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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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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教唆犯的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分为两种: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是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但教唆犯却按分工为标准进行分类。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只具有从属性,而不具有独立性。本文将就教唆犯的性质、存在范围及其立法缺陷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2.
在刑法理论中,通常将教唆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加以探究.共犯理论最为复杂,在刑法学界争议也最多,日本刑法学者中义胜曾感慨道:"认为‘共犯理论是绝望之章',确实不足为怪."[1]而教唆犯又是共犯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共犯的性质上,具体体现在共犯从属性和共犯独立性两大阵营的对抗.由此,通过中外立法比较,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为角度,探析我国刑事理论上应然之观点甚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教唆犯实际上具有以独立性为主的三重属性,这引发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矛盾与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最大限度地贯彻共犯从属性说,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4.
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教唆犯的立法采取了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  相似文献   

5.
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教唆犯的立法采取了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  相似文献   

6.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刑法学界争论由来已久,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回顾理论关于教唆犯性质问题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刑法总则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着重从教唆犯构成犯罪,对教唆犯定罪及教唆犯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二重性问题。  相似文献   

7.
教唆犯性质之理论众说纷纭,主要有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二重性说等观点。反观这些学说的合理性与存在基础,从属性说更为合理,它有坚实的社会基础与理论支撑,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与保障人权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教唆犯的未遂是共同犯罪理论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人们习惯于从立法之实然对教唆犯进行研究,使得对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仅限制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从本条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刑法》规定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也成立教唆犯未遂,然而这一规定并不合理。对于教唆犯的未遂形态的认定,不应囿于立法之实然规定,应该站在应然高度对教唆犯予以定位。  相似文献   

9.
研究教唆犯问题必须全面把握其概念,立足于教唆犯的性质来认识其中止形态。从实践操作的方法论层面理解二重性说:教唆犯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统一体,教唆犯行为的犯罪性体现于正犯,但其评价根据仍然是共犯自己的行为本身。教唆犯不是行为犯,教唆犯只有能够有效中止正犯的实行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只能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0.
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核心在于选择合理的共同犯罪体系,重点在于把握共同犯罪流程演化与因果关系变动。区分制与教唆犯从属性原则在教唆犯与实行正犯之间建立三重因果关系,确保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法的共同性与责任的个别化,是明确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前提。基于此,以《刑法》第29条第2款为主线,根据犯罪流程的演化及因果关系的变化可知:被教唆者的行为尚未进入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性问题,教唆者绝对不可罚;预备犯之教唆者相对可罚,为照应预备犯的处罚规则,应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处罚规则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教唆者僭越共同犯罪合意的场合,应根据教唆之罪与被教唆者实行之罪在构成要件层面的关系来具体归责。  相似文献   

11.
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教唆犯从属性说是刑法客观主义时代的必然要求,教唆犯从属性问题分为实行从属性、要素从属性和罪名从属性。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和相关的刑法理论,应当认为我国刑法坚持了实行从属性和要素从属性的观点。在我国刑法中,罪名从属性不具有立足之地。  相似文献   

13.
我国近年以来的刑事立法,增设了大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传统共犯从属性的理论症结在于现实性滞后与体系性脱逸,其突出表现于网络犯罪领域以及帮助自杀、正犯背后正犯等问题。而相对于共犯从属性的共犯独立性理论更加符合现时代的刑事政策意蕴而值得提倡。  相似文献   

14.
教唆犯问题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共犯理论中,都是一个比较重要也比较复杂的问题。认真地研究这个问题,既是司法实践上的需要,也是深入探讨共犯理论的需要。教唆犯从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现象,到被刑法学家及思想家概括为刑事法律和刑法思想中的观点,从它在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被当作共犯者中的正犯或从犯,到成为一种独立的共犯类型的学说,从普遍认为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到出现与之并存的认为教唆犯具有独立性的主张,这一系列理论的演变过程,都是由当时的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决定的,都是与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密切相关的。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九)》第28、29条不仅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增设了独立的刑事责任,而且引入了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对网络安全治理起到积极作用,但司法适用中仍存在对明知的认定和刑罚失衡等困境.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犯罪模式也会有所区别,应进行类型化入罪探讨,进一步明晰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准确定罪.  相似文献   

16.
教唆者自身不具体实施犯罪而是通过他人之手来达到犯罪目的的特点,使得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中最特殊、最复杂的一种情形。而教唆犯的特殊形态,即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更存在许多难以达成共识而又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教唆者自身不具体实施犯罪而是通过他人之手来达到犯罪目的的特点,使得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中最特殊、最复杂的一种情形。而教唆犯的特殊形态,即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更存在许多难以达成共识而又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在教唆犯独立性质基础之上,通过对教唆犯的特殊形态,即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的探析,力求在此问题上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体系。  相似文献   

19.
日本刑法65条对共犯与身份作了规定,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日本刑法65条同时体现了"身份的连带作用"和"身份的个别作用"这一对看似矛盾的概念,而从共同犯罪的本质出发,也没有办法解决。只能从违法身份的连带作用和责任身份的个别作用这个角度,来消除这个矛盾。  相似文献   

20.
片面共犯理论的基石并非行为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只是不要求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先对行为加以“定型”,并非不要求行为人对共同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因此,行为共同说不能为片面共犯提供基础。现有理论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废讨论流于表面,仅立足于概念本身,鲜有涉及制度价值层面的探讨。片面共犯是间接正犯的替补概念,间接正犯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基于可罚性认定为片面共犯加以处罚。间接正犯的理论存在替补角色、支配说、实行行为说之聚讼,片面共犯必须在间接正犯特定理论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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