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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离婚协议是因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变化而引起,当事人在协议财产分割、平衡双方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关注其子女的利益。实践中的离婚协议在约定承担子女抚养费条款之外,普遍存在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子女或对子女给付一定财物等条款。这些条款为离婚协议相对方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了利益,对于这些第三人利益条款的合法性、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享有、当事人变更、撤  相似文献   

2.
在离婚案件执行中,往往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将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如何强制执行?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做法不一。比如: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子女归谁抚养,所以子女能够  相似文献   

3.
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订立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现实中存在子女依据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协议当事人履行的案件.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性质、效力的认定存在很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拟从此类条款的性质入手,探讨此类条款中赠与方是否享有撤销权、受赠方是否享有请求权,提出针对具体情形解决方案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审理二审离婚案件中,有时遇到被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不服上诉后,经二审审理,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上,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对这种情况,二审法院一般采取有两种做法:即: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一并作出终审判决;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同时建议改判离婚。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有缺点,不宜采用。前一做法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部分判决的上诉权。因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然就不会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当事人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6.
人民法院所作的离婚判决,或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往往要求实际上已经抚养子女的离婚当事人一方,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能够按照法院的要求,把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但也有一些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无故推拖,甚至转移隐藏子女,拒不履行。当前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尚有争议,致使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人身的执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而诉至法院。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撤销?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大  相似文献   

8.
正确处理涉台婚姻中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问题不仅关涉两岸父母的利益,更关系到两岸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由于两岸分属于不同法域,与抚养、探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些差异集中反映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酌定上。在相关案件中,两岸共同面临诸如缺席判决率高、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难、儿童拐带问题严重等问题。在裁判文书的承认和执行、大陆配偶居留等多个领域,台湾地区均表现出歧视性态度。由于台湾地区歧视性政策的存在,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并进一步诱发了儿童拐带问题。未来两岸应沿着强化司法互助和裁判文书的承认执行的路径来保障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台湾地区应尽早废除在大陆配偶居留、工作政策以及裁判文书承认和执行上的歧视性政策。  相似文献   

9.
《法庭内外》2006,(7):56-56
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出台了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告知制度,依据此制度,当事人将在最短时间内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生效时间告知书》,为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提供了便利。  相似文献   

10.
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11.
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投保方经济损失,或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方支付保险金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财产保险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交付保险费的一方叫投保方,接受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叫保险方。财产保险合同的方式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为自己利益而为的保险和为第三人利益而为的保险。1995年6月30日…  相似文献   

12.
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在2006年实行了裁判文书预阅审查制度。所谓裁判文书预阅审查制度,即法官制作好裁判文书后,交由庭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名后,送政工(监察)室专人进行预阅审查,认为确实没有失误后签名,最后报分管院领导审发。本人有幸承任了这一项重要审查工作。从2006年5月起到2007年4月底,共预阅审查了各类裁判文书402件,从中得到了学习和提高。  相似文献   

13.
在离婚诉讼中,不管是否附带提起子女抚养方面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常都要对有关子女的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判。但是,离婚诉讼中有关子女问题的审理与裁判,其效力范围究竟如何,这一问题未引起理论界的重视,实务界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以及时间范围等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些指导。  相似文献   

14.
改革法院裁判文书,重点是事实和理由部分,突出在判决书中说理的功能,在这一环节中写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的证据,阐明法院对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以及引用的法律条款,事实、证据与法律条文的有机结合,全面反映庭审过程,是反映改革后的法律文书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官能否通过程序公正的庭审过程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服是裁判文书改革所要达到的价值标准。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即一方当事人并未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是由另一方当事人从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或婚姻登记机关明知只有一方当事人亲自在场,另一方不在而违法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存在差异,有的以离婚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有的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有的则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申请撤消婚姻等等。由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究竟应如何处理,尚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故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并未亲办理婚姻登记登记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成为了当前审理离婚及有关身份关系纠纷案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因市场物价上涨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后一方为增加其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诉讼逐渐增多.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对如何确定原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些办案人员认为,离婚后子女抚育方请求变更抚育费,是离婚双方又一次经济纠纷,抚养方提出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对方对未成年子女多承担经济抚育义务,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因而,可以把提起诉讼的抚育人列为原告.这种认识和做法是与法律相悖的.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抚育费诉讼的案件,从表象上看,是以抚育人提出诉讼发生的,应诉的是离婚对方,但其实质,是围绕未成年子女抚育问题展开的,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未成年子女,而不是抚育人双方.抚育纠纷案件中抚育双方的关系已不同于离婚诉讼时的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因离婚而结束,双方之间不存在着任何权利义务,有的只是与婚生子女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1世纪初就开始着手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标志着裁判文书公开进入全面开放阶段。裁判文书公开,一方面有利于推进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也给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受众越来越广,法官不能仅仅将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展示,也需要将整个审理过程及结果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的改革和提升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8.
【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19.
《保险法》第19条规定了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该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滥用、误用、漏用等乱象,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也存在冲突.该规则如何适用日渐成为保险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从合同法的逻辑和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内容控制规则不应当适用于保险给付事由(包括危险描述条款与危险限制条款)、保险金计算方式或给付标准及保险费等保险核心给付条款,而主要应当适用于具有远期不确定性且易引发格式条款接受方忽略的约定义务条款,尤其是表现为危险限制条款外观的隐藏性义务条款.  相似文献   

20.
一、轮流抚养的产生近几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独生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早已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一些婚姻当事人为“争养”或“拒养”子女而闹得你死我活。这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审理工作,并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文从探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养”、“拒养”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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