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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第403条第2款罪的罪名应当表述为“强令滥用公司登记职权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位。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能是过失。其客观要件是“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其中,“强令”行为既可以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又可以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款行为”的方式只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不能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实施前款行为”中的“行为”是包含的结果的广义行为。  相似文献   

2.
<正> 问:有的刑法讲义中说:“渎职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却有明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那么是否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犯渎职罪?(湖南汪平义)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398条对泄密犯罪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  相似文献   

4.
<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了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外,一是主观方面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就是说,出于故意的不构成此罪,与职务无关的过失也不构成此罪;二是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必须是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的损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根据上述特征,我们对贵州省一九八四年以来,检察机  相似文献   

5.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7.
论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概述1 999年 1 2月 2 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 1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六十二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上述规定可见 ,隐匿、销毁财会凭证罪 ,是指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  相似文献   

8.
楼嵚洪 《法制与社会》2011,(29):261-262
聚众斗殴罪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无全面、详细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混乱。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单方故意不构成本罪,单方聚众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9.
慈健 《法制与社会》2010,(28):23-2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而非廉洁性。本罪中的“该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无需限制为具有管理制约关系,只要其对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影响力即可。本文指出行为人的承诺是本罪的着手,而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请托事项做出承诺的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0.
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亲友”包括亲属和朋友,对朋友应作限制解释;“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应以同类产品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重大损失”不局限于重大经济损失;犯罪主体必须是资产全部为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属对合关系,其“亲友”一般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不是目的犯。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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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又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  相似文献   

13.
197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而现行刑法在相应条款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则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盗窃罪从重处罚。之所以做这样的修改,当时是考虑到邮电工作人员毕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窃取邮件中财物的行为也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所以将该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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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前述第1款,司法界及学术界均无争议,都认为该条款包含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两种罪,定两个罪名。对于第2款如何定罪,司法界存在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条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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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之后新增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即是我国刑法最新修订过程中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由于本罪所规定的行为.在社会生活当中具有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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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对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虽然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如有的定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但总的意思还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完善、精确、统一而已。而对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应定贪污罪,有的认为应定破坏邮电通讯罪。主张定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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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路 《天津检察》2006,(4):28-29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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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待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或者擅离职守,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渎职罪之一。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职可渎,不存在“玩忽职守”的前提。没有“渎职”因素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上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的,由于其主客观要件的不同,应以他罪定性。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客观方面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只能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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