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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学属于广义刑法学的一个核心分支学科,并具有自身独立的学科品格。其独立的学科品格包括三个内在的学科独立基本要素和三个外在的学科独立条件。前者是指刑法解释权、刑法解释行为和刑法解释结论;后者包括:狭义刑法学无法涵盖刑法解释学,即刑法解释学不等同于狭义刑法学;广义刑法学本身已昭示了刑法解释学自身的独立性;刑法解释学的产生和发展遵循着法学学科独立的一般性规律。倡导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品格,其价值在于:推进刑法学的学科应用功能;纠偏刑法学研究者热衷于铸造恢宏的概念化法学架构而忽视刑法应用实效研究的倾向;彰显刑法解释学价值判断的实践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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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伴随着人民共和国前进的脚步,刑法学研究走过了40年历程。认真回顾过去,科学地总结经验教训,沿着正确的道路继续前进,这是对我国刑法学研究40周年的最好纪念。一、曲折的道路回顾40年来我国刑法学研究所走过的道路,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良好开端(1949—1957年) 人民共和国诞生后,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国家开展了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相应地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单行刑事法规。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学研究也开始起步。1950年7月,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组织刑法专家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1954年9月,又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同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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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一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中华法系素有重刑轻民、刑法泛化和重刑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发达的刑律制度和律学研究孵化了丰富的刑法思想。但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在中国出现却是二十世纪初期以后的事情。回首二十世纪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脉络,我们大体上将其界定为清末的开端时期、民国的初创时期、50年代的转型时期和80年代以后的发展时期。本世纪初期,在列强的压迫下,清政府开始了全面的改制和修律运动。在这场运动中,以翻译日本刑法为开端,引进、移植了西方刑法制度和刑法思想,传统的刑律学研究开始向近现代刑法学转变,现代刑法学的进程由此开端;民国时期,进一步介绍、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制度和刑法学说,以大陆法系刑法学说为蓝本的中国现代刑法学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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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文本与司法过程矛盾的研究和处理,构成了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在经历了注释刑法学——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的范式转换之后,面向司法的刑法学能否将自己的研究对象定位于上述矛盾,不仅关乎理论选择,而且涉及实践取向。处理刑法文本与司法过程的矛盾所依赖的基本方法只能是司法逻辑的方法。一方面,司法逻辑是辩证逻辑;另一方面,司法逻辑是论证逻辑。发现控辩双方刑法思维的基本规律,发掘其在解释刑法中的话语空间和在刑法论证中的言语机会,乃是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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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对象虽可能依附于概念厘定,但却是一个独立的议题,现有的刑法解释对象理论大抵可归结为一元论、二元论.刑法规范或刑法规定等一元说混同了刑法渊源,且有语义重复和循环论证之嫌,与刑法解释目标相脱离,与方法论的解释立场不合.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所组成的二元论深受哲学诠释学的影响,但从刑法解释主体、刑法适用与刑法解释的差异、规范阐明和事实认定的不同和刑事诉讼认知规律看,案件事实认定作为独立的刑事司法活动,应不属于刑法解释的对象范围.而刑法学研究对象、从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法分则解释的原理、体系性的思考方法、目的与手段的合一性看,刑法解释对象宜为罪责刑关系,而刑法解释目标是罪责刑均衡.在规范刑法学看来,以刑法学体系为依托的刑法解释范式充满了体系性的自洽和公正价值的关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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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中国现行理论为基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刑法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以国际刑法为研究对象,以国际犯罪为基石的国际刑法学,在体系设置上当然地有别于国内刑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时,国际刑法学毕竟是一门理论科学,理论研究的开放性和前瞻性,决定了我们在设置国际刑法学的体系时,应采取发展的眼光,将目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但又尚未纳入国际刑事立法或司法规制视野的问题,也纳入国际刑法学的研究范畴,以适应国际犯罪与国际刑法的动态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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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义刑法学的根本属性是逻辑性(或者学术性)。教义刑法学是指以刑法规范为根据或逻辑前提,主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将法律概念、规范、原则、理论范畴组织起来,形成具有逻辑性最大化的知识体系。在我国特定语境下,规范刑法学与教义刑法学存在差异:在方法层面,规范刑法学主要采取“注释的方法”,而教义刑法学主要采取“逻辑推理”的方法;在结果层面,规范刑法学形成的知识体系突出强调“以刑法规范的含义为中心”,而教义刑法学则突出强调刑法知识体系本身的逻辑性最大化要求。当前我国学术界对教义刑法学的批判存在几大问题:对狭义刑法学的学科属性存在根本性的误解;对广义的刑事法学内部的各学科之间的特定功能及其关系存在认识上的混乱;对部门法的整体研究状况存在基本的误判;忽视了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学科特点的差异性以及具体学科发展状态的不平衡性。刑法学界应该坚持“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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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8-26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是存在对立的,这主要表现为一元的犯罪论体系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对立。以北京大学张文教授为代表的人格刑法学是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互相融合的人格刑法学,其崛起可谓是侧重于主观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刑法学在我国的再生,对此应当予以高度的关注。但是,人格刑法学的观点是否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可接受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仍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现今,人格刑法学只是一种美好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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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 ,西方刑法学在新旧两派的继续对峙、争鸣过程中 ,出现了若干新的趋势与特点 ,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两派的相互吸收、借鉴 ,取彼之长补己之短 ,并着手改造和刷新自己的主要观点和理论体系 ,俨然以一副旧人新面孔粉墨登场 ,不过 ,时代的潮流又使它们不由自主地靠拢 ,统合在刑法统一主义的大旗下。西方刑法学的统一主义大潮势不可挡 ,卓而不群、特立独行者已是廖廖。西方刑法学在研究方法上进行了若干更新与扩充 ,如经济分析的方法和行为主义的分析方法的引入与走俏。理论的成熟与实践的深入推动着西方刑法学理论向纵深方向发展 ,学者们对刑法的目的、刑事政策的合理性与妥当性进行了热烈讨论与深刻的反思 ;有些学者对正统刑法学理论进行了修正、反动甚至颠覆 ;有个别学者在刑事社会运动中不为时势所惑 ,坚守刑法法治主义阵地 ,并对刑法原则作了若干拓展与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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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过程的刑法学建构问题是一个问题域,其中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问题:屏蔽或抑制价值导向的思考、排斥事理和情理思维、法官独白和独断性思考、超时空静态思考.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于刑法学主体方面,实证主义的抽象概念和形式逻辑思维也导致了刑法学对象方面的文本主义和结论主义.解决问题应当采取司法逻辑的方法.司法逻辑是辩证逻辑、论证逻辑、情境逻辑,坚持司法逻辑的刑法学是具体的刑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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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一种法律社会现象 ,刑法社会学以刑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 ,在我国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刑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能开拓刑法学研究的新领域、更新刑法学研究方法 ,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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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法学的视域与范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刑法学是一个表征刑法理论体系分化与分工的概念。司法刑法学试图将刑事司法过程纳入刑法学的视域,使刑法思维对经验事实给予应有重视,为此就要将控诉者的刑法学转变为辩护者的刑法学,并使之从寻求科学客观性转向寻求交谈客观性。只有促成这种视域与范式的变化,才有真正的司法刑法学。作为一个例证,对犯罪概念的司法刑法学解读与重述可以显示上述视域与范式转换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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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而是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由此决定了刑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但传统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大都存在视野过窄或者方法单一的问题。对经济犯罪刑法学的研究,不管是理论刑法学还是应用刑法学都应坚持综合、历史、动态的方法.以实现部门法之间的一致性、协调性、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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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考刑法卷的最新特点及趋势有:一是在知识的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法律思维的考察;二是在理论的体系风格上更加倾向于超越传统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日益向当代主流的刑法学理论体系靠拢;三是在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日益超出了传统教材的知识范围。司考背景下改进刑法学教学的对策:一是教育部门或单位在观念上要认识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价值和重要地位;二是刑法学教师在自身专业素养上要进一步拓展知识摄取的深度和广度;三是刑法学教师在教学中要密切关注并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司法改革的现实状况和最新动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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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理论虽然直接继受于前苏联,但是,一方面,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基本构造来源于德国;另一方面,近年来同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刑法学对德、日刑法理论进行了大量的引入,刑法学知识正经历着从苏俄刑法学向德日刑法学的转向。①因此,德、日刑法学对当今我国刑法学具有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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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果关系历来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难题。由于受前苏联刑法理论和研究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学说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上,立足点似乎不是为了解决刑事司法当中出现的问题,而是为了证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因此,在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上,其出发点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角度来进行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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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网络犯罪,作为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犯罪的代际变迁现象,首先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不是一个刑法学概念;现有的刑法体系在网络时代具有再生和再利用的知识资源,没有必要为网络时代度身定制一部专门或者特别刑法;所谓的积极刑法观压抑互联网时代的生机与活力,实质上互联网时代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应当强调刑法的谦抑价值;不断解释刑法,持续激活刑法,而不是随意批评刑法,更不应择机嘲弄刑法,应当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刑法学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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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在其价值定位上应当成为刑法谦抑精神的载体.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通过入罪与出罪双向功能的配置,借由社会相当性、可罚违法性和期待可能性三项犯罪阻却原理的设置,构成对刑法谦抑精神的实体内的程序关照,实现了对国家刑罚权的立体式动态化制约,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造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