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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是西晋初期的律学家,曾任明法掾,并为晋《泰始律》作注。《晋书·刑法志》所载其《注律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关于张斐的法律思想,法史界已有专文论述,并予以高度评价。笔者认为,对张斐提出的法学理论及其历史意义尚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他在研究方法上深受魏晋玄学的影响,为我们认识魏晋律学与玄学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也值得我们注意。故撰此文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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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与否的关键。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也在不断变化。如何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我们司法工作者应当关注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从“刑法法益的保护”、“犯罪的主观方面”和“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三个层次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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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能未遂的处罚依据的认识,当下中国学界主要存在客观危险说、经验的危险感说以及主观危险说三种理论。客观的危险理论及其修正与经验的危险感说在理论本质以及判断逻辑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之相对,主观的危险说具有与规范判断紧密相关的正当性依据,能够和我国本土刑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衔接,并且能构建逻辑自洽的着手概念。从正当性依据的角度来讲,法益侵害的危险是行为对规范的违反,通过行为哲学与刑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双重证明,主观危险理论的正当性通过其与规范违反的紧密关联被体现出来;从与本土法律制度的衔接来看,我国刑法的故意概念包含的“认知”与“意欲”要素,为主观危险理论的“规范违反事实认知”要件与“规范违反行为推动”要件提供了刑法理论与制度的土壤;从着手概念的构建来看,结合主观危险理论的上述两个要件,行为着手的时点也能够合理地被构建出来。从主观危险理论中可以提炼出不能未遂案件司法判断的“三步走”的方法论,从而在分析实际案例中最终达到说理的科学性与结论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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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刑罚原则和量刑原则,也是对于实施犯罪行为后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行为人以宽宏的刑罚;自首又具有主动性、自愿性.因而,自首主观心态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就成为尤为突出的问题,也是最为棘手的问题;如何认定自首的主观心态,则是司法实务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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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语言研究是一项对罪犯所使用的语言进行全程剖析,从而把握犯罪心理信息和犯罪行为信息的新课题.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刑法学、犯罪学、刑侦学现状的分析,提出研究犯罪心理语言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从理论和应用两方面初步阐述语言和心理、语言和行为的关系进而揭示其对刑事司法工作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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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僮长。据《隋书·经籍志》载;“汉晋律注一卷,晋僮长张斐撰,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新唐书·艺文志》记有“张斐律解二十卷”。遗憾的是,这些著作均已佚失,现仅在《晋书·刑法志》中存有张斐《律注表》一篇,是张斐为晋律(《泰始律》)作注,注成后给晋武帝上表略述其概要。由于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晋律没有留传下来,使我们不得了解晋律的全貌。所以,张斐的《律注表》对于我们了解晋律的内容以及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它是一篇内容丰富的法学著作。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阐发了深刻而广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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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对“危害行为”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对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原型”的简单实然描述,这与它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从众多犯罪行为原型中抽象出的并体现其利益与价值观念,作为评判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的“模型”或最低度的条件。因此,四大要件只能表征各自不容交叉的特定涵义。“危害行为”只是自然意义上的“身体动静”。故而其表述是欠妥的,宜更改为“行为要件”。同时,在犯罪构成评价前探求一种前置的行为概念——“行为事实”,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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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间接正犯是一个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的问题。从刑法理论上探讨间接正犯,对于司法实践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本人不揣冒昧,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间接正犯的两个问题。一、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形式间接正犯,即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间接正犯对于其通过中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实施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的直接性的统一就是间接正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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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契合修复性司法理念,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品格以及适应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司法实践在认定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时往往以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认罪、悔罪的心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而且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考察体系。为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对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的认定应当采用全面、动态认定的路径,包括考量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的具体表现;并辅之以建立科学合理监督考察体系,包括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日常监督考察工作,优化监督考察期限的设置,实现帮教活动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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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但是,如何确定其中各共犯的贪污数额,以及如何分别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各共犯都应对其参与贪污的总额负责。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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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刑法适用中是具有较大争议的。针对多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今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一项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问题。对这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行为当时是否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对定罪的影响,对醉酒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应该适用哪项罪名,是目前这类案件争议较大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