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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2006,(9):58-59
法官:
在6年前,我丈夫邱某以他的名义与几位朋友办起了一家企业。前不久,我和丈夫因为感情破裂,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也达成了协议,他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一半给我。可是,在离婚后我根据协议以合伙人的身份要求参加企业管理时,却遭到了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不同意邱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我,更不承认我的合伙人地位。对此,我很是不明白,我认为这是我和邱某之间的事情,其他人无权干涉。而且,在我取得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后,就成为了合伙人,可名正言顺参与企业管理。请问,离婚时一方将其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如果受到其他合伙人反对应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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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报纸上登着审判结果的时候,我发现我竞无法用语言描述我的心情。张云龙,因为我的辩护词得到法院的认可,以包庇罪被判入狱三年,从而摆脱了死刑,而我的名字却没在这个当时全国最轰动最大的贪污案的卷宗中出现。我不知道是该为我的辩护成功而高兴,还是该为命运的不公平而叹息扼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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