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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本依据,原则上只有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难免出现实际上的申请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债务人与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完全不一致或者部分不一致的情形,此即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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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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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执行和解无疑是一项特殊的制度。究其实质,在于经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使法院免于依职权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即可实现执行终结。由此,在强调法院职权主义的强制执行领域中,执行和解制度因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具有特殊的意义和旨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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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保证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民事诉讼法试行五年来,我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逐步建立了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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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依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裁定被申请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财物,以解决当事人生产或生活急需的一种制度。它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措施,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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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2):7-10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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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和解制度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诉讼中和解,二是执行中和解。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自主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它既是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的一种行为,也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一种方式。在当事人主义影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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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执行的新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我国民事执行的新问题及对策黄双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在贯彻实施“执行程序”法律规定的过程中,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依法完成了大批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任务,维护了法人、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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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乱”的情况与对策黄双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执行程序"中,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事人一方的申请,依法完成了大批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任务,维护了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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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l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在执行实践中,判决生效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的现象非常普遍,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损害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公信力。《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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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发现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不积极行使申请执行的诉讼权利,而采用私下纠缠的方式,导致发生新的纠纷,甚至造成矛盾激化,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还有些当事人到原审法院和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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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被执行人的条件和原则赵祥华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有关部门的移送,依法强制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的一种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往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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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3)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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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对执行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法律未能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且在制度上欠缺救济手段,在事实上否认了和解协议的民事协议地位。本文认为须从理论上纠正理论偏差和立法失当,由检察机关居中协调执行和解双方争议不失为一项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