制度中,应当构建独立于自然人缓刑的适用前提条件以及考察标准,以实现单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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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缓刑与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缓刑,就是判处一定刑罚而附条件的不执行的制度。所谓假释,就是对在执行刑罚中的罪犯,如有悔改表现,就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一、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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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市场经济与刑法(含刑事司法)的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刑法为建立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这指刑法作用于市场经济,关于这方面内容刑法界有较多讨论。另一是市场经济对刑法的影响,这指市场经济作用于刑法,本文将着重讨论这方面的问题。由产品型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的重大变革必将引起上层建筑各方面(包括刑法)的深刻变化。根据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的以往经历和市场经济本身对社会关系的应有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从思想观念和基本范畴到具体制度各个方面或强或弱或迟或早地影响刑法及其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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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刑制度与其他刑罚相比所具有的优点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共10章350条,规定适用罚金刑的有7章147个条文,分别占章和条文总数的70%和43.2%。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如此之广,是因为罚金刑具有以下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显著优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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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改以往一个人大决定和七个修正案的小修小补,第一次对刑法总则中限制死缓减刑;延长有期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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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条明确阐述了其宗旨之一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作为其中一项措施,《公约》第29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以便在此期限内对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启动诉讼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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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罪犯改造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国监狱机关和人民法院协同配合,公正司法,积极发挥减刑的功能和作用,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刑罚效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现有减刑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立法比较宽泛和粗糙,可操作性差,影响到减刑制度的适用效果,挫伤了服刑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本文力图从新疆兵团监狱减刑工作实践出发,从中找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在进行法理分析的同时分析制度缺陷,进而提出完善的方法,以促进减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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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和减少司法运作成本意义重大,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自首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修改,但笔者认为,自首制度类型的立法创新或者说突破却并未引起刑法理论界的应有关注,导致传统刑法理论对自首制度的类型划分略显滞后和不适应立法现实。本文基于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制度的总则性规定并结合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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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年来,法学界就刑法修改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本文拟联系有关建议就修改刑法应当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发表一些浅见。 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基本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根据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司法应当以刑事立法为依据,而且法官的裁量权越小越好;但成文刑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法官具有相当自由的裁量权。如何在二者之间谋求平衡,使刑法精神公正地得以实现,确实是一个难题。本文不打算深入讨论这个问题,只是从刑法修改的角度说明:不要试图用刑事立法解决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一切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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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缓刑制度的刑法价值为视角,着眼于世界范围内刑法轻刑化、刑罚结构非监禁化的变革趋势,从制度及其体现的价值层面分别分析了我国大陆刑法缓刑制度和台湾地区刑法缓刑制度的最新发展,特别针对缓刑的适用范围、缓刑的实质条件、缓刑的撤销方式、缓刑义务、少年缓刑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和深入分析,提出了若干可供先互借鉴的建议,以助益于两岸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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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3条第2款是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补充性条款,其公正适用取决于对"案件特殊情况"的正确理解.这里的"案件特殊情况"包括"政策性特殊情况"和"情节性特殊情况"."政策性特殊情况"即事关国家重大利益的政策性因素,应遵循补充性原则指导对其理解和适用."情节性特殊情况"是指非法定的,反映社会危害性或者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据以减轻处罚的事实情况,又包括"单一的情节性特殊情况"和"综合的情节性特殊情况",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引起减轻考虑的事实情况是单一的还是综合的.前者的适用原则应当是"相似情节等价比较原则",后者则应当根据"服判效果最大化原则"加以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