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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2.
刑事法官只有掌握并且运用规范论的立场来适用死刑,才能消弭我国目前在死刑适用上遇到的困境和产生的乱象。"罪行极其严重"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上都极其严重,要根据刑法分则中配置死刑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参照刑法分则中把死刑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来配置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综合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要从《刑法》第50条第1款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执行死刑的规定中推导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条件,即,如果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确实不存在再次实施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危险,对他就"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犯下某一应当判处死刑的极其严重的罪行之后,又犯下另一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的,对他就"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3.
于松 《政府法制》2011,(19):45-4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介绍,去年全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2086件,审结10626件,审限内结案率达到98.31%。  相似文献   

4.
刑法总则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规定比较概括,导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已成为严格控制死刑的重要措施,但如何认定和把握酌定量刑情节,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可循,使得相当部分死刑案件在把握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时产生很大的分歧。日前,本刊组织专家学者,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就如何把握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政策、法律界限进行了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5.
分别在死刑条件中适用"罪行极其严重",而在死缓条件中适用"应当判处死刑",这表明立法者是在有意识地区分"应当判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两者的不同.从"应当判处死刑"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两者的关系上来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应当判处死刑"的适用结果.区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轻重,既缺少法律依据,同时也难以衡量死缓犯的主观恶性大小.  相似文献   

6.
死刑适用标准的体系化构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东燕 《法学研究》2015,(1):170-190
当前我国死刑适用的主导思路存在严重缺陷.对刑法第48条第1款应采取以适用死缓为通例、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的解读方式;该款前句是划定"死刑圈"的标准,后句是进一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对"罪行极其严重"应从行为刑法入手来界定,"罪行"的内容包括行为的主客观侧面,但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则采取行为人刑法的视角,着眼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必要转换思路从正面界定"必须立即执行".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是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该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应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解读.适用死刑时有必要采取"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思考顺序.在满足"死刑圈"标准的前提下,应以普通死缓为量刑基准,优先考虑其适用;是否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或死刑立即执行,则进一步取决于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测定.  相似文献   

7.
修订后的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前半段关于死刑适用的总体条件之规定,已由原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何理解和把握修订后刑法的这一规定精神,直接影响到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正确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是什么?学者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修订后的刑法使用“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  相似文献   

8.
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9.
陈宏钧 《人民检察》2012,(13):74-75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刑法修正案(八)》除了对死缓罪犯的减刑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之外,对死刑的判决条件并未作出变更。对此,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判决,根本没有选择权,即除了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外,审判机关别无其他刑罚可以选择。主要理由如下:一、对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理论分析。  相似文献   

10.
慎用死刑是刑事司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慎用死刑必须正确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判断"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难题,应该加强立法和司法的解释.与此同时,正确地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1.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但对死刑执行进行临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部门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均没有明确,这就  相似文献   

12.
赵秉志 《人民检察》2013,(23):10-15
"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典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刑事法理论与实务上有不同观点。应站在贯彻"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之高度,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思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从具体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客观危害、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要素作限制解释。对于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而言,必须要充分考虑暴力犯罪本身的特征和性质,从暴力犯罪的性质、危害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3.
《政府法制》2011,(21):4-5
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该报告表示,最高法在死刑审核中"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中同时写到——"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对外国犯罪人适用死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把握死刑适用条件,贯彻慎杀政策。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应扩大管制等非羁押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注重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犯罪人及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犯罪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一、切实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并不能因外国人的国籍身份而在死刑适用上有所差别。例如  相似文献   

15.
论死刑的正确适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紧紧围绕刑法关于死刑和量刑的有关规定 ,在澄清和阐明刑法相关基本理论基础上 ,明确提出并深入论证了五个问题 :(1)罪名与罪行的关系 ,法定刑是判断罪行轻重的唯一标准 ,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是“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志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判处死刑的选择范围宽于判处死刑 ;(2 )量刑情节是决定可否判处死刑的唯一根据 ,如果案件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决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 ;(3)即使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 ,都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范围 ,只能对之适用“死缓” ;(4 )禁止将同一罪行的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从重处罚情节 ,摆脱故意杀人罪“优先适用死刑”的理论羁绊 ,是防止死刑滥用的当务之急 ;(5 )我国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轻刑主义倾向 ,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机率远远高于应当判处死刑 ,严格根据案件确有的量刑情节适用刑罚 ,是避免滥用死刑的重要保障。作者认为 ,死刑的存废受制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 ,虽然主张经过一个相当时期的社会发展 ,逐步在中国废止死刑 ,但是又认为在现行刑法的框架内 ,破除传统的思维定式和摆脱错误的理论误导 ,探索依法控制死刑的科学方法 ,建立防范死刑滥用有效机制 ,是当前  相似文献   

16.
叶良芳 《法商研究》2012,(5):94-102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都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二者适用的界线不在罪责层面,而在伦理层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原则,是刑事政策导入刑法的结果。由于在强调生命至上、保障人权的背景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原则应当被解读为"被害人宽恕加害人的罪行",因此,被害人宽恕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适用的实质标准。在加害人应当被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如果存在被害人宽恕的因素,那么可以对加害人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如果加害人犯下了震撼人类良知的罪行,那么即使其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法官仍得基于普遍正义的考量依法决定对其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似文献   

17.
《公民与法治》2011,(12):6-6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指出,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8.
慎用死刑是刑事司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慎用死刑必须正确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罪行极其严重”。如何判断“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难题,应该加强立法和司法的解释。与此同时,正确地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又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9.
"罪行极其严重"是我国死刑适用的基准,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又缺乏实质的内核导致其限制死刑功能的阙如。鉴于其与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最严重罪行"的标准相距甚远,有必要引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其实质内核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据此,我国刑事立法应删除不符的死刑罪名和死刑适用情形;刑事司法应坚持以"致命的故意犯罪"作为死刑适用的底线。  相似文献   

20.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罚制度。死缓的适用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罪该处死是指犯极其严重之罪且又具有该种犯罪最严重的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存在着某种特殊的从宽情节。对死缓后的处理应在二年缓期期满后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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