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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刑法设置23个条文对渎职犯罪作了详尽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也发生着为数不少的渎职犯罪,但渎职犯罪的实际查处情况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无法回避刑法理论对渎职犯罪研究不够深入这一现实。有关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罪数形态、因果关系等都是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期我们邀请了部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重点对渎职犯罪的法条关系、渎职犯罪的共犯问题、渎职犯罪的犯罪形态以及渎职犯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等一般问题展开研讨,以期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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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刑法设置23个条文对渎职犯罪作了详尽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也发生着为数不少的渎职犯罪,但渎职犯罪的实际查处情况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无法回避刑法理论对渎职犯罪研究不够深入这一现实。有关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罪数形态、因果关系等都是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期我们邀请了部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重点对渎职犯罪的法条关系、渎职犯罪的共犯问题、渎职犯罪的犯罪形态以及渎职犯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等一般问题展开研讨,以期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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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刑法设置23个条文对渎职犯罪作了详尽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也发生着为数不少的渎职犯罪,但渎职犯罪的实际查处情况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无法回避刑法理论对渎职犯罪研究不够深入这一现实。有关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罪数形态、因果关系等都是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期我们邀请了部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重点对渎职犯罪的法条关系、渎职犯罪的共犯问题、渎职犯罪的犯罪形态以及渎职犯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等一般问题展开研讨,以期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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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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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主要罪名。在现今贪污贿赂犯罪的背景下,挪用公款犯罪越来越不仅仅局限于个人,而是在行为的过程中存在着分工配合,挪用分离的状况。这种挪用公款犯罪的情形,与单独的挪用公款行为或是其他的犯罪的共犯情形比较起来都更具有理论上复杂性和实践中的认定困难性。关于挪用公款的共犯问题,尤其是主体、行为上的交叉混杂关系,都影响着实际操作中挪用公款犯罪的认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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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态犯罪的研究已经形成若干成果。但关于其共犯形态的专门性研究尚属少见,为了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事态犯罪具体案件的正确认定,本文着力探讨了事态犯罪共犯的相关理论,重点论述了事态犯罪的间接正犯、身份犯问题,事态犯罪的共同故意和犯罪目的问题,以及共犯行为方式的不同结合等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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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9日起,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开始施行,该解释对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相关说明,进一步明确了渎职犯罪一般法条和特别法条的适用。《解释(一)》的出台不仅弥补了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犯罪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而且还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和遇到的若干影响和制约司法实践办理工作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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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正案立法背景及共犯理论,当关系密切的人既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又符合受贿罪(共犯)时,应以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当国家工作人员片面帮助时,或者当关系密切的人斡旋受贿时,分别定性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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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共犯个体自动离开共犯整体、放弃犯罪、消除其对其他共犯之影响,数国大致通行的处理方式为,德国—犯罪中止,日本—“共犯脱离”,美国—共犯关系终止,英国—“共犯撤回”,四者具有共通理性.受启于此,解决此问题,前提即区分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两个概念——共犯脱离和共犯中止,共犯脱离意味着共犯关系的解除、终止,共犯中止即共犯关系存续时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循序渐进评价脱离者的行为,第一步,判断是否成立共犯脱离,第二步,判断共犯脱离前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若共犯脱离成立,脱离者无需为共犯关系解除后的原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仅需对脱离前的行为负责;而在脱离前,若脱离者自动放弃犯罪,采取充分行为消除其影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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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为视角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刑法上的身份,在我国刑法学中属于特殊的主体问题。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之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之理解也没有达成基本共识,尤其是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本文在探讨了身份和共犯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共犯与身份关系进行了辨正。在定罪关系方面,认为在两种纯正身份犯互相加功而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全案要反映共同犯罪的性质,确定一个合适的罪名,而不能分别定罪,在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为主的职权行为来认定;在两种职权行为分不清主次的情况下,应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在量刑关系方面,解决的原则应是“同罪异罚”。“为主职权行为决定说”既符合哲学关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基本原理,又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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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部分人员身份界定的模糊性,是否具有渎职罪的主体资格具有争议性。本文以实际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依据,探讨一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渎职罪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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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犯的性质,历来是刑法学研究中比较繁杂的一章。理论界对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歇。而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共犯的从属性与独立性都有所体现,两种属性都各有所长,也各有弊端,本文将着重对共犯的独立性理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