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确认,凡符合归侨身份条件的,市侨务部门发给《上海市归侨证》。侨眷身份由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涉外婚姻,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国内公民同华侨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育龄中国公民。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  相似文献   

5.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 (以下简称移民转移 )和继承财产转移 (以下简称继承转移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 ,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 (以下简称移民 ) ,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 ,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以下简称继承人 )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外地来沪机动车(以下简称外来机动车)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和外地来沪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用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一)外来机动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悬挂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的机动车。 (二)外来驾驶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文物市场的管理,保障文物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文物以及国家规定的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和管理。第三条 (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文物是指:(一)一九一一年以前中国或外国制作、生  相似文献   

10.
(2005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  相似文献   

11.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保障国有资产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因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四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  相似文献   

12.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危棚简屋密集地区的改造,规范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出售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外资内销平价住宅,是指按照《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开发,并已由政府收购的住宅。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出售外资内销平价住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出售对象)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应当首先有偿安置要求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引导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统称差价换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差价换房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差价换房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及其管理。 国家对升挂、使用国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国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  相似文献   

16.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外地来沪机动车(以下简称外来机动车)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机动车以及随车外地来沪驾驶员(以下简称外来驾驶员)与交通安全相关的行为和管理。第三条(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用的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一)外来机动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悬挂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的机动  相似文献   

17.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本市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组织管理机构) 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是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本市行业协会协会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和协调管理。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 前款所指的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是指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县、奉贤县、金山区的沿海地区及其附近海域。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宗教印制品的管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宗教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印制品,是指出版单位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以外的,记载或者阐述宗教经书、典籍、教义、教规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