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范凤楼等三人,为了使用暴力进行抢劫,事前有预谋,有计划,并把准备在抢劫时使用的凶器,随身携带到作案地段,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抢劫犯罪才未再继续,按照故意犯罪发展的几个阶段,这个期间的行为应是犯罪的预备。由于范凤楼等人的预备行为已经超出了思想范围,把犯罪意图变成了具体的犯罪行为,虽然还没有达到抢劫的目的,但已经完成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身就具备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情节严重,因此应负预备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范凤楼等人的犯罪行为,本来是在故意抢劫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但后来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范意外地发现了商场自行车和缝纫机组的售货员正在柜台内清点钱款,在这种条件的感应下,使得他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被告刘一。男。二十四岁。工人。一九八○年六月的一天晚上,刘携带钢丝钳一把,窜到武钢医院内撬盗九成新“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一百九十元。次日,刘一重新装配了自行车锁,并自配车钥匙一把。而后,将这辆“凤凰牌”自行车卖给同事林××,得现金一百五十元。一星期后,刘一通过“盯稍”发现林将自行车停放在武钢职工大学院内,便用自配钥匙打开车锁,将自行车骑走后,卖给同学陈×。事隔一星期,刘又用同样手段将这辆自行车卖给邻居程××,三次共得赃款四百五十元。后因林××到刘一家送东  相似文献   

3.
我认为,对范等三人以抢劫罪判刑显然不妥;以抢夺罪论处的理由亦有未说及之处。据案情介绍说:范凤楼纠集陈金海和段秋龙,“策划进行抢劫,当时商定了三个人的分工和携带的凶器,并准备如在行抢时受到阻拦,就动刀子‘捅人’”。这只能说明范等三人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和准备。但范等在实施犯罪时,并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更没有使用随身携带的凶器;而是乘售货员正在柜台内点款之机,突然将人民币抢走的。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据此分析,范等三人就犯了两个罪:既是抢劫罪的预备犯,又是抢夺罪的既遂犯。但鉴于范等是用抢劫的故意,实施抢夺的行为,达到的  相似文献   

4.
来信崔李氏在六十四岁时嫁与李××做续弦。当时李的两个前妻共留有四女一男,最小的二十二岁,均已结婚和参加工作,两位老人以工资度日,独立生活。  相似文献   

5.
<正> 刘××、男,46岁,1986年8月12日晚9时许,在朋友家喝完酒骑车回家途中,与对面而来骑自行车的人擦肩相撞,于相撞点前三米处侧面倒地,头向前进方向。即刻深度昏迷并双眼球充血外突,经送医院抢救9天,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6.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7.
《法学》1989,(10)
今年3、4月间,某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诉“强奸案”。法院查明案情如下某晚,被告人张贤(男、17岁)、陈建(男、17岁)、陈周(男、19岁),与陈庆(男、在逃)等人,分乘2辆摩托车到黄镇女青年朱××个体理发店玩,后共同策划将朱带出奸淫。张贤要朱同他们一起出去,朱不从,后猜想朱有月经,将情况告诉随后而来的被告人郑建(男,18岁),郑唆使张说:“管自把她带出来。”当晚9时许,张贤、陈建待朱下班关门后,不顾朱的拒绝和呼叫,将朱拉上摩托车带到翁镇陈××家(无人在家)。郑建、陈周、陈庆驱车随  相似文献   

8.
[基本案情] 姜××,男32岁,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青山乡大榆树村。 1998年7月5日晚11时许,姜××伙同付××(在逃)潜入农安县一居民家,将院内的红色15马力农用四轮车头(价值7,500元)推出院外四、五  相似文献   

9.
原告:华××,男,七十三岁。 被告:谷××,女,六十岁。 案情简介:华××系离休老干部。早年在安徽省老家与农村妇女张××结婚,生育一子。一九四八年,华在某省公安局工作时,经人介绍,并经过组织批准,与谷××恋爱结婚。婚前,华曾把原籍有妻、子的情况告诉过谷,谷表示没有意见。一九五○年,华与张补办了离婚手续,商定双方所生的儿子由张抚养。华和  相似文献   

10.
原告张××,女,49岁,工人。 被告李××,男,55岁,干部。 第三人王×(系原告之女),24岁,工人。 第三人李××(系被告之子),28岁,工人。 1992年8月7日王×与李××登记结婚,未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20日原告张××交给女儿王×2400元要其自己选购一台电冰箱作为嫁妆。王×于当日下午由被告李××陪同到商场购得电冰箱一台,价款2243元。由于是有奖销售,共获奖券74张。购回冰箱后王×将冰箱放置新房(李××住室),又将74张奖券及买冰箱剩余款  相似文献   

11.
英国中国项目开拓公司董事长陈罗拔(男,67岁,葡萄牙共和国国籍)来京同芦景怀、李长江(均另案处理)在回龙观饭店舞厅跳舞时,与胡××(女,19岁)、李××(女,17岁)相识(胡、李二人均另案处理)。次日晚,陈与芦景怀、李长江将胡××、李××带到田园庄饭店包租的房间内嫖宿。陈将李××单独领至该饭店541房间内发生性行为,并送给李××衣  相似文献   

12.
案情一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中午,在木城涧煤矿家属宿舍区,被告人田晓明(男,二十岁,待业)、张沫(男,十九岁,待业),看见徐××与张××打架,先后去拉架。徐××认为田拉偏架,双方发生口角。当日下午和晚上,徐××伙同其兄徐越江(男,十六岁,学生,纠集了十多人,手持木棍、铁铣,两次到张沫家中要找田晓明打架,被张沫劝阻。徐等走后,张、田和他们的同伙贾某都认为徐等欺人太甚,自己方面“太现眼了”,要报复。次日上午,他们又和张××商议,一致认为非打不可。为此,各自准备了菜刀、斧子、管叉,张沫还特意借来半把磨得非常锋利的剪子。他们还商定打完之后,逃往外地,并准备了钱和粮票。上午十一点多,当他们得悉徐越江正在前往当地合作社途中,就分两路去截他。张沫和田晓明在合作社的附近截住了  相似文献   

13.
最近,我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时许,两个村的人因山林纠纷引起斗殴,被害人范××(男、五十三岁)头部被人用木棒打一下,当即昏迷,经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十二时死亡。尸体检验:死者头左顶部一纵形创口,长2.3厘米,宽0.8厘米,深达帽状腱膜,创缘不齐,创角钝,创壁粗糙,创周肿胀。该创下方颞顶骨有两条线形骨折,一条弧形,长15厘米,另一条直线状,长6.2厘米,两端与弧形骨折线融合,呈“A”形。骨折下硬膜外血肿11.5×10×3.5厘米大小,脑组织轻度挫伤;右侧冠状缝离合、硬膜外血  相似文献   

14.
前段时间,笔者承办一件由某省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王××、男、30岁、农民。被告人在本村为争抢购买废铁与同村农民杨××发生争执,继而互相厮打。王乘他人劝架之机,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击中杨××头部。杨原有肺心病和严重供血不足,致急性心力衰竭(心律失常)而死。对于此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有期徒刑15年。王不服判决,以被害  相似文献   

15.
韩振唐 《法医学杂志》1992,8(4):183-183
性窒息是指那些在只有一人参与的性行为过程中采取某种窒息方式以求在低氧状态下进行手淫以获性高潮,由于失误而造成的一种死亡.笔者近年来曾遇二例,报告如下: 案一,翟××,男,29岁,高中文化,车间主任(电工).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与营业员许××(28岁)  相似文献   

16.
1989年6月5日,某市居民韩××家被盗,现场勘查时提取了一枚右手拇指指印。同年6月28日,某派出所查获嫌疑人范××,并捺印其指纹,要求鉴定现场指印是否系范××所留。初步观察样本指印拇指纹线清晰,是螺形斗无疑。现场指印由“(?)”形线组成,箕头圆滑流畅。现场指印与样本指印存在明显的纹型差异。经反复研究现场指印形成时的动作,结合细节特征综合分析判断,我们对这枚纹型严重变异指印与样本指印作出了同一认定。  相似文献   

17.
原告:李英,女,四十岁。 原告:李明,女,三十七岁。 被告:李伟,男,五十七岁。 被告:李芝,男,四十五岁。 上列当事人之父李××娶二妻一妾。前妻徐氏(一九三三年死亡)生女李仪;后妻张××(一九八○年死亡)收养子李伟;妾郑××(一九七一年死亡)生子李芝、女李英、李明。  相似文献   

18.
一九七九年初的一天上午,在本市二○一中学发生了如下件事:教师梁燕光(男,24岁,共青团员,初二四班副班主任)因该班男生傅××(十五岁)不遵守课堂纪律,对他进行了教育,而傅拒绝接受。梁燕光十分气愤,先用右手推傅的左肩膀一下,傅仍不承认错误,梁又用左手打傅胸下部一拳和后腰部一拳。傅××当日下午四时感到腹痛,晚九时送医院急诊,诊断为脾破裂二处,并怀疑傅有白血病。经急诊手术,将脾切除,在手术中确定傅因原患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引起脾肿大(为正常脾脏的六至七倍)。傅××做完脾摘  相似文献   

19.
(一)当事人的简历原告人胡××,男,四十二岁,汉族,家庭成份贫农,出身工人,高小文化程度,解放前曾在国民党××工厂工作二年,现在××厂当技师,每月工资一百零二元,技术不错,但政治思想落后。胡与前妻赵氏生有一男一女。胡常在生活上、精神上虐待歧视赵,对赵进行打骂,赵一九四二年秋第三次怀孕时,患了痢疾,胡不给治疗,结果病死。群众检举胡在解放前倚仗在日寇军队工作的三弟胡××(现在下落不明)匪势,虐待妇女,解放后恶性不改。  相似文献   

20.
近年,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打着合法的幌子,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诈骗行为愈演愈烈,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在那些“合法”行骗的背后,隐藏着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一、“合法”行骗骗术种种——“一块牌子”骗天下1988年,江苏省某县朝阳商场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该县无业人员戴××向朝阳商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承包商场,戴××每年交了3万元承包费即成为朝阳商场的法人代表,戴××将商场的门点转包他人,自己带两个人揣着公章和空白合同书干起了骗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