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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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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评     
《中国律师》2011,(10):88-88
江苏立法保护个人隐私 买卖私人信息将重罚 9月20日,《江苏省信息化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买卖等乩象,草案修改稿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相似文献   

2.
《法治与社会》2008,(3):73-73
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相似文献   

3.
田力 《江淮法治》2011,(13):50-50
据报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拟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相似文献   

4.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子女与父母或者子女之间在赡养老人上的纠纷不断增多。  相似文献   

5.
辛木 《政府法制》2010,(2):37-37
下面三则新闻,都是关于安装监控探头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二审,草案规定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6类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将强制安装监控摄像头。  相似文献   

6.
时事点击     
《江淮法治》2011,(5):7-7
我国新老年法拟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老人 据《法制晚报》报道,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相似文献   

7.
报载,新修订的老年法将单独成立“社会照料”一章,该章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意味着今后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相似文献   

8.
“空巢家庭”是指无子女共处,只剩下老年人独自生活的家庭。据了解,在发达国家,“空巢家庭”出现较早,现在十分普遍,老年人与子女同住的只占10%-30%,除了日本,大多数老年人均与子女分居。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前,52%的老年人与子女同住,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与子女同住的只有百分之十几。在比利时、丹麦、法国和英国,上个世纪80年代初,65岁以上独居者占11%。瑞典独居老年人达到40%,即每10个老年人中就有4人独居。  相似文献   

9.
梁江涛 《江淮法治》2009,(17):48-48
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对备受争议的有偿拼车未予界定,但交通部门称有偿拼车仍属于“黑车”,将给予严格处罚,此番表态遭到市民的质疑。  相似文献   

10.
《江淮法治》2008,(1):56-56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该办法修改稿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避免形式主义,可以搞突袭,增加暗访”的建议,规定视察应采取多种形式,兼顾不同类型单位,便于代表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  相似文献   

11.
请你断案     
上期答案:《赡养义务能够免除或者转让吗?》阮某的女儿应当赡养他。《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时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  相似文献   

12.
朱启禧 《政府法制》2009,(11):25-25
“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1.26亿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老年人中大约有98%的老年人依靠家庭提供生活照料。”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陕西步长集团总裁赵超表示,准备建议设立“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由银行每个月从就业子女的工资中扣除3%给父母养老用。  相似文献   

13.
刘凯玲 《江淮法治》2009,(17):49-49
与城镇劳动者干着同样的工作,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却拿不到同样的报酬,甚至工作时间也不一致,这一现象在湖南有望得到改变。日前,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其中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同工同酬”。  相似文献   

14.
非婚生子女,是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即旧社会所说的“私生子”.未婚先孕以及孩子生下来后,男女双方又进行结婚登记的,或者“事实婚”所生的子女(不论事实婚有否解除),都不能算作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有同居的事实或其他人证物证,在生父和生母正式结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生父认领或生父自愿认领后(但非婚生子女或者生母对认领有权否认;至于生母,则自受胎至分娩事实明显,所以,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是很清楚的,一般认为没有认领必要),享  相似文献   

15.
郭庆峰 《江淮法治》2009,(9):32-33,28,29
4月9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与往常不同的是,本次会议不再“关门开会”,而是邀请多家媒体记者到会旁听。这是省人大常委会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凝聚社会各方共识的一个新探索,在全国地方人大中尚属首创。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以及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子女“啃老”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禁止“啃老”的法规。  相似文献   

17.
程成 《公民与法治》2012,(15):19-20
“老年丧子”,对老年人无疑是极大的打击。雪上加霜的是,许多老年人存遭受意外打击后,往往因不知如何维权而使自身利益被损害。子女因交通事故伤亡便是其中之一。那么,老年人对此该怎样维权呢?  相似文献   

18.
黄力 《中国检察官》2005,(1):112-112
据报道,深圳市在即将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中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职。这在国内尚属开河之举。可以断言,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多次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至少可以肯定,单位“一把手”失察、失管乃至失职甚至渎职。少数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凭借单位的某种“特权”或者“影响”,颐指气使、为所欲为,甚至横行乡里、鱼…  相似文献   

19.
新老年法草案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也就是说,引起广泛共鸣的常回家看看,将不再只是一种企盼,还有可能变成法律义务。这个消息引起热烈争议,最主要是痛陈年轻人的无奈以及质疑,用立法手段是否真能收回世道人心?当然,也不乏支持的声音,认为伸张了老人的权利,可以约束不孝子女。这条草案的出台,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但最好别成为法律。  相似文献   

20.
陈智彪 《中国法律》2005,(4):36-37,103-105
“中国法律”杂志2005年4月号“学者说法”一栏中刊登了由顾敏康助理教授撰写的文章“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第一草案)点评”。文章末部“修改草案仍然存在的问题”一段中提出“公司章程的定性仍然未明”。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强制合同,其他雇员不得以此作为诉讼的论据。第一草案加入“其他高级职员”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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