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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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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法〔2011〕195号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  相似文献   

2.
连日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在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加大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注重从情、理、法等方面开展执行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统计,该院2007年12月31日前未结的执行积案共有666件,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有12件,标的额51.86万元。截至2008年12月26日,12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已全部执结,其中通过和解方式执结的有8件,执行和解率达66.67%,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3.
执行能力是指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本文主要探讨有财产给付内容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问题)。确认执行能力应把握哪些标准?如何查证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这对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至关重要,但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未作详细、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也鲜有探讨此问题的。本文试从解决执行难出发,就此问题提一些观点。正确查证和确认执行能力的意义首先,从执行工作的程序和过程来看,正确查证和确认被执行人的执…  相似文献   

4.
【要点】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不需要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相似文献   

5.
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是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也是克服执行难的关键.为了探讨完善执行工作的思路和方法,笔者对此谈一些粗浅认识.一、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实意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由当事人申请,或移送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程序结束前,被执行人所拥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存款及应收债权等的总和,是被执行人经济实力的物质体现.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或有关部门移送审查立案后、通过当事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以及通过主动调查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司法行为.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确定哪些财产或权益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二是确定这些财产在哪里.掌握这两方面内容是准确执行的前提.  相似文献   

6.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7.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执行领域长期以来的难题,近年来,法院系统通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退出机制清理积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并非所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都可以通过该机制退出执行程序。虽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并不存在严格的证明问题,但通过证据认定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通过调查发现无执行财产,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关键。并且,可以通过探讨无财产可执行案件中的证据问题反思当前执行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相似文献   

8.
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所体现的金钱给付义务与民事执行标的物的差异,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人若想实现其金钱债权,则应该向法院申请行使民事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请求权,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为之;在特定物债权执行中,当债务人给付特定物不能但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财产折价赔偿,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予以变价,以实现其债权。  相似文献   

9.
由于被执行人可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有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为此,内蒙古伊旗法院出台执行风险告知制度,要求负责执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线索,共同对付“老赖”。当事人对该院执行工作十分满意。  相似文献   

10.
《法庭内外》2010,(6):55-55
一是申请人因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到法院信访。在有些案件中,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躲避执行下落不明,法院经过详细的财产调查后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无法有效执结;在有的案件中,被执行人生活贫困,属于低保人员,没有履行能力,案件无法执结。  相似文献   

11.
曹得胜 《法制与社会》2012,(30):111-112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的一大困扰,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通过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认定及处置现状的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改进建议。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上,应该加强当事人在财产调查中的作用从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12.
变更义务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具有给付义务的主体即被执行人,因某些原因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需要执行的义务依法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这种变更是随着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是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义务主体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三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是,作  相似文献   

13.
在执行工作中如何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确定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已成为解决“执行难”必须回答的问题。笔者所在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对此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实践。我们从会计帐目这一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市场主体财产状况的普遍性法定记载入手,建立了审计执行制。所谓审计执行制,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人民法院认为其申报不实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专业审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并以审计报告为依据,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相似文献   

14.
法院执行难,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了。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主要的一项就是被执行人转移了自身的财产,使得法院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目前法院可以选择的执行措施就不是很多了。对此,现在基层法院一般采取的是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通俗来讲,就是为申请执行人出口气,但案件却还是不能了结,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能得到化解。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执行工作遇到过的问题,就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转移有登记财产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5.
执行难是指法院系统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有相当大的比例得不到执行,从而无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法律权威的现象。实践中执行难主要指“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难是实践中长期困扰法院工作人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由来 我们知道,民事上的被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从始至终都负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然而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最初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主体,其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因一定情况的发生或存在而需要转  相似文献   

17.
执行工作具有实现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要作用,而认定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对于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将发生变化,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  相似文献   

18.
众所周知,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任务和作用在于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有给付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付诸实现。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通常会因清偿、抵销、免除、提存等原因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权的情况。笔者通过对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权所提异议应如何处理的探讨,抛砖引玉,以期引起立法者对上述问题的重视,从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抵销的概念及抵销权的性质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  相似文献   

19.
华登峻 《山东审判》2006,22(5):109-112
在我国强制执行实践中,时常遇到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 《律师世界》2002,(8):36-39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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