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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而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风险责任即指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则失去了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尽管标的物已毁损或灭失,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相似文献   

2.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当买卖合同标的物因单独的违约或风险出现毁损灭失时,可分别适用该两项制度解决。而当违约与风险共同作用于标的物致毁损灭失时,则须结合二者讨论,以实现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意外风险承担规则的适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承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承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此时,标的物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涉及到由哪方当事人负担风险更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因此,货物风险由买卖双方哪方承担是买卖法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特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基于合  相似文献   

4.
《法学》1991,(10)
为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转,更好地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必须公平合理地解决标的物意外灭失、毁损后果的承担问题,即风险责任问题。然而,应当如何解决风险责任问题,我国法律至今尚无明文具体规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风险责任问题日愈突出,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文试图就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5.
双务合同实为两个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实为两个单务合同交换关系成立。合同守约方因相对方根本性违约而解除合同,是解除守约方为债务人之合同,并不解除受约方为债权人之合同,其宗旨是单方免除自己债务。主张合同解除既有溯及力地消灭全部合同关系,又可请求损害赔偿,逻辑矛盾不能否认。在法理上,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当事人应各自丧失因标的物之存在而发生之现有利益。在一般买卖,出卖人一次性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标的物意外风险可由一方承担,表现为所有人主义原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保留卖主分期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标的物意外风险应由双方承担,不表现为所有人主义原则,也不表现为交付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而该法却没有规定当事人约定了交付地点,并已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应由出卖人承担,…  相似文献   

7.
履约中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先波  陈思 《时代法学》2009,7(6):59-66
风险的含义应被确定为一种发生损害的可能性,而非已经发生的标的物毁损和灭失。交付是对物的占有转移,其在本质上是一个事实行为。履约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应当以交付为核心,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8.
朱静思 《中国律师》2009,(12):67-67
通常认为,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是指工程质量缺陷,在缺陷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后,即构成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说,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的约定。而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责任,一般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引起风险责任的事由也包括应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本文认为合同法上的风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事件。然后结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相关规则作出系列阐述。  相似文献   

10.
一、问题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如何理解这一法条,在下面的案例中(选自《民法案例分析》,龙翼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相似文献   

11.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易军 《法律科学》2004,22(3):51-56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不过,买受人仍享有违约救济权。在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若干漏洞,应予填补。  相似文献   

12.
论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的,则当事人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对此,有下列问题值得研究: 一、返还财产所根据的原则在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返还财产所根据的原则是什么?对此,传统理论的认识就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当无效的民事行为发生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时,其无效的债权行为即已成为物权行为,应按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进行处理;有人则认为,如无效行为系债权行为时,其所为之给付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如其无效行为系物权行为,则可依占有之规定请求回复占有;也有人认为,只要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即已知或应知其行为无效,则应负“回复原状”的责任。如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无论其对无效行为的发生为恶意或有过失,无论其就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有无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民事行为无效后,当事人  相似文献   

13.
论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在自卖方备货完毕到买方验货收讫止这一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而遭到毁损、灭失,即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公平合理地解决这种风险后果的承担问题,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转有重要意义。因此,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对货物买卖有根本意义。我国目前尚无确立货物风险转移规则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已作较详尽的规定,而且,各国法律的规定也差别不大。所以,在制定我国规范此问题的法律时,我们完全可以借鉴《销售公约》和其他国家有关此问题的…  相似文献   

14.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主要是解决货物意外毁损灭失时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负担的问题。尽管我国《台同法》对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已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仍不尽完善。本文拟对风险制度基础框架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孙向齐 《法学杂志》2008,29(2):149-151
代偿取回权是破产法之取回权制度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在取回权标的物遭遇毁损、灭失或被非法转让后,在存在代偿财产的情况下为取回权人提供救济渠道。代偿取回权是取回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具有物权属性。凡由取回权标的物转化而来,可以从破产人其他财产中区分出来的代偿财产,取回权人都可以对之行使代偿取回权。行使代偿取回权应向管理人提出,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相似文献   

16.
人们在商店看中某物品并支付货款后,商店将该物品交给购买者时,该物品的所有权随即转移到购买者,即归购买者所有。这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结的口头头卖合同,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是清楚明了的。但在复杂的经济往来中,在履行书面合同之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形就复杂多T。由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以及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惯例是,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所有人承担。所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决定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转移的时间。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转移与风…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所规定的善意得利人得利返还是规范得利返还的一般规范,不宜直接作为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以及第566条第1款,前者规范合同缔约阶段的瑕疵,后者规范合同履行阶段的瑕疵,基于功能一致性考虑,二者在返还效果上应作等同处理。原物返还时,受领一方的返还包含原物、孳息以及用益;给付一方的返还包含价金以及利息、受领一方为标的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有益费用,双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返还不能的类型可以区分为自始返还不能以及嗣后返还不能,价额返还的范围以受领一方的对待给付为界限,计算标准原则上以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免价额返还义务的情形包含三种,即给付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瑕疵、可归责于给付一方的行为导致原物返还不能、受领的标的物在给付一方仍会发生毁损灭失。  相似文献   

18.
冉克平 《法律科学》2013,(5):142-150
违约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意指受领方对原物的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给付物已毁损、灭失或者给付的金钱的情况下受领方对给付物价额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违约解除后“赔偿损失”的目的并非使合同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在于填补守约方因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理应并存。违约解除之后,担保人应该继续就债务人的价额返还义务与赔偿损失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价额返还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解除时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虽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其受制于学说的评析与检验。  相似文献   

19.
<正>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与协作、调剂等合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流转的重要合同形式。在购销合同关系中,经常可能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这时不仅会产生合同不能履行的某些法律后果,而且也会发生合同标的物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风险责任是关系到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切身经济利益的重要问题。我国的经济立法在这个问题上尚需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图对购销合同的风险责任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增强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第154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分8个部分,共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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