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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华同志的《罪刑法定原则否定论》(见《法学杂志》85年第1期,以下简称朱文)一文,列举理由对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进行否定。笔者认为,朱文仅仅能否定我国实行严格的(或者说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实际在这个问题上,刑法学界除对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持否定观点的以外,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实行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的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着重号系笔者加,下同)。朱文开头也是这样指出的,但在否定时,却忽略了“相对”二字。应该说,提实行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身,就已包含了否定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表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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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取消类推制度张晓东笔者认为,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不仅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在实践中弊大于利,应予取消。理由如下:一、类推制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类推制度的存在,使行为人在法无明文规定禁止性规范的情况下仍可受到刑事追究,这就从根本上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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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在新刑法中的体现:明文规定于显要位置;彻底废除类推制度;科学规定刑法不溯及既往;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使用酌情减轻处罚裁量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和刑期、刑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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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修改完善现行刑法的讨论,已经进行了七八个年头,在是否废除类推和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一重大问题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废除现行刑法中的类推制度,在未来的刑法典里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认为这是健全国家法制、促进刑法进步、惩罚预防犯罪及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举措。有的学者甚至指出,这次修改刑法能否具有历史意义,未来刑法典的科学性、进步性如何,它能否在当今世界的刑法典中占据应有的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能否废除类推并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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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对此,只要看看现行刑法第3条的规定,以及现行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条所规定的类推制度的事实,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绝大多数学者认为,类推制度的废除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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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及应有之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中国刑法中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已经实实在在地走过了一百年艰难曲折的历程。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一些类似罪刑法定的思想,有从春秋战国以来公开颁布成文法的传统,有著名的《唐律疏议》、《宋刑统》等法律,其中也有过罪刑法定的某些因素,但在那时确实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在晚清时由日本传入我国的。这一原则最早见诸于法律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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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废除了类推制度,填补刑法漏洞意义上的类推适用被严格禁止。然而,作为一种司法判断的方法,类推思维依然在刑事裁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法官解明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践行"相同案件相同处理"法治理念的有效方法。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刑事裁判中的类推思维应当受制于刑法规范目的和可能文义范围,确保类推结论没有超越刑法规定而违背罪刑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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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笔者认为,基于以下理由,我国刑法在修改时应该取消类推。首先,类推的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互排斥。实行罪刑法定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少国家将此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处以何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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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坚持认为刑法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名不能类推.只能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这一原则.影响了一代又一代学子.最终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所采纳,成为当代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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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以直接、便当的方式走入《大清新刑律》,从此中国刑法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之所以如此,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灵魂这一特质决定的,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立的基石。《大清新刑律》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剔除了与其相排斥的比附援引制度,废除了以官赎刑的官当制度,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得以确立。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完美,但这种完美却是历史性的进步,成为中国刑法近代化的象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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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推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结合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就罪刑法定与法律类推的关系、适用法律类推的条件、法律类推制度的存废和适用法律类推应注意的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 罪刑法定与法律类推的关系 罪刑法定,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该判什么刑,应当由法律规定。简言之,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罪刑法定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最早是在资本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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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解释概念作狭义理解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如此 ,则法律解释方法中并不存在“类推解释”。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解释必须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为之”这一命题出发 ,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排斥任何一种解释方法。事实上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续造的方法加以禁止的 ,而并非是被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加以禁止。从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司法统一性的要求出发 ,一切形式的类推在刑事司法中都应当被禁止 ;但是 ,这种主张显然源自于形式意义的罪刑法定和刑法技术主义的绝对观念。在实质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有利于被告的类推应当被允许 ,这是克服刑法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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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要不要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中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学界同志持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我们应该坚决摒弃;另一种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坚定不移地逐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我们是赞成第二种意见的。下面,就我国刑法要不要实行和如何实行罪刑法定的问题,谈谈我们的粗浅看法,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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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等各个环节。本文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的博弈,主要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是相互影响而发展的。即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对化促使刑法类推解释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同时,对刑法类推解释的深入研究又更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既定的价值追求。然后,将这两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又将使整个刑法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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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以善法、正义的刑法规范评价人的行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运用和保障公民人权。考夫曼的类推理论与传统的类推大不相同,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致性,把握考夫曼类推理论的借鉴点进而对其借鉴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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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5-9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功能 罪刑法定,首先是罪的法定。罪何以先定而后罚,这里有一个法的功能的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功能可以简化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它是一个立法原则,这一原则直接指导和制约着刑事立法活动。实行罪刑法定的刑法,应该是社会全体成员(在绝对的意义上,只能是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意志体现。所以,实行罪刑法定的刑法,不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