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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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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广东 《特区法坛》2002,(72):12-14
合同亦称契约。传统意义上讲,契约是交换关系及这种关系的载体,体现的是一种综合的互助和同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那么个人意志的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在合同确定的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即法律意义上所称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不仅指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也指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意思  相似文献   

2.
范志毅 《法制与社会》2013,(17):276+279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有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于此情景仍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对该合同效力作相当变动,以适应情势之变化,维护合同当事人之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3.
论预约     
庞德说过“我们正在开始越来越多的根据……根据过程……来进行考虑,而不是根据法律……根据一套被陈述的经验或安排的制度……来进行考虑”。因此,虽然有新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笔者仍然锲而不舍地关注合同,关注合同订立的过程。从古代契约论发展到当代的新契约论,人们也意识到“仅仅通过合意这一范畴并不能适当地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整体结构”。在当事人合意之前,必定有一段缔约的程序,这段程序在简单、即时的合同中瞬间即逝而不可能表现出它的价值,但随着社会活动内容的复杂化,各种繁琐、长期或阶段性的合同不断涌现,这时这段缔约的程序的价值突现出来,发现其中有一种被人们统称为“预约”的东西,它成为居于最初谈判和最后协议间的阶段性中途小站,成为谈判当事人不希望迅速达成最后协议时自由分配其谈判风险的工具。  相似文献   

4.
所谓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内,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变化,如仍维持原合同会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1.适用情势变更的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重大误解或过错,使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相似文献   

5.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虽然它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  相似文献   

6.
电子合同本质上是以无纸化信息来表达当事人意思而订立的合同。在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推动下,电子合同正以无可比拟的优势迅速应用到各种商务活动中。与此同时,电子合同的大量应用也给现有的法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之协调和配合。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是电子合同应用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用证据来证明,如果数据电文不能被仲裁或司法机构接受为证据,那么电子商务交易就没有基本的法律保障,成为一种颇具风险的交易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电…  相似文献   

7.
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契约一经成立,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即契约虽然是当事人意思合意的产物,但意思合意一经形成,便会脱离主观的范畴而进入一个“无意志”的客观地带,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应遵守这个曾是自己意志的产物而无权任意变更或取消之。这是各国契约法及学理一...  相似文献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而后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重大影响。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手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英美法中,该项原则形成于1861年的退德尔诉阿特金斯第,它具体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除合同的当事人,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的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一、引言众所周知,合同的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而成为合同制度中的重要原则。而近代以来,随…  相似文献   

9.
一、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虽然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或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即形式要件欠缺,但其实质要件基本符合,且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劳动仲裁部门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事实劳动关系有:(1)以口头约定代替签订书面合同.温州私营企业招工基本上没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说了算数;(2)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企业承包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排和待遇,以聘任书代替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延续劳动关系,但没续签劳动合同;(4)所签合同部分必备条件无效或不明确.如劳动报酬没约定,工作内容不明确,或约定工伤事故由雇工自负等.  相似文献   

10.
本文所称仲裁协议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后(但在第三人介入之前)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它是仲裁的基础和根据,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文第三人是指合同第三人.即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进一步享有请求权或应承担责任的合同以外的其他人问题的提出。  相似文献   

11.
劳动合同试用期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特殊约定的内容之一。未经协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形成合意的 ,不能认定存在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单独与劳动者订立试用期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劳动报酬应当遵守当事人双方的约定 ,但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标准。  相似文献   

12.
论不合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不合法定形式合同的效力刘培峰,任玉任何合同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体现。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极为重视.《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一个...  相似文献   

13.
石佳友 《法学评论》2023,(3):138-150
融资性贸易纠纷非常复杂,对法官的审理裁判工作提出了挑战。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使得法官必须正确识别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并相应作出公平合理的妥当裁判。就此而言,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仍然是合同法的基石和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依据,法律应当保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理信赖。法官在审理名实不符的融资性贸易纠纷时,首先仍应立足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从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出发,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的识别;对于当事人的书面合同系虚假表示的定性应持慎重和谦抑的立场,除非有确定的证据,否则不宜随意排除或否定当事人的合同效力。要避免“法官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局面,防止法官通过合同解释为当事人之间“再造”出完全不存在的合同关系。另外,在对法律关系定性的时候,应尽可能尊重合同相对性和当事人合理信赖等原则,为“穿透式审查”设定必要的界限,避免突袭性裁判。  相似文献   

14.
<正>[案例要旨]判断保险合同当事人最终合意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结合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等保险合同的组成内容综合判断。依法订入合同并已产生效力的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仅以缔约过程中未形成最终合意的单方意思表示主张其保险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15.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成立时的基础丧失,合同的基本目的因此不能实现,基于公平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债法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契约必须严格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它适应了市场供求状况瞬息万变、政府干预不断增强的历史现实,较好地利用了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生活中的难题。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和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我国的经济立法亦有所体现,如经济合同法第27条指出:“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  相似文献   

16.
合同制度作为现代交易制度的柱石,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但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有些合同关系的内容并不能够归结为当事人的合意而是因事实过程而成立,这种因事实过程而成立之合同是谓事实上的合同.本文从事实上合同概念提出的理论背景入手,从基于社会接触而成立的契约理论、事实上合伙关系、事实上劳动关系及现代大量交易上的缔约理论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和评述,并对学说争议进行了论述和评价.  相似文献   

17.
论格式合同的缺陷及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格式台同的概念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在德国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或一般交易条款;日本则称为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台湾,则称为定型化契约或定式契约。就我国目前的现有法律,存在着两种称谓: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称为格式条款。作为格式合同,它有以下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18.
一、要约的定义按照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而在英美法系,合同刚被定义为"许诺"。要约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这是大陆法的定义,而英美法则将要约视为当事人所作的一种允诺。如,"要约,实际上是要约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许诺"。以"许诺"为要约下定义是不奇怪的,"许诺"或(诺言)(Promise)是英美合同法理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如"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的诺言"、美国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19.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补充和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德国民法并未规  相似文献   

20.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一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资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也不可能预见的情况或事件.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解除或变更原有合同的一项法律原则和制度。究其实质.清事变更原则是民法中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基本作用是消除由于异常风险产生的当事人之间利益上的严重失衡,平衡和协调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在目前,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虽不能说是一片空白,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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