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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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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张斐的法律思想——兼及魏晋律学与玄学的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笃才 《法学研究》1996,(6):150-158
张斐是西晋初期的律学家,曾任明法掾,并为晋《泰始律》作注。《晋书·刑法志》所载其《注律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关于张斐的法律思想,法史界已有专文论述,并予以高度评价。笔者认为,对张斐提出的法学理论及其历史意义尚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他在研究方法上深受魏晋玄学的影响,为我们认识魏晋律学与玄学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也值得我们注意。故撰此文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2.
张斐是我国西晋时的著名的律学家之一.西晋初任明法掾,负责研究和解释法律.他曾注解晋律,著有《汉晋律序控》、《律解》二十卷,这些书皆已失传,现仅存《晋书·刑法志》中所录的他所上的注律表,张斐的律学思想主要反映于此.  相似文献   

3.
张恒 《法制与社会》2013,(29):78-79
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与否的关键。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也在不断变化。如何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我们司法工作者应当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从“刑法法益的保护”、“犯罪的主观方面”和“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6,(5)
犯罪结果在刑法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犯罪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犯罪结果的概念是专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我国刑法教材以及一些专著都采用这一观点,尽管文字表述上不尽相同,我们认为这一概念有几个非常明显的不足之处: 第一,混淆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并互相替  相似文献   

5.
张斐,西晋人,其生平事迹不见史料,所以人们很少知道。然而,张斐的名字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同《晋律》联系在一起的。有人把晋律称为“张杜律”,“张”就是指张斐,“杜”是指杜预。张斐著有《律解》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一卷,可惜都已经失传。多亏他在晋律颁布不久呈晋武帝那一份《律表》,还部分地保留在《晋书·刑法志》中,才能使我们初步地了解他的立法和守法的主张。张斐法学著作的出现,改变了  相似文献   

6.
对于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的认识,当下中国学界主要存在客观危险说、经验的危险感说以及主观危险说三种理论。客观的危险理论及其修正与经验的危险感说在理论本质以及判断逻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之相对,主观的危险说具有与规范判断紧密相关的正当性依据,能够和我国本土刑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衔接,并且能构建逻辑自洽的着手概念。从正当性依据的角度来讲,法益侵害的危险是行为对规范的违反,通过行为哲学与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双重证明,主观危险理论的正当性通过其与规范违反的紧密关联被体现出来;从与本土法律制度的衔接来看,我国刑法的故意概念包含的“认知”与“意欲”要素,为主观危险理论的“规范违反事实认知”要件与“规范违反行为推动”要件提供了刑法理论与制度的土壤;从着手概念的构建来看,结合主观危险理论的上述两个要件,行为着手的时点也能够合理地被构建出来。从主观危险理论中可以提炼出不能未遂案件司法判断的“三步走”的方法论,从而在分析实际案例中最终达到说理的科学性与结论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7.
彭跃云  刘斌 《法制与社会》2012,(26):123-124
一般自首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刑罚原则和量刑原则,也是对于实施犯罪行为后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行为人以宽宏的刑罚;自首又具有主动性、自愿性.因而,自首主观心态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就成为尤为突出的问题,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如何认定自首的主观心态,则是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关于犯罪目的概念的表述,我国刑法论著大致有两种。其一如:“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危害结果。”“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侵害了一定犯罪客体、并能够给这种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其二如:“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要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希望。”  相似文献   

9.
犯罪心理语言研究是一项对罪犯所使用的语言进行全程剖析,从而把握犯罪心理信息和犯罪行为信息的新课题.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刑法学、犯罪学、刑侦学现状的分析,提出研究犯罪心理语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从理论和应用两方面初步阐述语言和心理、语言和行为的关系进而揭示其对刑事司法工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穆宇 《中外法学》1995,(5):32-36
<正>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僮长。据《隋书·经籍志》载;“汉晋律注一卷,晋僮长张斐撰,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新唐书·艺文志》记有“张斐律解二十卷”。遗憾的是,这些著作均已佚失,现仅在《晋书·刑法志》中存有张斐《律注表》一篇,是张斐为晋律(《泰始律》)作注,注成后给晋武帝上表略述其概要。由于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晋律没有留传下来,使我们不得了解晋律的全貌。所以,张斐的《律注表》对于我们了解晋律的内容以及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它是一篇内容丰富的法学著作。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阐发了深刻而广远的  相似文献   

11.
犯罪概念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划清罪与非罪的最重要的原则界限,是研究和运用刑法的核心;是一个涉及面广。非常复杂的研究课题。正确理解和把握犯罪概念,对于指导我国司法实践,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具体的现实意义。关于什么是犯罪,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相似文献   

12.
传统刑法理论对“危害行为”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对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原型”的简单实然描述,这与它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从众多犯罪行为原型中抽象出的并体现其利益与价值观念,作为评判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的“模型”或最低度的条件。因此,四大要件只能表征各自不容交叉的特定涵义。“危害行为”只是自然意义上的“身体动静”。故而其表述是欠妥的,宜更改为“行为要件”。同时,在犯罪构成评价前探求一种前置的行为概念——“行为事实”,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13.
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中经常涉及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事物,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有助于对犯罪正确定性量刑,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有力的斗争。目前,法学界对犯罪对象的概念有的观点认为“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有的认为“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但它本身并不是社会关系”;还有的认为犯罪对象只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物或人”。上列观点虽表述不一,但其含义基本相同,即都将犯罪对象指为具体的  相似文献   

14.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赔偿损失问题,有人认为,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是专对伤害犯罪说的。我认为这里听说的“犯罪行为”,不单指伤害犯罪,对其他犯罪行为都适用。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行为理论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刑法基础概念的行为,应当具备危害法益的客观实害性、外在举止性、主观可控性、刑法符合性特征。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应具有相应的理论与实践机能。对行为概念的正确理解,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刑事司法都具重要意义。通过对大陆法系各种行为理论以及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理论进行比较与反思,刑法中的行为应是行为人所能控制的直接侵害或现实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权益,并可受到刑罚处罚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刑法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理念应当是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的平衡兼顾。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间接正犯是一个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探讨间接正犯,对于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本人不揣冒昧,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间接正犯的两个问题。一、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形式间接正犯,即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17.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05,23(2):122-128
“陕派律学”虽然形成于清末 ,但事实上 ,陕籍人士任职刑部由清初即代不乏人 ,可以说源远流长。陕派律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一般都出身科举 ,由于任职西曹 ,究心于传统律学 ,取得骄人的学术成就 ,成为传统律学最后的高峰。不但如此 ,陕派律学代表人物在长期司法实践中 ,秉承了求真务实、重视民瘼的特点 ,在司法审判中表现出“公正”、“抗直”的优秀品质 ,不畏权势 ,公正执  相似文献   

18.
邵旻  陈楚 《犯罪研究》2023,(1):106-11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契合修复性司法理念,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品格以及适应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司法实践在认定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时往往以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认罪、悔罪的心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而且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考察体系。为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对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的认定应当采用全面、动态认定的路径,包括考量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的具体表现;并辅之以建立科学合理监督考察体系,包括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日常监督考察工作,优化监督考察期限的设置,实现帮教活动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19.
共同贪污犯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但是,如何确定其中各共犯的贪污数额,以及如何分别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都应对其参与贪污的总额负责。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  相似文献   

20.
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刑法适用中是具有较大争议的。针对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一项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问题。对这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对定罪的影响,对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应该适用哪项罪名,是目前这类案件争议较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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