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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证。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司法证明制度。一般认为,公证法隶属于程序法范畴,该程序法所贯穿的传统的“程序工具主义”观念显而易见,并且,在实践操作中已弱化为实体的附庸亦是不争的事实。在实践中,许多公证员认为,只要公证事项符合事实,不一定要严格遵循办证的程序规定。而且。由于现今公证已纳入市场化竞争,公证处之间为增加经济效益,无视回避制度和管辖区域等程序性规定。为亲友办证、跨区域办证的现象已经出现。甚至违反“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规定,聘用许多  相似文献   

2.
为保证司法行为公正性,我国诉讼法规定了审判、检左、侦查人员和书记员、翻田人员和鉴定人员的任职回过制度,从回迎范回、执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大大门少了司法活动的非公正因素,切实维护了回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向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是否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挂受当事人之委托而参与诉讼呢?有关此类问田近年来日益受到人们关注,尤其引起司法界的关注。笔者以为,只对司法人员的回避限期是远远不留的,还应规定律师执业回避制度。规定律师执业回避,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司法规范的普遍要求。虽…  相似文献   

3.
刘恒  陆艳 《广东法学》2004,(1):12-17
行政复议管辖问题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复议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从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制定到1999年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的修改,最终形成现在的“块块管辖为主,条条管辖为辅”的选择管辖制度模式。经过几年的实践运行,这一管辖模式仍然暴露出其固有的缺陷,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为了改变目前这种局面,有必要重新对复议管辖制度进行探讨。现行行政复议管辖制度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部门管辖存在的不利影响无法消除;二是选择管辖的制度设计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实施效果有限;三是“自我管辖”制度违反古老法谚。对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实现行政复议司法化,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由专门、独立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复议案件。二、在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上应该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两点调整:取消选择管辖、缩小自我管辖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发布之后,律师界一度曾有异议,异议焦点集中在代理人也要回避的规定上。作为律师同仁,对那些被《回避规定》影响了业务的同行笔者感同身受;但作为一个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的律师工作者,我又不得不说:最高法院的这一部分规定确实是试图保证司法公正和清理司法服务市场的无奈之举。要求法官回避的规定“反要律师回避”看起来的确于理不通,但回避所指向的实际上仍是审判人员。众所周知,代理人的职责是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并不被要求也不可能“不…  相似文献   

5.
王舒  侯彦伟 《法制与社会》2011,(24):125-125,127
刑事指定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规定的抽象、简单和缺乏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的法律条款理解不一,适用比较随意。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典型类案——毒品案件的指,定管辖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借此剖析指定管辖立法不完善在类案司法实践中的影射,以及完善和规范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6.
司法裁量权与我国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朱维究陈少琼当今世界法治国家都有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监督的制度,西方各国或采取三权分立制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或实行行政诉讼制度。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由成文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与西方各国比较,有些人认为我国司法...  相似文献   

7.
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体系中居主导地位,但这不意味着其独自承担反腐败责任。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罪名对监察案件的管辖竞合问题进行类型化剖析,从共管罪名、共享罪名和共通罪名三个维度对监察实践中的管辖问题加以解决。对于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享管辖权的罪名,为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在规定“检察管辖优先”的同时应当结合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单向共通规则,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同时,对于在监察与刑事司法互涉案件中的管辖竞合问题,需要明确并案管辖的适用范围,并在分案管辖的情形下适当吸收“主罪原则”,根据数罪的性质与严重程度确定主调查/侦查机关,平衡监察调查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8.
王超 《四川审判》2002,(1):55-55
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源减少这一状况,连云港市于1998年5月在全国率先实行少年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改革工作。由于这项改革对于解决当前在少年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的案件“吃不饱”问题确实有一定的成效,因此,连云港市开创的指定管辖制度被作为一项改革壮举迅速在全国许多法院予以推广。所谓指定管辖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打破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跨地域设立少年刑事法庭,统一管辖指定区域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笔者对这项被实践部门誉为少年刑事司法里程碑式的改革并不以为然。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12,(11):4-4
“自上而下改革”是各国司法改革共同遵循的规律。司法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内容涉及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需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落实,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不是地方或基层改革可以解决的。更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改革的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不允许采取破坏法治的方式进行。但司法改革又势必要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自上而下改革”可以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修改法律,再实施改革。  相似文献   

10.
郝世坤 《行政与法》2023,(4):107-116
指定管辖制度的理论逻辑包括司法公正、诉权保障及程序安定,这也决定了指定管辖行为的司法属性。指定管辖制度以维护程序稳定和管辖法院客观公正为核心,以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当事人权利为外延与保障,呈现出“窄入口”和“窄出口”的制度结构。“窄入口”是指基于指定管辖制度之“补充”定位,其启动程序较为严格,这种严格性体现为指定管辖的范围、适用条件需明确、当事人的权利需得到充分保障。“窄出口”表现为出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非经特定事由,不得随意推翻指定管辖裁定和提出异议。故本文以上述结构为切入点,对目前指定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并提出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11.
关于回避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回避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莫丹谊我国回避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总的来说是好的,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与科学。但是从近年司法实践的结果和法学研究发展来看,我国回避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尚值得探讨。一、把侦查、公诉人员也列入回避人中是否恰当?把侦查、公诉人员列入...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刑法》中,伪证罪和包庇罪均列在妨害司法罪中,从管辖来看.现同归公安机关管辖。笔者从多年实践中体会到,如果伪证罪、包庇罪改由检察机关管辖,更便于打击此类犯罪,主要理由有:一、从两罪的构成特征上看,此二罪均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伪证罪与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即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两个犯罪行为,均系作为犯罪。从主体上看包庇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两种…  相似文献   

13.
陈川 《中国律师》2002,(11):58-59
入世以后,由于涉及中国司法的权威以及国际形象,司法的终审权问题再次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笔者不禁想起了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中女主人公发人深省的两句话:“战争在继续,生活也在继续”;“战争结束了,生活仍在继续”。套用这两句话,我想说的是,“生活中难免有讼争,但生活仍在继续”,可是如果讼争永远“终审不终,生活何以继续?”我国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国家,但同时三部诉讼法又都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相应的条款。根据这样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法院…  相似文献   

14.
边际 《天津检察》2007,(6):32-33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就具体办案人员向公安、法院、检察院提出刑事回避申请的事例和情形也很多。但针对回避事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举汪责任的归属,因此,笔者仅就该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相似文献   

15.
为保障我国入世后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这对于排除地方干扰、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我国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以及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在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本期刊发3篇文章,从不同角度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界定标准、集中管辖的范围以及实施集中管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6.
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而现代回避制度渊源于自然正义的原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司法审判之中,审判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西方自古罗马以来一直流行:“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的格言。我国从唐朝开始,对回避在法律上就有”  相似文献   

17.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无疑,法官回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而建立法官地区回避制度又是我国当前法官回避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关键。 一、建立法官地区回避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法官地区回避,是指为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权,避免因裙带关系而形成复杂的关系网,防止其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属徇私情、谋私利,甚至利用职权实施职务犯罪活动,而规定其不得在本籍任职的一种制度。法官地区回避作为法官回避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8.
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立法精神,这为破解“立法不健全,相关条款原则性强、存在司法管辖冲突”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管辖现状提供了契机.在把脉司法实践中所呈现之“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指定管辖型”的实践后,问诊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难题.破解之道应首先对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其次,根据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有序构建跨行政区划环境审判机构;同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最后,根据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的管辖及审判特点,完善环境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9.
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核心内容.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执行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工作制度为重要目标。本文结合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篇的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职能管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各部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迄今尚未有一个明确具体的统一规定,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同形形色色的犯罪作斗争。本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相关规定精神,从理论上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划分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论述,并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制定更为完整、科学的职能管辖划分提供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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