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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度包括确定法官员额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它既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相关问题以推进这项改革。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关键步骤。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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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法院与法院之间差异甚大,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使它们能建立与本院“院情”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并非决定于改革文件之规定,而是由法院的案件负担、法官的素质与法官助理的数量及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关于法官助理的出路,职业化是一个值得努力的发展方向,不应将晋升法官作为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法官助理改革能否成功,与它作为一个职业对法学院毕业生究竟有多大吸引力关系甚巨。法官助理改革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次改革。员额制改革进程的快慢、改革目标的达成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官助理改革的命运。而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则仰赖于改革者的决心与魄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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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法》修改时增加的新内容,目的在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其对于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论述了推行该制度的难题和困境,重点阐述了法官员额的数量及其比例,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推进该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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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1 0月 1 6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研讨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演讲中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正采取 8项措施推进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 )实行法官定额制度。 (二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 ,必须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三 )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四 )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被选任为法官。 (五 )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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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中国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人民法院走向法官职业化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必然。作为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行及效果对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根据6年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实践情况,从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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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至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全国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院长论坛在江苏省常州市举行。来自全国各高级法院、省会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18家法官助理试点法院的院长或分管院领导,中共中央组织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共15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政治部主任李克出席了论坛。本次论坛的主旨是认真分析研究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已经积累的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会人员围绕试点法院开展法官职业化试点工作情况、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和法官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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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从提出到实践的历程中,其改革结果已经发生变化,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职能权责不清晰和行政化的干预,导致法官员额在基层少,在市级以上法院较多,存在员额制与案件数量不对称的结构性矛盾.因此员额制改革应该在两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方面,根据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来确定员额制结构和员额法官数量,依据不同案件类型、数量确定员额法官人数;另一方面,员额制改革的核心还在于逐步建立审判事务与行政事务的分离模式以及法官身份的认同和确认机制,并减少司法行政干预,尤其是上级法院的干预,实现员额制配置的结构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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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立案登记制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进使入额法官面临空前的办案压力。合理的法官助理制度使数量有限的法官处理大量案件成为可能,同时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界定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应当以能否保障裁判的正当性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对非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以及处理审前事务的职权可以划归法官助理行使。我国现行法官助理制度片面重视法官助理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忽视了培养和储备法律人才的功能,导致法官助理岗位丧失吸引力。同时,现行制度未赋予法官助理审理非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主持审前程序的权力,不利于降低法官的办案压力。为综合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法官助理岗位分为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并设定不同的任职条件和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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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2020,(10):71-75,8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改革之一,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核心,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则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实效。本文以近3年C市法院法官助理协助办案运行情况为样本,展示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的运行现状,分析机制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终为完善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提供可供参考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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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的有关规定,[1]在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25条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法官定额制度。[2]然而此项制度的建立作为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涉及我国现行人民法院体制的诸多方面。因此,法官定额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人民法院的体制改革为前提,并与法院的体制改革同步进行。 一、中国法官现状分析 研究法官定额制度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对我国法官队伍的现实状况进行科学的分析。最新统计资料表明,我国现有法官21万人,[3]但这21万余名法官中的相当一部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官。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官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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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的重组与分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应在重新界定我国四级法院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审级制度的要求确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和任职资格,并对现任法官进行重组与分流,以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构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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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法官职业化为导向,以法院人员分类为切入点的司法改革路径逐渐清晰,但法官助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现有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检讨,并立足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的现状,借鉴外国法官助理制度,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使法官助理制度适应我国的国情并使其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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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全国法院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最近,江苏省高级法院又确定常州市中级法院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工作的试点法院。对此,常州市委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市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专门听取法院工作汇报,专题研究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试点方案,并作出5项决定。一是由市委转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辖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市各委办局等部门全力支持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二是批准全市法院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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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10月,由世界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开幕。多方声音,一个焦点。来自国内外的法官、法律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共同探讨一个在司法界倍受瞩目的话题:法官职业化。会议主要围绕以下议题进行研讨:法官职业化的理念研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美国法官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检讨、德国司法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发展及管理、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研究。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出席开幕式并作了主题演讲,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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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由来已久。但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目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实验、探索阶段;同时,受各种主、客因素的影响,法官助理制度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以本土化为视角,就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推广法官助理制度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立法借鉴与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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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法官员额制的试点在上海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要求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学界和实务界都给与了极大的关注.本文通过对法官员额制度与现行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法官遴选的制度缺陷以及法官员额比例定量分析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应当将法官员额制改革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全面考量,综合布局,以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指导法官员额制改革,在逐步完成法官员额制的其他必备条件下,有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的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建成,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