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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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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东隽 《法制与社会》2012,(32):164-165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进程的加快,检警关系模式存在的种种弊端日益凸现,现有的检警关系越来越难以适应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故此,我们应当结合本土资源,依照现代程序法治的要求,重构我国的检警关系,以彰显刑事诉讼的公平和效率价值。  相似文献   

2.
冯军  韩文成 《河北法学》2003,21(4):19-23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一直认为这种关系模式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积极的 保障作用。但是,从这种模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尚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有 学者主张建构一体化的检警关系,但是也有学者予以反对。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决定了一体化 只能作为检警关系改革的远期目标,而近期应当在坚持原有模式的前提下谋求完善。  相似文献   

3.
张楚昊 《法制与社会》2012,(34):175-176
检警关系是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这种职权职责关系主要发生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能过程中。本质上,检警关系就是法律对刑事诉讼领域内的国家权力如何给检察机关和警察机构予以配置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展示和总结出目前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并从中发现我国检警关系的困境并进行解决方案的探索。  相似文献   

4.
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宋鹏举 《河北法学》2011,29(9):197-200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在保障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随着目前司法改革推进、新情况不断出现,这种检警关系亟需重新审视,其中,对检察引导侦查的探索便成为检警关系探索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拟就检察引导侦查模式的选择以及目前引导侦查中出现的新旧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李征宇  林劼 《法制与社会》2010,(28):176-177
检警关系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实现。现行我国的检警关系已经滞后于刑事诉讼的发展,不利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本文指出重塑检警关系的必要性已得到很多学者的认可,在借鉴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国情作出的具体制度设计才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长久的活力。  相似文献   

6.
警检关系视野下的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波 《证据科学》2014,(5):544-556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在基本法律中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内容。但是,在《刑事诉讼法》预设的刑事诉讼体制未发生本质变革的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新规会陷入结构性二元矛盾之中,其表现出的宣示意义多于实践价值。这种二元矛盾包括刑事诉讼学理知识体系与刑事诉讼体制的矛盾、刑事诉讼体制内部的矛盾两个方面。前者在警检关系模式与警察出庭作证的关系中有所体现,后者分析我国警检机关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态度可以看到。通过具有折衷意义的“第三条道路”,构建一种有限度的警察出庭作证认识论,是对当前我国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有益反思。  相似文献   

7.
孔璋 《人民检察》2005,(5):18-21
我国现行警检关系总体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和国情,不能用"检警一体化"取代现行的警检关系模式。完善警检关系的总体思路是,明确警检机关分工职责,限制与优化检察机关侦查权能,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与控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检警关系模式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它直接关联刑事审前程序结构并决定侦查和公诉的模式,同时也将影响、制约审判的程序和结果,最终对刑罚权的实现产生深远影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检警关系的设计尚不合理,存在着侦查质量不高、法律监督乏力、司法资源浪费、诉讼效率低下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过程中尽快理顺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即在现有司法体制和法律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宜通过有关司法解释来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主要是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从而提高审前追诉程序的运作效率,共同服务于追诉的目的。  相似文献   

9.
文章通过对相关国家刑事诉讼警检关系的分别介绍,比较各国刑事诉讼中警检关系的可取之处,检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关系的现状和利弊,结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警检关系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10.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检警关系存在着侦查监督不力、诉讼效率不高等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检警关系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对完善检警关系提出了四点对策,以期能在保持目前的检警模式下构建运作流畅、高效和谐的检警制度。  相似文献   

11.
卢海德  陈晓 《法制与经济》2009,(7):76-77,80
我国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交往大部分顺利,检警关系总体良好,检察引导侦查通过软化不捕、不诉案件中的检警冲突,有利的维护和推动了部分地区检警关系良好的实践形态,然而,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检警关系运作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本文针对我国的检警关系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   总被引:75,自引:0,他引:7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检警一体化”主张不符合各国检警关系的设置模式 ,不利于维系检警之间的合理“张力” ,将削弱国家刑事侦查能力 ,而且不具备实践可行性。但为适应刑事诉讼的改革发展 ,需协调检警关系 ,强化侦查监督。为此作者提出了调整检警关系的三项原则、两套方案和一系列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目前的检警关系合乎我国司法环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但亦存在一些突出弊病。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和实践探索,检察引导侦查成为优化我国检警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检警关系现状,对在批捕阶段建立健全检察引导侦查机制进行价值评价,提出在该阶段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发展的应然方向。  相似文献   

14.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世界各国检警关系的主要模式是检察领导或者指导警察。这种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或刑事司法的规律,符合社会职业分工的规律和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但是,我国的检警关系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模式,即通常所说的"公检法"模式,其形成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即"流水线"诉讼模式是其制度原因,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观是其思想原因,强调社会稳定是其历史原因。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检警关系,即检察指导警察的关系,应该是符合和谐社会需要与刑事司法规律、自身能够保持和谐和互补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都要紧密围绕对犯罪的有效追诉这一共同目的。因此,重新界定并建立起更加合理的检、警关系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认为,适应新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的检、警关系应当是:加强配合、引导侦查、互相制约;其中,检察引导侦查必须成为这一新型关系的最为显著的特征。  相似文献   

16.
当今检警关系不外乎三种模式,它们各自都有各自的特点:以英美为代表的检警分立模式、法德为代表的检警合体模式、日本的混合模式,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同法系的检警关系模式也开始趋于协调、接近。但是无论哪种模式都有着自身产生、发展的背景和原因,有着各自的优缺点,我们当然不能套用国外既有制度来健全中国的检警关系。简单的移植将会直接导致一些弊端:弱化检察机关监督效能,使得从制度上有效控制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变得更加困难。有鉴于此,我们必须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不断健全驻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制度,使之符合日益复杂刑事诉讼工作需要。  相似文献   

17.
勒芒凶杀案的调查程序鲜明地体现了法国检警关系的特点。法国实行检警一体模式,检察官是侦查程序的主导者和指挥者。其优势体现在有利于加强对警察权的制约,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形成追诉合力,实现控诉目的等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检警一体模式的优点和经验,在坚持检警分立的前提下,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官的诉前主导作用,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刘仁琦 《政法学刊》2009,26(1):72-75
英国的检警关系模式经常被论述所引用或作为司法改革的参照目标,但各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或者形成都有其赖已存在的土壤和环境,所以,英国的检警关系模式不一定会适合我国国情,但其运行程序的有效性、科学性仍然是探索我国检警关系制度模式的重要参照。  相似文献   

19.
袁劲秋 《政法学刊》2002,19(4):84-86
在我国,检警追诉犯罪职责的一致性决定了检警之间的合作关系,检察官的法律监督的职能决定了检警之间的监督关系。从理论上看,刑诉法对这二者关系的规定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合作与监督的关系相处得并不理想。因此,如何在现有检警机制下解决好二者之间的合作与监督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治国家检警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控制和职能充分发挥之矛盾的平衡.因此,借鉴达玛什卡关于科层式与协作式官僚体系架构的思想,将检警关系改革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协作式职能关系,另一部分是人员体系科层式架构关系.在检警职能关系上趋于协作理想型模式,以充分借鉴"检警协作"之优点,在检警人员的体系架构层面趋于科层理想型模式,参照"检警一体"的优势,扬长避短以发挥各自优势,充分调动检警机关积极性,做到制度改革与结构体制改革并进,最终达到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的成效.这种改革既便于操作,不会造成来自实务机关的压力,又不会背离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值得为我国司法改革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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