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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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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官心证的客观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法官心证现象。但是,诉讼程序应当提供足够的手段,克服认证据判断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保障证据判断的客观化,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和防止恣意裁判。  相似文献   

2.
黄胜春 《特区法坛》2003,(77):42-43
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入,对法官进行考评显得愈发重要。而反过来如何把法官的考评作为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的一项措施,更应值得我们思考。本文就此略作探讨,权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3.
晓晓 《天津律师》2005,(5):22-22
据报载:成都市一名律师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的立法草案建议稿.建议公务员录用应以孝为先.即招收.聘用晋升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审查其孝敬、赡养父母情况.并以此作为衡量审查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对于谩骂.冻饿.凌辱、殴打.遗弃父母的.  相似文献   

4.
法官考评制度,就是对法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察和评价的制度。也有论者将法官考评制度称为法官考核机制,其定义是:法官考核机制是指由专门的考核机构对法官审判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凋查并作出评价的制度。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法官考评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并拟就此提出若干讨论意见。  相似文献   

5.
现有法官考评制度存在较多弊端及若干改革误区。为实现考评制度之功能,应确立科学的价值目标:客观公平;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法院公信度;不干扰法官独立,提高裁判能力;适度提高效率;符合司法规律。  相似文献   

6.
在社会各种冲突与纷争中,人类创造了多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与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神明裁判、决斗、贤人裁判等方式逐渐被现代社会所抛弃。依法裁判强调司法判决的理由说明与程序的正当性,使得解决纠纷的机制摆脱了主观噫断和偶然随意的弊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趋向公正、文明与科学。这就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在判决时,对理由的说明和正当性的证明要经过理性的思维过程,才能使案件的处理达到理想的效果,特别是当代法治社会强调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强调要说明强制决定的理由,法官的理性思维显得尤为重要。正如法学家季卫东所说的:“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重要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具体实事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  相似文献   

7.
法官的经验与理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初民社会是以人神互相感应的方法来解决诉讼问题的,当今一些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仍然可以看到它的遗迹。大陆法系的司法最显著的特征是重演绎,重视法律的理论体系;而英美司法则完全是经验性的,强调遵循先例,而不注重体系。法官对法律的思辩是依赖于经验的,但是经验却不总是足以对思辩的疑惑提供裁决,所以真正的法官思辩是经验与理性的结合。法官对经验与理性的追求体现的是法律所固有的规则性及其内在的逻辑力量。理想的法官给人最深刻的印象是他们的理性,那种清晰的、冷静的经验理性。  相似文献   

8.
论法官的实践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许多法律思想家阐述了一个几 乎相同的命题,“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然而,理性 这一语词是一个颇具包容力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角度去把握,包括行为上的自我约束能力,认识论上有条理的逻辑思考能力及非情绪化因素,价值观念上客观公正的评价尺度等等。尽管角度不同,标准不一,但“我们依然可以对理性有一个大致的把握,即理性主要指人们在相信人类主体认识能力和道德良知的前提下,考虑科学知识,整体利益等等,不断追求使现实趋向合理的目标”。[1]司法审判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是司法主体的观念,它是制度运作和制度创新的原动力,在现实条件下,实践中的法官如何去实现司法的理性化呢?本文对此谈几点陋识。  相似文献   

9.
编辑提示:"关于法官考评制度与评价制度的调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本期刊登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报告深入分析了当前刑事证据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提出了具体方案,具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0.
法官考评机制的检讨与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扬院长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立能够形成有效激励机制的法官业绩评价标准体系”,笔者理解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官考评机制。在当前的形势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考评机制,夯实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无疑是当务之急。笔者以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为目标,侧重从考评要素、考评方法对法官考评机制进行了再认识。  相似文献   

11.
病人可以择医治病,但当事人却不能通过合意选择优秀的法官审判自身的案件,从而使当事人对审理自身案件的法官产生了不信任心理,进而“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找人”,这实在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悲哀。而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建立起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官审判案件的制度,则可使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12.
郑哲兰 《中国律师》2006,(12):56-57
法官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角色,具有内在的特有属性。而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统一,构成了法官本质属性的重要内容。理性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活动或能力,也可称为人类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能力。法官的理性意味着法官受制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约束,以其智识和法律思维,认识案件事实,解释和适用法律。即能够摒弃自然的冲  相似文献   

13.
人大对法官的考评和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不能因考评而影响法官的独立办案,更不能借法官考评而干扰法官办案。本文建议从加强对法官的任前监督和落实对法官的任后监督两方面入手将人大对法官的考评和监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4.
司法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严肃的法律文书,不仅体现着法院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且还承担着向公众宣示法治的任务。在个案中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而是规则,规则作为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支撑着具体的判决,从规则中引申出具体的判决。司法判决体现了法律规则的预设。对法官来说,判决书是他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之尊严所在,因为判决书毫无疑问是他所有职业成果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部分。它体现了法官的创造性劳动、专业性劳动。民众正是借助这些判决理由来了解法官判决的。所以法官裁判文书制作的一般意义是,法官必须就他们所做的判决说明理由,而不能仅仅将结果列出。  相似文献   

15.
王申 《法律科学》2012,(6):27-35
法官认知是一切纷争能够得到解决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世界存在的支柱。法官的认识须由客观事实的可靠性来证明,可靠性首先意味着确定性。任何法律现象都被理解为确定的东西,被理解为稳固不变的东西,除非被立法者自己废止。"法官所思"是法官所有认识的真理性的第一保证,法官认识的目的就在于寻求把握审判过程中的司法真相。如果我们把司法看成是一种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所发生的历史性的活动,那么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官首先有了一种对于法治的在先理解,这就是法官的"前见"。法官前见的获得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体现了事物认识发展的本质,由此构成了法官的视域。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关于律师业务推广的规则较为简约,不够完善。以下律师业务推广行为应在规则中加以规制:第一,为推销其服务或获得雇佣而向他人或组织偿付有价值的东西;第二,律师不应为了获得经济利益,通过面谈或电话,招徕那些与律师没有家庭关系或以前无职业上的联系的潜在委托人雇佣该律师;第三,有失律师职业品格的;第四,有悖律师对司法公正的责任的。同时,应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律师严重的违法行为、渎职行为、不道德行为都应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分。  相似文献   

17.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角色理性之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芳 《山东审判》2006,22(3):95-99
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三维思考——从自由裁量权的理性内核分析出发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如韦伯认为,现代化的标志就是越来越多的活动为理性所控制。法律一直是服务于有目的的理性生活的,法律是具有内在合理性的规则体系,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又是理性社会的象征,现代法律制度高度的知识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结构反应,体现了法律的理性化特征,法律的程序化和目的性特征也同样显示了法律的理性化特征。法律话语的力量来自于理性思维。①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是不可颠覆的。司法“被理性所把握,验证和控制”,理性是自由裁量制度发展…  相似文献   

18.
一、法官自身应保持清正廉洁 法官的清正廉洁,洁白于自身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应当具备的价值观念和品质。也就是法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在古代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将保持清正廉洁作为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以严刑惩处官员的贪赃枉法行为。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基础,是最重要的,不修身不足以齐家,治国,平天下。  相似文献   

19.
20.
王申 《现代法学》2012,(2):21-34
法律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知识而与其他知识区别开来是人类社会分工及知识分化的必然结果。法律知识具有其内在价值,对于法官来说,法律知识本身就是一个自为的目的。法官的知识就是对于正义等理念的沉思。法官必须具有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同特殊的个案事件联系起来的司法技巧与方法。法官必须要精通法学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论修养。法官的司法实践必须以法律知识为前提。法官既是法律知识系统,同时也是司法行动系统。确认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法官应该理性地思考,在现代法律规范中,所有的规定都应该与人类理性的基本价值、人类行为的实践合理性等基本要求相一致。确认法律必须体现自治的原则。法官要力求达到掌握最完全的法律知识,力求达到最高层次的法的确定性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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