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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荣奋  Liao  Zhenyun 《中国法律》2005,(6):30-31,94-96
随着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组和上市计划的推进,大量的不良资产被剥离并移交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亦在加大,据2004年12月21日新华网站,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12月20日在北京发布“2004年中国不良资产投资者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规模庞大,估计有5000亿美元,78%的受访者计划在一至三年内每年投资5100万至2.5亿美元收购中国的不良资产,而且都为中国不良资产市场预留了庞大资金。  相似文献   

2.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这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一、债转股的基本内涵 所谓债转股,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投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的股权。它不是将企业债…  相似文献   

3.
为解决国企高负债和盘活银行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于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专门对口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把债转股作为其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还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自行进行转股。1999年7月5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2000年11月 10日国务院颁布了《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债…  相似文献   

4.
钱明星 《经济与法》2003,(12):117-118
2000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但是应该看到,由于《条例》及《规定》过于粗略、概括,在处置过程中尚难以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中国金融界对资产质量问题倍加关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中国金融界着实费了一番功夫,1999年,中国终于向占银行部门70%总资产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大规模开刀,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专门接收并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到2000年上半年,接收工作基本完成,接收金额14000亿元人民币。不良贷款包括三种情  相似文献   

6.
八十年代以来,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初步完成了机构组建、债权收购等项工作。正在进行资产保全、债转股、资产处置等业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目前还缺乏相位的法律支持,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遇到了许多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江华 《律师世界》2001,(5):29-30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而由于负债过重而陷进困难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 AMC)的成立标志着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发展为目的战略措施全面启动。债转股也已进入了实质阶段。人们对债转股予以了广泛的关注。经济学界对债转股从经济学的…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直保持着浓厚的行政色彩,可以说是行政化的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是政府官员。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机关化特征以及管理人员列入行政序列,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目标错位,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另一方面也导致管理人员对“个人”政治前途的关心,从而有悖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在单一的产权结构和行政化的体制背景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树立现代金融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  相似文献   

10.
债转股的制度缺陷及其法律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国家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以下简称AMC)为投资主体,把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AMC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由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国有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资产”。同年4月至10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4家AMC相继成立,分别承担建行、中行、农行和工行…  相似文献   

11.
前一个时期的“审计风暴”披露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引起了高层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也不可忽视:一些投资人购买资产公司处置的不良债权后专门瞄准国有商业银行承担责任而诉讼。投资人以相当于不  相似文献   

12.
《人民检察》2013,(18):8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2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国有大型非银行金融企业。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99年10月19日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一。股份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华融由政策性资产处置机构彻底转变为完全市场化经营的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13.
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期望通过AMC的运作,促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化解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系统性风险。2000年11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该《条例》对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终止清算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相似文献   

14.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果  罗小洋 《现代法学》2000,22(6):42-46
本文在借鉴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债转股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形式、股东权利和股权流通等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 ,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张国红 《政法学刊》2000,17(3):36-38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组建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进行债转股,学者们将这一工作称为一种“双赢”——化解金融风险,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但是在债转股实践中,资产回收风险依然困扰着国有商业银行。本文具体分析了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化解风险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江华 《经济与法》2001,(8):28-29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结合国有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资产的改革,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对一部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而由于负债过重而陷入困境的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的组建成立标志着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17.
收购与保全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八十年代以来 ,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已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许多国家都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专门从事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 ,已经初步完成了机构组建、债权收购等项工作 ,正在进行资产保全、债转股、资产处置等业务。由于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 ,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一、收购不良资产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资产管理公司在从银行收购债权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合同法》第 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相似文献   

18.
白哲  Liao  Zhenyun 《中国法律》2006,(1):40-41,107-108
我国国务院于1999年决定组建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几年过去,四大资产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业务将逐步淡出,商业化转型的发展路向基本明朗,因此需要就以下三个问题,营造有利的法律环境:第一,改革资产公司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二,培育商业化收购的债权市场,完善债权转股权制度;第三,完善企业债务重组模式,提升不良资产改良空间。  相似文献   

1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例》明确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其主要经营目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国有银行接收来的不良资产,是国有银行历年来所积累起来的,其构成复杂,回收难度大。要实现上述经营目标,就必须克服自身机构和人员的局限,利用市场机制的力量,通过在资本市场上积极地运用证券化、购并、置换、出售、拍卖、债转股、基金管理等投资银行手段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将其转化为可以流通的金融商品,选择合适地时机将其出售,以实现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经营目标。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  相似文献   

20.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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