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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国际合作,同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国际恐怖犯罪作斗争,我国陆续加入了三个反劫机国际公约。如何协调、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际航空罪的立法规定,与反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保持同步,以促进我国刑事法制的建设,逐步减少并消除国际劫持航空器恐怖犯罪,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课题。本文对我国刑法与反劫机公约的协调作了比较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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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劫持航空器罪的本质属性在于危害机组人员或者机上乘客的人身以及航空器的安全 ,其行为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系复杂危害行为 ,由“暴力”等强制性手段行为和“非法控制”航空器的目的行为所组成 ,其既遂应以“劫持”行为的完成即对航空器的实际非法控制为标准 ;其死刑适用条件应当予以限制和完善 ,以做到与刑法总则中的“罪行极其严重”相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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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突然失联,被人劫持的可能性并未被排除在外。假设飞机遭人劫持的猜测最终被证实,那么此次事件再一次提醒各国,通过法律手段防范和打击劫持航空器这种严重威胁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为了保障国际民航安全,各主权国家应当摒弃在恐怖主义定义上的分歧,以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重,积极参加打击劫持航空器行为国际公约,并履行本国参加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制定或者修改国内法,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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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器,但也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的国家航空器。本罪中的"暴力"是专指对驾驶、操作人员实施袭击或其他身体强制。"胁迫",要求不但能引起对方恐惧,还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其他行为"是指违背航空器合法控制人的意志且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使航空器合法控制人不知反抗的行为。行为人只有着手实施了"劫持"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该航空器的程度,才是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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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劫持航空器罪及其惩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暴力”劫机是指以力量造成侵害的方式 ,它包括有形力与无形力 ,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 ,对象及于人 ,也包括物。“胁迫”劫机是指行为人采取以暴力或其他任何危险恐吓之内容进行逼迫挟持 ,以对他人实行精神强制 ,使人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其他方法”的劫机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任何能排除他人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所劫持的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使用中”的航空器 ,包括民用与国家航空器两种。为了有效惩治本罪 ,应赋予航空器登记国优先管辖的权利 ,同时采取“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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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对航空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通常分为“逃亡型”和“政治斗争手段型”。我国早期的劫持民用航空犯罪基本属于“逃亡型”,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政治斗争手段”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因此,应当从立法规制、措施调整以及完善管理体系等多方面建构我国劫持民用航空器犯罪的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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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劫持罪在国际刑法上又可称为“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飞机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恐怖犯罪。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敏感性、法律性。为此,国际社会在上个世纪连续缔结了三个国际公约,确立了航空劫持管辖体制。对惩治和防范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一体制未能有效地解决航空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往往使空中劫持罪难以得到准确定性和及时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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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2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犯罪的罪状及处罚做了规定,对刑法做了必要的补充,是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 劫持航空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对旅客的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危害极大,对这类犯罪我国一贯坚持从严惩处,并先后参加了《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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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1)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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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1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木沙·玉素甫等4名被告人暴力恐怖劫机案并当庭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木沙·玉素甫、艾热西地卡力·依明、吾麦尔·依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阿里木·木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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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3):146-150
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与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应从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以及完善刑罚设置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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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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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产生.既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也有一定的社会根源,它不仅表现为对机场秩序、航空器的破坏,更多的是对航空器的劫夺、在航空器上放置爆炸物,甚至如美国"911"事件将航空器当成武器,社会危害极大,及时地加以防止和打击刻不容缓.目前国际社会经过努力已经制定了一系列防止、制止航空领域中的危害行为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行为为国际犯罪,并就有关的罪名、管辖权的行使、起诉或引渡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推进了惩治和打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国际合作.我国是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国内刑法对如何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犯罪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与国际公约的衔接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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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及民用航空器两大类 ,但对于国家航空器的法律特征及范围问题 ,国际航空法学界却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在对现有的国家航空器分类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后 ,指出了区分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的不科学性 ,并进而提出了以“民用航空活动”、“国家航空活动”来取代国家航空器及民用航空器分类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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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劫持火车、电车的罪名,而刑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倘若发生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在今后立法中可以借鉴国外立法例,单独规定一个劫持交通工具罪,以适应惩治这种犯罪行为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