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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整个驰名商标法律体系的关键,我国现在实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双轨模式尽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但这种认定模式也有许多弊端,为了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尽早消除这些弊端,我国应该修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更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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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整个驰名商标法律体系的关键,我国现在实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双轨模式尽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很大贡献,但这种认定模式也有许多弊端,为了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尽早消除这些弊端,我国应该修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更完善的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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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眼于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以及保护纠纷,探讨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把握有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等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认定驰名的必要性,要强调“有跨类保护的需要”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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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国际条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入手,分析了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几种侵权方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影响,提出认定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应结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实践,按照国际条约对确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实质原则,遵循“因需认定、个案认定和考虑相关因素”的规则进行,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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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1993年我国商标法修订后确立的驰名商标认定的新途径,是入世后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与传统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确立了以人民法院为主体,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基本原则的驰名商标认定新机制。在此情况下,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呈现了以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双轨制认定的基本框架。作为一个新领域,法院在处理涉及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如在具体审判过程中暴露出裁判尺度不一、程序操作不一等许多不足,故而在相关当事人甚至法官中间引发了诸多疑惑与遗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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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够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同时完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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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2007,(12)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外界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提出了负面评价,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出现草率和过滥的势头。由此会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本文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入手,提出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对策,以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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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仍存有许多争议问题。对驰名商标的界定不应包含商誉要素,驰名商标在本质上是商标所呈现的一种事实状态。在对待驰名商标认定的地域范围上应采用国内地域性为原则,并辅之以对等保护原则为补充。正确界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借混淆之名引入反淡化保护乃司法智慧的表现,应处理好司法解释与行政规范对待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基础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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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辽宁七名法官涉嫌制造驰名商标假案被调查》的报道,一开始还有些莫名其妙,自古以来,法官都是断是非对错的,什么时候咱们的法官有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了?细读才发现,原来是我国自1985年5月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后,正式开始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可分为工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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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6):65-71
驰名认定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确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对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从驰名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这一基本思路出发,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特别保护原则。着眼于商标驰名的法律特征,要求驰名商标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1)较强的显著性,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达到相对显著的程度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得以保持或加强;(2)较高的知名度,即商标在国内中心城市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省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声誉;(3)相对独立的价值,即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商标所有人不断维护商标本身不受侵害。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以商标注册与否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驰名认定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类比法进行认定,最终达到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切实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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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5月1日生效,该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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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实现了驰名商标的理性回归,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从“主动保护、批量认定”转变为“事实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本质是对商标进行保护的法律手段,并非是荣誉.这是认识观点上的彻底转变,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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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认定权的归属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驰名商标认定权,是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为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赋予各同盟国对在该国内驰名的商标给予明确承认的权利。多年来,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权、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受国域所限,而其认定结果却又受“跨国保护”,所以在同盟国间引起的权利冲突日渐明显。这一问题引起了各国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曾在“驰名商标问题专家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将驰名商标认定权重新归属的建议。尽管这些讨论和建议还没能形成一个可供实施的完整方案,但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重新归属却是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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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又称为“Well-Known mark”或者“Well-Known trademark”,最早由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自1925年《巴黎公约》(海牙文本)确立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以来,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渐渐成为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而驰名商标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直到1996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才有依可循.并且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的相关事项写入其中,再次彰显了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从现行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规定出发,通过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以及认定主体来介绍和阐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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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驰名商标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二、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与平衡三、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博弈与制度演变的关系驰名商标由于代表了商品或服务的高品质以及彰显出一定的文化内涵,成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共同关注的焦点。正是这些主体间的利益博弈推动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演变,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演变也会反过来影响上述主体的利益关系。驰名商标的私有性与社会性预示了驰名商标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推动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制度演变。这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过程。在当下中国,随着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保护由弱到强,驰名商标的私权利益呈现出过度扩张之势。驰名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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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是行政机关制订的有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对于规范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拟结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关于驰名商标的部门规章,对目前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工作做一介绍与简单分析,并对有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