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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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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是犯罪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对刑事立法及司法均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社会危害性本身固有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对其判断标准学界始终未达成一致。随着德日大陆法系刑法学说的引入,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受到重大冲击,社会危害性判断标准更是众说纷纭。综合各学说观点,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应当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站在修正的结果无价值论立场,坚持以客观行为内容为标准,排除主观内容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 ,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认定 ,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 ,社会的利益关系和价值标准都处在改变和重建的过程中 ,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大小做出准确的判断 ,就更显重要 ,也更困难 ,实践迫切要求我们对社会危害性的本质及其评价标准从理论上…  相似文献   

3.
社会危害性是由行为事实中所有能够影响对行为社会危害心理评价的因素所组成的系统,其与人身危险性既有显著区别又存在一定联系。我国刑法理论中在定罪标准上的主要争议在于,在对罪与非罪的判断上犯罪构成能否成为必要且充分的标准。《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是犯罪概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构成是对犯罪概念的具体说明,其在内容上包含质与量的双重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性解释就能够完整诠释社会危害性的结构。犯罪构成不但是解决罪与非罪问题的唯一标准,也是解决所有定罪问题的唯一标准。因此,犯罪构成是必要且充分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4.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对刑事法治的破坏。刑事违法性不能完全取代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功能,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依然具有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5.
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着诸多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化。第一,在犯罪的定义中没有必要加入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可以放入刑事立法学中去探讨,以免混淆立法论思维与司法论思维。同时,但书规定的存在应当肯定,但是也应当对其进行理论的改造,且基本思路是改造为可罚的违法性。第二,社会危害性的体系地位应该改造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从客观方面来讲,应该改造为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等。从主观方面来讲,应当使其规范化为三阶层体系中的有责性阶层,其内容则包括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  相似文献   

6.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其中 ,社会危害性被认为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和认定是否犯罪的标准。随着时代的进步 ,不少学者对这一理论提出质疑。文章试从社会危害性这一思想的发展探讨其在犯罪特征中的核心地位 ,并简析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不足 ,期待未来立法对社会危害性作出新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也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一个颇有份量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如今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抨击,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主义相矛盾①;有的学者从司法理论的角度,论证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②。以上种种论述,反映出一种西方的‘法治”下形式理性思想的树立,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真的一无是处吗?它们存在的不足是否可以通过对它们的重新诠释来加以弥补?社会危害性这个概念在刑法中究竟在哪方面起到了刑事违法性所不能取代的作用?这些是本文所要加以关注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法益侵害性,而且也要把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考虑在内。通说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不仅自相矛盾而且还造成诸多理论上的困惑。而通过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根据行为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威胁为基础进行客观判断,而不能考虑任何主观因素。坚持行为社会危害性判断的客观性,意义重大。在理论上可以合理地解决这种矛盾和困惑。同时,其实践意义是可以保障人权,避免犯罪认定的扩大化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9.
离婚标准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离婚标准,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三种,即过错原则,目的原则和破裂原则。1·过错原则,亦称有责主义。夫妻一方得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离婚的请求权只属于无过错一方。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一国婚姻法》第59条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完全是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所致,要求离婚的权利只属于另一方。”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过错行为通常有通好、虐待、遗弃、谋害、重婚、酗酒等。2目的原则,亦称无责主义。即夫妻双方均无过错,但因一定之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0.
目前,在中国刑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彻底批判,将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并称为中国继承的两大前苏联刑法遗产,主张将其从中国刑法学领域驱逐出去。实际上,社会危害性在中外刑法理论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与刑法的三大机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犯罪成立模式都存在密切的关系,是刑法理论、刑法立法、刑法司法都不可或缺的重要概念。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刑法学领域,既不可行,也不可能。  相似文献   

11.
自从私分国有资产罪设立以来,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和共同贪污行为就成为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道棘手的难题。在众多的区分标准中,以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受益主体多寡作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和共同贪污行为的标准成为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并在司法实务工作中被普遍接受。然而,以私分行为之受益主体多寡作为区分标准从逻辑和法理上均不可行,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实行新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2.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刑法学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法学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向来被作为基础理论看待.时至今日,这一理论的地位需要重新评估和定位.在刑法立法阶段的行为犯罪化过程中社会危害性理论无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在司法和执行阶段应弱化社会危害性理论,分别以刑事违法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价为主.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存在两种批判路径:一是模糊说;二是阶级基因缺陷说。批判者主张在司法中用代表形式理性判断的法益概念来取代代表实质理性判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但是,前者是相对主义价值观的表现,而无论在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的背后都存在阶级性因素。目前实质与形式相统一正成为哲学和刑法学的整体趋势。我们应正视如何保证司法中社会危害性判断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社会危害性,存在两种尖锐对立的观点,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社会危害}生是犯罪的本质;另一种反对派的观点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不能把犯罪与危害社会行为区别开来,应当逐出刑法学领域。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两派学者只顾自言自语。而未弄清楚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一个可以从多维视角界定和分析的概念。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受到了一部分学者极为严厉的批判。从犯罪概念、刑事法治、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刑法解释以及违法性判断等基点看,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均值得反思。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之批评性研究的反思,并不意味着不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批判。事实上,我国学者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批判,对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提供了一定的参照。  相似文献   

16.
社会危害性评价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一席之地,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具有出罪功能。社会危害性评价包括罪量因素、法定的正当行为和司法裁量的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全面考察可以看到,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毋庸置疑的正当性。它能够合理地解决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仍应坚持这一理论。  相似文献   

18.
论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洗钱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形式。它主要通过对金融体系的渗入使犯罪非法所得的脏钱合法化。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 :1 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设置了障碍 ,妨碍了司法追究 ;2 使财物最初合法持有的国家、企业或个人丧失了请求反还的权利 ;3 破坏金融机构的信誉 ;4 造成政治和社会秩序不稳定。措施 :1 加强对国家金融机构的监管 ;2 加强对有组织犯罪洗钱的防范 ;3 完善刑事立法 ;4 加强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19.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根源于秩序本位与自由本位两种刑法价值观的对立,是对立统一关系;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均须全面看待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机能。法益概念的清晰明确性、规范性以及专属性有待商榷,仅具司法论意义的法益无法取代社会危害性。在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实现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的转向提供基础和起点,对于立法中犯罪圈适度扩张问题、司法中定罪与量刑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我国传统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发展到今天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然不是原来绝对的、纯粹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包含了实质合理性的内容.因此,作为犯罪实质面的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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