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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14):22-23
皖政明电[2007]10号沿淮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淮河防洪、航运交通安全, 2006年3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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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13):24-24
皖政明电(2007)9号沿淮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确保淮河防洪、航运交通安全,省政府决定,自6月15日至8月31日,淮河安徽段河道(包括颍河茨河铺闸以下河段、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河道)禁止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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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2)
正皖政[2019]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健康安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12月30日健康安徽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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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9):36-36
沿江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形成了采禁结合、以禁为主,有序可控的良好局面。去年以来,由于长江上游来砂量持续减少,鄱阳湖等水域陆续禁采,砂石供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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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6)
正皖政[2018]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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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16)
正皖政[2018]7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8年8月10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8年8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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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76-78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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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3):26-31
桂水政法[2014]11号各市水利局:河道采砂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有关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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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22)
正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国英2018年11月19日为维护省政府规章的权威性、严肃性,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现决定对《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等3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六条第一项,将第二项修改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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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22)
国办发〔20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六月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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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2)
正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国英2019年12月31日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4部规章:一、《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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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2)
正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国英2019年1月2日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决定对《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5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三条中的"实行标志管理"。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