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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采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立法模式的国家,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可以援引基础关系上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达到阻碍或消灭票据权利的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对通过区分法律规范之性质,从而否定无因性例外规则在直接前后手之间适用的动向。在法律规定明确且得到一贯适用的现状下,票据行为无因性被突破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合理的抗辩理由认定对其适用作出限制,才是一条更为妥当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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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能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传统票据法理论同时认可票据背书与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世界各国和地区票据立法均认可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我国司法实践也普遍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我国《票据法》应当明确规定票据转让方式及空白票据转让方式,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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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无因性,是增强票据流通性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无因性,一旦被人为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用以遮盖其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以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必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失衡,进而使得社会利益受损。对此,立法及司法理念亟待转换,票据关系无因性虽然使得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剥离,但是其并未也不能将价值因素从法律制度中剥离出去。为保持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应在票据关系无因性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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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流通是通过票据权利的转让实现的。在我国,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与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转让,其中,背书转让是主要的、基本的方式。票据权利背书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是票据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不能笼统照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实质要件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背书转让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法对背书转让行为的形式要件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规定才能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决定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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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及其相对性—兼评我国《票据法》第十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代票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票据流通的基础之上的。为了保障票据的流通与安全,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票据法确立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并不意味着票据行为的发生本身不存在任何原因关系,而是指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与票据行为的效力相分离。确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是世界大部分国家票据法的一致做法。我国《票据法》第10条并没有否定票据行为无因性,而只是其例外规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而要取决于特定时间和地点的客观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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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6)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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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准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转账支票进行背书转让。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票据法,对背书转让的票据行为难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又由于票据背书转让过程的复杂性,票据关系人往往为此发生纠纷。本文拟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背书转让的效力与认定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的行为,是票据行为之一。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权利转让效力,背书入自此成为票据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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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意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票据流通中有两种转让方式,背书和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作为非典型的转让方式,往往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以美国为例,即使在转让人非自愿的情形下,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尤其是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在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只要符合推定交付的要件,便承认其效力。直接交付均发生在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流转中,我国《票据法》除了对无记名支票态度不明确外,明确否定了无记名汇票和本票、空白背书的持票人权利,因此从源头上否定了将直接交付作为票据转让方式。但是,这种否定却违背了票据流通之本性,因此建议修改我国《票据法》相关条文,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建立票据直接交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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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法上非常重要的两个概念,对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影响着整个票据法律制度的构建.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体现了二者之间的分离关系;票据关系无因性的例外又体现了二者之间的牵连,这种既分离又联系的关系在我国票据法实践当中频繁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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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关系无因性之否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法赋予票据关系以无因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票据信用功效发挥的前提。但是,票据关系无因性一旦被用作割断与票据基础关系联系的手段,或遮盖无实质性权利存在的地位及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时,将导致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和社会利益受损。而票据关系有因性又会破坏票据的交易安全,严重影响票据信用,而且使票据效力及其基础异化。有鉴于此,为保障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并且达致票据流通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和谐,应从一开始就在绝对维护票据关系无因性的制度中,注入票据关系无因性否认之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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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的全部权利依票据的交付或背书而合法转让,善意的受让人因此而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这种转让使得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数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因为这些原因关系都和对价有关,亦可称之为对价关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接受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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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不当得利的返还与抗辩——兼论票据的无因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的不当得利返还是指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返还 ,其功能与其他类型的不当得利一样 ,均在于回复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只有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才有发生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的可能性。票据无因性的效力也适用于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当基础关系存在永久性抗辩事由时 ,直接关系人可以透过不当得利来主张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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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及我国的涉外票据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票据法律适用法的一般问题(一)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1 硬性冲突规范的普遍采用及对“软化处理”的排斥。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 ,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式自由转让和流通 ,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互分离和独立。票据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 :几乎所有国家的票据立法和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都立足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以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而要实现上述目的 ,就必须保证票据的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能够预见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义务 ,否则 ,他就不会轻易接受票据 ,从而导致票据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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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部分条款体现了无因性,而部分条款又否定了无因性,如规定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无因性在立法上的模糊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和创新。故建议立法在完善信用制度,确认票据无因性,并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票据在经济实践中的流通与应用效率,为国民经济更好地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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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质押背书在票据设质中的必要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但两个看似冲突法律文件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票据设质行为的二元性,从而导致了票据设质立法的二元性.票据设质当事人既可以按照《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法律进行票据权利质押.不同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将导致票据设质行为不同效力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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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一经创设,即脱离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无论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及流通。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具有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所不具备的特征,从而和通常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开来。票据关系由票据法来调整,票据基础关系只能由民法来调整。充分认识这一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根据票据无因性原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对抗票据关系,这是对票据当事人义务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点对司法机关同样具有约束力,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8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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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德国票据法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流通性的灵魂之所在。由于票据交易风险的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社会价值方面,票据无因性制度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票据无因性在经济上符合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同时将票据法的立法角度从个人本位上升到社会本位。但遗憾的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对于是否坚持票据无因性的态度是模糊不清的,极大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功能,同时造成了我国票据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我国票据立法迫切地需要寻找一条将其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