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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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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理,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2.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审查提供担保的公司的章程中担保事项的规定.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中,必须经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谙熟公司法相关规范才能知晓的瑕疵属于担保权人的审查范围,而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的瑕疵不属于担保权人的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4.
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圣平 《中国法学》2013,(2):104-114
公司担保纠纷涉及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不能片面地仅从一个角度来认定违反规定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6条在规范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即使将其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之亦不当然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而应视具体情形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权人应善尽合理注意义务查阅公司章程,并在形式上审查公司担保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的合法性,否则越权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力。在公司章程未就公司担保事项做出决定时,公司仍然具有担保能力,但此时应由股东(大)会就公司担保问题做出决议。  相似文献   

5.
公司担保决议体现着公司内部的担保意思。相对人在接受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之时,负有审查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所表达的担保意思是否属于公司真实意思的义务,如此,相对人自应审查公司担保决议以探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或者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担保决议仍然存在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等效力瑕疵形态,但该效力上的瑕疵对于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合理审查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发生影响。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构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只能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作出选择,不得规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决议或者决定公司担保事项;公司章程未作相应规定的,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在特定情形之下,即使没有公司担保决议,公司表意人表达的担保意思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此时可豁免相对人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业合作增加,资金流动加速,公司向外投资、对外担保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商业交往手段。在缺乏公司内部决议的情况下,以公司财产对外担保的越权现象屡见不鲜,产生较多诉讼。不同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或在未经过内部决议通过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上产生分歧,或在公司及债权人的责任认定上出现不同的判定。债权人是否应有审查义务,及审查义务应至何种程度,需结合《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0条,分析法条背后的含义、适用关系及对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提出关于审理思路的建议,以便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冉克平 《北方法学》2014,(2):100-106
《公司法》第16条与第122条均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仅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除非公司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晓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还接受公司的对外担保,否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若公司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事项作规定,应将对外担保作为董事会的决议事项,使担保权人、公司、公司自身的债权人以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能够获得适当的平衡。在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过于注重对债权人的保障而忽略了对公司利益的维护,有必要予以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8.
石冠彬 《法商研究》2020,(2):141-154
公司越权担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担保权利能力并非来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性规则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经营层侵犯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从根源上决定公司担保相对人对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否则可认定担保相对人主观恶意,不满足适用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制度的构成要件,公司将不受越权担保合同的约束。但是,在越权担保的认定中,有权决议机构不宜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范畴,而应尊重公司的章程自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决议的有效性认定除符合实质表决权外,原则上还须符合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这一形式要件。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有效原则现已为国内外所承认,但由于我国2005年新修订《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权限、担保决策程序作出了特别规定,导致公证界对此规定出现不同理解。本文认为,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担保权限作出担保行为时,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是从公证的目的、意义来看,公证员在办理担保合同公证过程中必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担保权限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10.
倪莞 《法制与社会》2014,(15):74-75
如何认定公司在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的情况下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着较多争议。法院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释。目前的研究多倾向于从对16条的规范属性的认识和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本文在总结法院和学者的意见后,展开了对以规范属性确定合同效力的观点以及《公司法》第16条为债权人设立了审查义务的观点的批判。最后在尝试以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此类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公司实际出资人向第三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加盖公司印章为实际出资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属于越权担保;因法律已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故第三人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第三人没有审查公司章程、没有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善意,不属于受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第三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2.
王军 《北方法学》2011,5(4):24-39
对14个省、直辖市的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的137件经营者忠实和勤勉义务纠纷案件判决的统计显示:当前绝大多数涉案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忠实义务为焦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大量案件的争议事项超出了法律列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禁止行为,法院经常援用概括性条款作出判决。法院在审判中进行不同形式的法律解释:一方面,多数判决倾向于形式化审查和机械解释,法院尽量避免脱离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少数判决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法条进行创新解释。审判实践提出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释和适用《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中作为概括条款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钱玉林 《法学研究》2011,(6):126-135
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第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裁判摘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相似文献   

15.
在"日常业务规则"视角下,《公司法》第16条将担保排除出法定代表人的概括代理范围。在公司担保中,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无法独立承担起对外表示公司意志之职责。欲使公司受担保合同的约束,相对人还应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得到填补的外观,以及其有正当理由信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得到了填补。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定代表人进行投机行为造成的破坏程度和债权人进行审查所须付出的成本,对不同的债权人课以不同形态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6.
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权的行使主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对担保权行使主体的权能进行了限制,既赋予了公司广阔的自治空间,又较好地防范了公司担保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确立了公司立法中效率与安全的最佳契合点。  相似文献   

18.
周佳 《法制与经济》2008,(22):84-85,87
在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方面,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存在着诸多理解分歧。本文尝试提出一个“原则禁止,明文允许”、“原则允许、明文禁止”的分析框架,进而指出对其的解释应为:公司原则上有权对外担保,不受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得超越章程;公司章程明文禁止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司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有程序性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9.
应晓霞 《法制与社会》2014,(9):104+119-104,119
担保是公司获得大额融资的重要手段,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公司股东、担保权人等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规范性文件,是公司行为的准则。但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特点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局限于公司内部。本文将就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20.
李学武  朱杰  张晓磊 《山东审判》2005,21(3):108-109
破产债权、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的两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审判实践中正确审查确认破产债权和别除权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意义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2条第1款第6项、第63条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为:清算组初审—清算组复审—法院裁决—债权会议审查一法院复查,从而将破产债权审查确认权赋予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另外根据《若干规定》第50条第4项、第51条第2款的规定,确认债权人是否享有别除权亦是破产案件清算组的重要职责之一,清算组如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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