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作了有关规定,学术上对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的争论仍未休止。文中分析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及理由,认为“双重要件说”更为合理。结合两种学说的观点,对立法进行了评价,并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一些拙建,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2.
3.
表见代理中,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应当确立代理人以非法取得的权力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且,在进入“陌生人”时代的今天,不仅要求相对人善意,而且必须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本人往往存在过错或者与表见代理的成立与一定关系,但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作为实践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的因素。 相似文献
4.
表见代理中,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应当确立代理人以非法取得的权力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且,在进入"陌生人"时代的今天,不仅要求相对人善意,而且必须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本人往往存在过错或者与表见代理的成立与一定关系,但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作为实践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的因素. 相似文献
5.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理上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认为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而“双重要件说”不仅要求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而且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二者缺一不可。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倾向于“单一要件说”,而实践中又偏离“单一要件说”倾向于“双重要件说”,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在现代民法中日益凸显,对“单一要件说”也是质疑不断,而“双重要件说”更加符合社会现实,似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第49条模糊的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总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只有以立法形式严格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才能彻底解决这种状况.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有一定的价值衡量,价值衡量决定制度的构成要件,那么,表见代理制度同样也应当依据价值衡量决定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8.
9.
一、观点争鸣表见代理,指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以致相对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该制度是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目的对被代理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均对表见代理的成 相似文献
10.
11.
本文对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文中着重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进行详细分析,剖析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利弊,从而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此外还对表见代理的性质、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2.
13.
14.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表见代理,但理论及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以求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表见代理制度做了笼统而模糊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的困难。笔者认为,应该从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及其立法目的的角度对其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且应该明确其构成要件中不宜包括本人的过错,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立法上尚存在的弊端尝试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以期在将来的立法中表见代理制度得以丰富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第一、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是表见代理构成的首要条件。因为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会发生表见代理。而若行为人非以本人名义而为代理行为,则根本不属于代理,更无所谓有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是指就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无权代理发生的情形有三种,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这三种情形下都可发生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一般认为其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在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承认此制度的存在,但该制度并不完善,直至《物权法》颁布以后,该制度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20.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增多,代理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详细分析了一起诈骗案,归纳出表见代理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从表见代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开始考查,针对学术界关于表见代理的若干理论观点,详细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功能等问题,提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而为认定表见代理,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合理分配经济活动风险提供了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