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 后,依法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作出责任大小认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由于诸方面 的原因,人民法院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行政案 件受理。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也仅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据。在实践中,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只 能复议一次或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2.
3.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对此,当事人即便不服,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选择采纳或者不予采纳,这也就意味着,可能出现在民事判决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不被认可,但行政法意义上却具有效力的矛盾场景。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底是否行政可诉,本文将对交通事故和其认定书的性质进行分析,进而论证交通事故认定为行政确认行为,从而对其可诉性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论证。 相似文献
4.
5.
对火灾事故认定行为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文章分析了两种观点的差异,最后认为火灾事故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技术划分责任或推定责任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探究》以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的研究》两文,针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展开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做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对认定行为的复议问题,审查问题及法院能否判令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做出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9.
【裁判要旨】拒绝更正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为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拒绝更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未造成实际的影响,因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还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0.
随着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的出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应是不争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规定单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公安部也以批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从事公安交通管理的不少同志也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若干解释》出 相似文献
11.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面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民事争议中的裁决行为,起着一种证据的作用。但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2.
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及引起的法律后果 ,认为从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可诉 相似文献
13.
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 在我国,法院每年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在这类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作用。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 长期以来,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则被作… 相似文献
14.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是一种典型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 ,而非技术鉴定性质。责任认定关系着当事人的罪与非罪和损害赔偿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新提法,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之定义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单方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赔偿的最主要依据, 相似文献
16.
简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董皞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指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此类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何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之规定,可以归纳为:“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以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的单 相似文献
18.
1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不服时,只能申请重新认定,而对重新认定仍不服时,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办法》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 相似文献
2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及行政可诉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及行政可拆性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应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