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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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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而逮捕拘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认为有扣押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加以扣押。”前一规定只提到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未提到人民法院,扣押邮件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被告人(认为必要时);后一规定除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外还授权人民法院扣押邮件,但扣押邮件的对象不是所有被告人,仅是“被逮捕、拘留人犯”。这两条规定为什么不一致?(上海季遵迪)  相似文献   

2.
刑诉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一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证人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但刑诉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条款中,并未设立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法律保护条款。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的“讯问”环节,缺乏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规定,不利于有效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的内容,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查阅修改前的刑诉法,在第三十九条可以见到主要内容与此相同的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内容与原来的规定相同。笔者认为,由于基本照搬原条文,现行刑诉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存在疏漏,该条文中关于行使逮捕的批准权和决定权的机关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及刑诉法的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应根据宪法的规定与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4.
197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而现行刑法在相应条款即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则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按盗窃罪从重处罚。之所以做这样的修改,当时是考虑到邮电工作人员毕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窃取邮件中财物的行为也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所以将该条规…  相似文献   

5.
一、行使绝对不起诉权中的问题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而决定不起诉。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十分明确地限定了...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中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1979年刑诉法第45条...  相似文献   

7.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由于刑诉法严格限制了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时,便“借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时间来延长自己的办案时间。我们认为这种“惜时间办案”的做法不可取。第一,“惜时间办案”规进了法律,具有违法性。“惜时间办案”规避法律规定,以纪检、监察部门谈话的名义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显然是变相地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是党委和政府的纪律检查部门,不具备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这种以谈话…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又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  相似文献   

10.
1979年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赃款是否向法院移交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的做法也不一致,大部分检察机关将赃款向法院移交。新刑诉法实施后,一些法院仍然要求检察机关将公诉案件的赃款移交法院,否则即不受理案件。笔者认为,法院以检察院未移交赃款为由拒不受理案件是不合法的。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第一百九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办案机关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对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虽然有几种不同的规定,如有的定为“破坏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妨害邮电通讯罪”,有的定为“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但总的意思还是基本一致的,只不过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完善、精确、统一而已。而对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罪名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有的认为应定贪污罪,有的认为应定破坏邮电通讯罪。主张定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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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律师为你而困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会见难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这是国际通行司法惯例,也是新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亦作为“律师提前介入”的重要标志。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签字承认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已有规定:“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以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但是,我们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并未真正取得“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刑诉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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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是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侦查人员是否依法行使侦查权的重要阶段 ,律师只有通过会见他们才能了解到第一手材料 ,也方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完成刑诉法规定的任务。笔者建议 ,在侦查阶段应增加以下诉讼权利 :一、犯罪嫌疑人享有及时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刑诉法第 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 ,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部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以下简称“公安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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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询问证人是否有时限 ,认识不统一。有的认为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那么 ,询问证人更应该按这一规定办。有的则认为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所以 ,询问证人持续的时间就不应受“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限制。请问后一种理解对吗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姜永姜永同志 :证人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作证是其权利 ,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犯罪嫌疑人是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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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会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开庭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对证据感到有疑问的,即对证据的客观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及合法性发生疑问,而不能当庭作出判断时,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而且可以采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调查方法。根据此条规定,一些人提出,法院调查核实之后获取的证据如何在法庭上认证,的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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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实际,正确总结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的经验,借鉴国际上的有益做法,考虑我国承诺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至少从以下诸方面对辩护制度做了改革。首先,律师介入的时间大大提前。根据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辩护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开始,一直延续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就使律师辩护的时间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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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律师执业存在“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比较严重,律师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有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刑事审判仍有50%多没有律师辩护。1、会见难。1997年开始实行的《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刑诉法》修改的重大意义。但实践中这一规定不能很好落实,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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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刑诉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律师的提前介入方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加以完善:一、我国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这一条规定为我国律师的提前介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并未规定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或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提前介入,不利于犯罪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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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审批程序缺失,扣押的启动难以规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条的规定,在勘验或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由这一规定引发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扣押可不可以单独适用。如果说可以,原因在于从法条结构上看,刑事诉讼法毕竟是将其界定为与搜查、勘验等并列的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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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胡石友刑事诉讼法(修正)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对进一步完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我国公民人权的司法保障,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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