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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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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明确把共同过失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犯罪之中,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在法律规范上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后的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独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2.
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量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物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保健意识尚有不足,患心、脑血管等潜在疾病的人不断增多;加之社会存在较大利益差距,人们性情浮躁,遇事不能冷静。在某种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大动干戈,吵架、谩骂、推搡、厮打、殴打等行为时有发生,这就会导致患有潜在疾病的人死亡,此类案件一旦上升为刑事案件,就被称做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案件。  相似文献   

3.
[案情]杨某与李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妇,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10年12月5日晚11时许,妻子李某因回家晚遭到丈夫杨某的训斥,俩人争吵越来越激烈,遭到辱骂的李某跑到所住楼房的七层楼顶,对跟随而来的杨某说:  相似文献   

4.
董事注意义务源于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两者均具有规范消极不作为或者说懒惰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因此董事注意义务是判断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的重要标准.英美法上董事注意义务中除了包含民法一般注意义务中的"合理注意"要素外,还加入了"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的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充分的知悉"等要素,这就导致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判断上的混乱.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可以发现,英美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中的"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等要素与"合理的注意"不是并列关系,只是"合理注意"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董事注意义务仅为"合理的注意".  相似文献   

5.
共犯是与单独犯相对应的概念。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在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同样性质并且相互重合的情形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此类共同犯罪,因各被告人的犯罪故意不同,应当根据相应的犯罪构成确定具体的罪名,行为人应该只就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当根据各共犯的行为及其结果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6.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租住在本市樟木头镇,被害人陈某与其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12月28日中午,刘某和陈某在该住处吸食了毒品。次日1时50分左右,刘某怀疑陈某在该住处藏有男人,双方因此在主人房里发生争吵,期间,刘某殴打陈某,陈某哭泣求饶。2时15分左右,刘某出去客厅喝水后回主人房时,发现陈某爬上该房的窗台上跳楼,刘某冲过去欲拉住陈某,但陈某已从窗口坠落,跌落至三楼平台。刘某随后下楼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5时许死亡。经法医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目前我国关于过失犯罪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四种学说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在区别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的前提下,对普通过失和业务过失注意能力的判断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普通过失的注意能力判断采用个人标准,业务过失的注意能力判断采用平均人标准。本文论述了业务过失的判断基点,认为业务过失是业务行为的过失而非业务人员的过失。  相似文献   

8.
陈璇 《中外法学》2012,(4):683-705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的规定,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即结果的避免可能性)是过失犯成立的独立要件。首先,对于同时包含了作为和不作为要素的过失行为,只要作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就应当首先考虑作为犯的问题。其次,在判断注意义务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时必然需要运用假定因果关系的思维方法,但应根据规范目的对假定因果关系进行限制。根据这一方法,只要合义务替代行为的结果避免可能性达到了占据优势的程度,就足以肯定义务违反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最后,在客观归责理论中,结果避免可能性属于危险创设,而非危险实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要点提示】在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关键取决于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性质和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如果介入因素从属于先在行为,即介入因素本身是先在行为引起的,那么,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当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究竞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难以判定时,应考查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或者异常性较小,那么,先在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而这种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恰恰是先在行为的实施者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相似文献   

10.
张恺  张立 《中国检察官》2013,(12):64-66
案名:王某雇人醉酒杀人罪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与杜某系夫妻,婚后由于杜某经常酒后殴打王某,加之杜某后面有了婚外情,遂于2005年与王某离婚。离婚后杜某仍然经常酒后无故纠缠并殴打前妻王某,为此王某有了杀死杜某的想法。2009年5月被告人王某邀约了被告人魏某和魏某某,让他们帮助自己杀死杜某。王某告知魏某和魏某某,杜某现做保险业务且喜欢喝酒,计划由魏某以买保险为名将杜某骗出来,然后和魏某某一起用酒灌醉杜某,让其酒精中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12.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先杀人后谎称被害人被绑架而勒索财物的,由于不符合绑架罪的本质、客体特征及绑架罪中暴力手段的范围,因此不宜认定为绑架罪。此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此两罪论处实行并罚。这样不但能够实现罪刑均衡,而且有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05,27(2):57-65
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但是 ,就当时的情况而言 ,即使其认真履行注意义务 ,结果也可能难以避免的 ,能否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在结果假定会发生的场合 ,根据条件说 ,而不需要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 ,就能够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过失构成要件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否具备 ,根据不同的立场 ,结论会不同 ;在因果关系能够肯定 ,结果避免可能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虽然行为违反注意义务 ,但如果没有明显增加法益危险 ,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以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14.
褚玉兰  李晓杰 《人民司法》2012,(20):58-61,1
消极不作为行为与犯罪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对消极不作为行为与道德层面上的见危不助情形如何作出本质区分,是审理本案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本文案例启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外,还需行为人负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并有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性,同时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具体判断时,应结合上述三个方面综合认定,恰当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被告人基于变态心理,多次用锐器刺击女性胸部,并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可以而且应该根据掌握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常识,就被告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出基本的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对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犯罪中止是否免除处罚的标准是有无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即行为人的行为所触犯的本罪名以外的刑法所规定的作为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于刑法规定的多次抢劫应当从严掌握,应以多次抢劫中的每一次抢劫均构成犯罪且应当处以刑罚为要件,而不应包括应当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19.
【典型案例】2008年犯罪嫌疑人徐某为找工作给查某(被害人颜某之母)现金7.5万元,但查某未能给其安排工作。2011年5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徐某姑父)、徐某找到查某及颜某要求归还该7.5万元,并赔偿损失,经协商,查某答应给徐某30万元,并打下欠条,  相似文献   

20.
德、日等国学者根据客观归责论,通常将危害结果作为结果犯中的因果关系要素.我国学者界定危害结果,要么限制其范畴,要么扩展其外延,忽视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乃指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引起的、对定罪量刑具有意义和价值的损害或者危险状态.未完成形态中只有实害结果作为.罪过认定依据的结果具有终局性、广泛性与多样性等特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相对同一性,是复合罪过的成立依据;两者的绝对同一性表明其心理态度可以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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