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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促进税负公平,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适应我国加入 WTO 后的需要,现就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二、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撤消后,对原有房屋闲置不用的,比照内资企业房地产税政策,经纳税人申请,由主管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实,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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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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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