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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现行《仲裁法》将婚姻、收养、扶养、继承和监护等家事纠纷排除在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外,这样是存在诸多弊端的。我国特殊的社会家庭关系、仲裁的目的、性质、基本理念以及仲裁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都需要将这类家事纠纷纳入到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2.
仲裁的受案范围就是明确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仲裁的受案范围会影响到仲裁制度的存在和发展,甚至对整个社会意义重大。但当前我国法律对仲裁受案范围的规定范围太窄,有必要就扩大这一范围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纠纷事件日益增多,通过体育仲裁来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也就越发重要。由于我国体育纠纷的形式各样,解决方式也不健全,体育纠纷能否提起体育仲裁要看该纠纷是否符合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文通过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解纷机制,服务于我国体育事业。  相似文献   

4.
温丙帅 《法制与经济》2008,(24):52-52,54
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体育纠纷事件日益增多,通过体育仲裁来解决体育纠纷的方式也就越发重要。由于我国体育纠纷的形式各样,解决方式也不健全,体育纠纷能否提起体育仲裁要看该纠纷是否符合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文通过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的研究,以完善我国的解纷机制,服务于我国体育事业。  相似文献   

5.
随着ADR机制社会功能和价值的提升,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日趋重要以往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既有优点叉有缺陷,从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心理态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陷等方面可以看出适用仲裁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是可能的。针对环境污染纠纷的特殊性,在实现环境仲裁的法制化、规范化时,必须注意修改和完善以下方面:仲裁协议的问题、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仲裁机构的问题、“一裁终局”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中心是专门为体育纠纷提供替代型纠纷解决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以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该机构最新的“加拿大体育纠纷解决章程”对机构的各项活动都作了周密的规定。关于仲裁程序方面的规定包括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要求与受案范围、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的指定、仲裁的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临时措施和保全措施、仲裁程序中的纠纷化解程序等具体规则,希望通过对这些规定的介绍能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些许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选择行政主导型的仲裁模式,坚持便民利民、节约高效和教化型调解为主的原则,程序的设计应当简化,受案的范围应当统一,仲裁机关不得依职权强制仲裁,证据规则的设计应当依当事人双方都是农民还是有一方是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而有所区别。仲裁机关的程序规则不得创设实体性"法律"规范,并应当提高仲裁人员的找法、用法能力。  相似文献   

8.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应当以扩大民间调解的受案范围,加强司法对仲裁的支持,继续强调调解制度,给予行政机关合法的处罚职权,以协助司法方式共同解决社会纠纷为重心。这一机制不仅可以为人民法院分流案件,更是能够减少和化解社会纠纷、降低社会成本、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的社会机制。  相似文献   

9.
场外交易市场的特殊主体、特殊交易制度、特殊融资产品和特殊监管制度导致场外交易市场纠纷呈现出了与交易所市场不同的类型和特点。现有证券市场纠纷解决诉讼机制天然不足,非诉机制严重缺失。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纠纷解决应从诉与非诉两种路径展开,扩大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废除起诉条件的前置程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建立相互衔接的内、外部纠纷调解机制和完善的证券仲裁裁决机制。  相似文献   

10.
陈爱武 《法律科学》2012,(1):148-157
为了家事纠纷的妥当解决,很多国家建立了以家事法院(庭)为核心的家事审判专门机构。家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取决于多个因素:以离婚为核心的家庭事件不断增多,离婚率持续上升;家事事件日益复杂化;既有的审判程序不适合处理家事案件;传统法院(庭)在处理家事案件中存在局限性。建立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机构不仅能更好的实现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实质正义和综合效益,而且还能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家事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纠纷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纠纷解决难度不断增大的背景下,我国也应当进行家事审判机构专门化的改革,建立符合我国需求的家事法院(庭)制度。  相似文献   

11.
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在我国目前通过司法救济不仅尚不完全且困难重重,而快捷便利的仲裁在这方面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无论从证券仲裁的价值理念,还是国外的仲裁实践抑或我国的立法状况,仲裁机构受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证券纠纷应当不存在障碍。我国的仲裁机构应当敢为人先,率先制定自己的证券仲裁规则,尽早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证券纠纷纳入到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涉外仲裁的可仲裁性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的研究,并不仅仅局限在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它还是法院决定是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从各国对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采取了“放宽”的态度。而作为《纽约公约》的参加国,我国现行的《仲裁法》中关于仲裁事项的范围规定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可仲裁性”问题进行研究,以促进国内涉外经济贸易仲裁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3.
本文在阐述环境纠纷特点,探讨环境仲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在借鉴国外环境纠纷仲裁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纠纷仲裁的现状,并对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陈苇  曹贤信 《河北法学》2011,29(8):39-46
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是由非诉讼家庭服务制度、诉讼家庭服务制度以及相关程序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该新机制是澳大利亚家庭法近年最新发展且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它给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理性沟通的平台,符合家事纠纷有效解决的经济理性,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结合我国实际,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借鉴澳大利亚家事纠纷解决新机制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以期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5.
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在我国较早前即已存在,但以仲裁和诉讼作为主要救济手段的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则在近些年才正式浮出水面。在迅速发展的同时.这项制度目前也面临着诸多在理论上急需澄清以及在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首当其冲的一个重大课题便是如何合理地确定其受案范围。由于现今各种法源对人事争议处理受案范围的规定内容各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特别是仲裁与诉讼之间没有实现充分的衔接,这些问题已给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诸多妨碍和困惑。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从源头上厘清人事争议的理论定位及其合理边界,并对现有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再调整,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的仲裁实践当中,仲裁管辖权的指向是提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在仲裁机构的权限之内。它依赖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个方面:客观条件即仲裁范围,是指何种纠纷可提交仲裁、可仲裁性的问题;主观条件,即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本文将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相似文献   

17.
赵生祥 《现代法学》2007,29(2):149-156
对于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仲裁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1994年《仲裁法》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台湾“仲裁法”则将可仲裁事项界定为依法可以和解的争议。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的差异,表明了两岸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了两岸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台湾“仲裁法”对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更准确地反映了适宜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更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因而值得祖国大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8.
杨冰 《河北法学》2011,29(12):177-182
在过去的二十年间,美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理念与制度上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对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反思、对家事纠纷自身属性的深刻理解和对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目的的重新认识三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之上产生出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从而体现出法院与其他社会组织协同合作,共同解决家事纠纷的新趋势。而这种转变也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国内仲裁协议效力之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仲裁立法将仲裁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对涉及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仲裁法作了特别规定。与此相对应,通常又将无涉外因素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称为国内仲裁。无论是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均完全来源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是不予受理的。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行使…  相似文献   

20.
[要点]外国仲裁裁决如果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其效力应不予承认;在我国有关法院就国内相关纠纷进行裁决的情况下,外国仲裁机构再对国内相关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其效力亦应不予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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