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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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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省观摩"赔钱减刑" 2008年3月30日中午,兰考县城关乡王庄村的皮振中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正在三义寨乡的公路上行驶时,被一辆大货车撞翻.皮振中坐在车内的妻子李青菊被撞死,他自己也被撞成七级伤残.经兰考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孙付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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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案例资料孙某,男,41岁。2007年3月18日驾驶农用三轮车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孙某骨盆部及下肢受伤。2008年3月4日到我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1.1病历摘要  相似文献   

3.
[案情]包工头于某承包了北京某建材公司生产车间的安装工程,王某是于某雇用的工人,在工地上干些力气活。在施工过程中建材公司将一辆无牌照的农用三轮车交给施工队在工地上使用,车由专人驾驶,规定不许出厂区。一日,王某与方某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外出卖废品时,两  相似文献   

4.
颅脑损伤后出现精神障碍跳河溺死的案例少见 ,是颅脑损伤致死或是“自杀”溺死 ,关系到案件的定性。本文报告一例 ,并复习文献进行死因分析。案 例李某 ,男 ,36岁 ,已婚 ,干部。某日上午 11时许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大客车相撞 ,李某被摔离车 ,头部 (顶额右 )撞在客车的右前侧 ,当即昏倒在地约 3~ 5分钟 ,清醒后自己将摩托车扶正 ,并说“没事、没事” ,客车司机送其上一辆三轮车到医院检查 ,当驶出约 2 0米远的大桥路段时 ,因客车司机未上三轮车而叫三轮车停下 ,此时李某从三轮车上跳下直朝大桥中心跑 ,继而上人行道翻越桥护栏跳入河…  相似文献   

5.
[案情]2013年5月11日7时23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浙FC789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海宁市硖许线由西往东行驶至硖许线广顺路交叉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硖许线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遂向其车队队长电话通  相似文献   

6.
胡某系个体屠户。1998年9月8日晚10时许,胡某租用肖某的农用三轮车,由肖某驾驶从金田运猪到永丰镇。肖某无驾驶执照,且三轮车无灯光。当驶至双衡线4.5公里处时,与迎面驶来的李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肖某驾车继续前行了约20米才停车(未熄火),从三轮车驾...  相似文献   

7.
电瓶三轮车无法取得驾驶证,但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应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不得被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以往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改变了这一定性。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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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王某是原告某钢铁公司的职工。2010年11月25日17点45分左右,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老大碱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姜某某无证驾驶农用三轮车沿挑沟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大碱路口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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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法治》2011,(24):52-52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6日.魏济驾驶变型拖拉机与耿东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耿东小肠穿孔、左3—8肋骨、趾骨和跟骨骨折。耿东住院25天后出院。9月15日,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济和耿东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0年10月10日,耿东至某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活体检验完毕后,在回程途中,耿东因肺心病意外死亡。2010年10月13日,  相似文献   

10.
《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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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简介2009年5月11日,在某城市某路口,伏某和梁某二人驾乘一辆“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遇上刘某驾驶“五征”牌农用运输车由西向东驶来,两车相撞,造成“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上伏某和梁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及其妻子发现梁某坐在驾驶员座位上并斜靠于左前门,伏某倒卧在路中心护栏南侧机动车道内,即指认梁某为驾驶员。由于梁某无驾驶证,伏某有驾驶证,因此,伏某和梁某谁是驾驶员成为判定这起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2013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两名盗贼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拖挂盗来的另一辆三轮车行驶到石莫公路与上海路交叉路口时,被赶到的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网格化巡逻防控大队队员当场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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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引言恶意肇事是指交强险中规定的无证驾驶肇事、醉酒驾驶肇事、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肇事等情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这种恶意肇事承担赔偿责任,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甚至同一地区的两级法院认识都不尽相同。以下案例较能说明问题:案例1:2010年1月3日19时许,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已交纳交强险)致朱某受伤。朱某因此住院,花去医疗费23000余元。交警认定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证驾驶,且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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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应当以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为基础,并结合条例中其他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5.
[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也可以定义解释为“飙车罪”和“醉驾罪”,这样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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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峰 《法学》2018,(4):16-29
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时代正在到来。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能够大幅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缓解交通拥堵、增强人们的移动性、提升时间利用效率,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并非绝对安全,由此引发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在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后,以人类驾驶者驾驶行为为中心构建的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难以继续适用,亟待更新责任规则。在兼顾鼓励技术革新与救济受害人的原则下,应积极利用"黑匣子"等技术判别事故发生时汽车究竟是处于人工驾驶模式还是处于自动驾驶模式,以便合理地界定各方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无论是从自动驾驶汽车运行原理考察,还是从侵权法的救济与预防目标来看,抑或从自动驾驶产业的自身发展状况出发,均应由制造商一方承担产品责任。同时,为及时高效地救济受害人,助力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与繁荣,还应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驾驶入虽属无证驾驶,但因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设立交强险保障受害第三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否定在驾驶入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也无法律规定明确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故投保人在无照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案情]2019年12月02日00时01分许,鲍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某机动车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2mg/100ml,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另查明,鲍某某案发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该车动力系统由六块蓄电池及一个单汽缸组成,车内有方向盘、档位、刹车油门踏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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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2月26日17时05分左右,宋成连持B类驾驶证驾驶车主为青松并挂靠在利达公司的渝C32434号轿车与由谢祥永驾驶的渝C72005号两轮摩托车正面相撞,致使摩托车搭乘者黄天彬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经住院治疗57天,共用去医疗费20274.20元。经司法鉴定所评定:黄天彬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该次道路交通事故,谢祥永驾驶机动车违规搭载乘员。在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成连驾驭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天彬不负事故责任。2005年7月22日,黄天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祥永、宋成连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134.2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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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某年5月29日10时许,张某驾驶“松花江”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行至某路时,从右侧超越黄某(男,52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过程中,小客车前部撞击三轮车后部,黄某从三轮车上摔出受伤。后经查实,事故发生后张某将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推至距事故现场迤东60m的废品收购站内,又将黄某抬到小客车上,因小客车损坏无法启动,张某自行修车后仍无法启动,遂将黄某从车上搬至车下遗弃,并将肇事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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