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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一些行业薪酬明显离于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上班族既担心收入增长的速度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又纠结于行业收八有别,自己的收入"被增长"。有时候,"辛辛苦苦几十年,不如单位一套房"。(5月31日《人民日报》)理想很丰满,"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现实很残酷,人比人,气死人,  相似文献   

2.
Wrongful Birth,系当今医学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新兴问题,研究该问题有利于明确医患之间之权利义务,解决双方之矛盾。对于该问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疗合同之性质、妇女是否享有堕胎权、如不享有堕胎权则应该如何保障妇女之权益等方面。医疗合同一般应认为系委托合同,但于某些方面并不宜一概适用委托合同之规则。对于美国承认妇女享有堕胎权的做法,我国并不宜效仿,而应将妇女所享有的“得决定是否堕胎的机会”框于隐私权中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3.
罪犯话语权,是罪犯行刑中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直接关联着罪犯其他合法权利的依法享有。当下罪犯话语权的享有形式多元多样,彰显了监狱的文明,但是不可否认其话语权的享有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对罪犯话语权法律之认识、改进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方式、讲究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艺术、构筑利于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机制及其建立罪犯话语权享有正义之程序,来进一步提高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水准。  相似文献   

4.
法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分为两大类,单独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财产的单独所有不仅为社会生活之常态,亦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两人以上同时共同享有一物所有权的状态也有存在,即财产的共同所有,简称共有。共同不仅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物权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有鉴于此,加强对《物权法》有关共有制度的研究,明确共有制度中的诸多概念与特点,明晰共有权发生原因与分类,准确把握各类共有,尤其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间的关系,对公证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所谓商标共有,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是指基于共同申请而形成的商标共有。虽然知识产权的共有在我国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规定,但商标共有却是第一次被规定在商标法中。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2,(2):64-75
我国《民法典》第392、699条分别对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和共同保证规则进行了体系化的规范设计。“物权编”混合共同担保规则延续了原《物权法》第176条,并没有规定共同担保人内部的追偿权;“合同编”有关共同保证的规定,对原《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共同保证人内部关系进行较大的突破。在解释方法上,应侧重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作出有利于制度生存和商事交易需求的解释。基于债法理论和法律适用的需要,共同保证人之间享有内部追偿权;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基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中“物保与人保平等”的原则和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债权性质相同的特点,共同担保人之间也应享有追偿权,应类推适用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规则。  相似文献   

8.
论优先购买权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一优先购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特定标的物的权利。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优先购买权是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在某些特定的买卖关系中,特定的民事主体在购买买卖标的物时可以先于其他民事主体。这表明,在同一买卖关系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的购买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第二,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机会权利。本来,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中,所有的买方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购买机会,不存在优先与否的问题。但在某些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法律赋予某些特定的购买主体可以在其他购买主体之前…  相似文献   

9.
由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仅得于民办学校解散时在其举办时的投入范围内获得返还,这便决定了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所享有的权利不同于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举办者对民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包含两部分:一为“有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一为“控制权收益”,而控制权收益价值可通过法技术手段予以确定,文章一并对夫妻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在离婚时的处理路径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0.
解读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核心法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0条)  相似文献   

11.
自然资源在环境保护视野下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生态价值。在现代环境法中,自然资源国家主权不仅强调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之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享有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划归私人所有和集体共同所有,而且强调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负有管理职责并拥有管理权力,而社会公众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享有环境利益。  相似文献   

12.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共有权的性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沙风 《行政与法》2000,(6):53-54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共有权概述 本世纪以来,由于人口剧增,“城市化现象”的出现,人类产生了“住房危机”。为解决该危机,各国政府鼓励制造高楼大厦。兴建一幢高层建筑需要大量的财力,个人往往难以做到,于是,人们通过购买或租赁高层建筑某一单元的方式共同拥有一幢高层建筑,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有人区分一建筑物百对其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某一建筑物中专属于自己在构造上的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  相似文献   

13.
李领臣 《北方法学》2009,3(6):93-99
公司机会原则的适用主体总体上可以准确地界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不包括监事和独立董事。公司机会的认定取决于是否源于职务便利获取,而不应限定为是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获取。公司机会原则与竞业禁止存在竞合,但是两者又各有不同,不应将二者混淆。公司机会原则与保密义务存在牵连,需要分清。违反公司机会原则,公司享有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机会提供的第三人索赔。  相似文献   

14.
刘芮 《法学论坛》2023,(1):122-130
无地农民发展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无地农民发展权是指集体组织内享有成员权但没有分配到家庭承包地的农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无地农民发展权制度建设的价值取向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结果平等。其具体制度设计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法层面,构建无地农民发展权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私法层面,完善无地农民发展权物权法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赵男与宋女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凡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人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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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似文献   

17.
妇女参政:中国的实践与思考———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五周年●安徽大学法学院袁敏殊妇女参政,其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是指宪法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总和,如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结社、集会等自由,享有批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立新 《法学研究》1997,(4):152-159
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  相似文献   

19.
随着城市化、住房商品化的迅猛推进,建筑物区分所有已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最普遍的住房所有形态。区分所有的根本特点是一幢楼宇被区分为各自独立的单元,因而成立多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在对这些独立的单元享有排他的专有所有权的同时,对楼宇以及楼宇所在小区的共用部分也享有共有权、共用权,同时,还因共同关系产生成员权。  相似文献   

20.
杜景林 《法律科学》2009,27(4):154-158
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买受入享有修理或者更换的再履行请求权。再履行请求权是原级履行请求权的延伸和继续,其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地点为标的物的现实所在地,选择权应由出卖人享有,不同方式之间为择一竞合关系,而非选择之债。修理不仅要求除去原本存在的瑕疵,而且也应除去恶化形态的瑕疵以及延伸损害;更换也适用于特定买卖,但在用益补偿问题上应采取目的限缩。在给付不能或者不可以苛求的情形,排除再履行的请求权。如再履行本身有瑕疵,则买受人享有二次的再履行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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