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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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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察选择性执法在当今社会被许多人不分情由地全面否定。实际上,警察选择性执法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包括必要的选择性执法,也包括不必要的选择性执法。警察有效利用有限执法资源所导致的选择性执法、科学应对执法活动面临的环境因素所要求的选择性执法、合理适用法律规范所导致的选择性执法等都是必要的选择性执法,应当在对其肯定的基础上予以不断改进,并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法律规范漏洞或裁量空间可以由规则填补时的个案性选择性执法、负担性非警务活动中的选择性执法、警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被相关利益主体俘获所实施的选择性执法等都是不必要的选择性执法,应当在对其否定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尽量消除。  相似文献   

2.
从刑法的角度,患者知情权可分为具有回避法益侵害功能的事项和尊重患者人格自主决定权的事项。医务人员不履行具有回避法益侵害功能的事项将对其刑事责任产生影响,但如果未履行尊重患者人格自主决定权的事项则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患者同意对医务人员故意犯罪构成的影响极为有限,而与医务人员是否构成过失犯罪无关。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将贿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但是考虑到贿赂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也纳入贿赂的范围之内.这既是与我国反腐败政策导向相符合的刑事立法反映,同时也是刑法对通过以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情况日益加重的现实考虑.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贿赂的一种,其对国家公务人员廉洁性的侵害程度虽然难以计量,但当其对法益造成超过一定程度的实质侵害时,就应当考虑将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4.
并非所有以电信网络诈骗形式出现的犯罪行为都应当定性为诈骗罪。对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司法实务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原因在于司法机关未能准确把握该类案件的罪数形态,也忽略了共犯故意和既遂形态的认定标准,最为关键的是没有清晰地识别侵害法益和进行法益位阶的合理排序,最终导致案件的定性结论不一。针对现阶段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性存在的问题,应从侵害法益的识别、主观明知的推定、既遂标准的明确和罪数形态的把握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期对涉网型犯罪定性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刑法解释论     
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依据构成要件的解释目标是针对立法原意还是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可将刑法解释分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刑法解释应当二者兼具,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理论界依据刑法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形成了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但二者在刑法解释的本质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差别。根据犯罪的本质是对规范的违反还是对法益的侵害,可将违法性认识分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我国刑法应当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逐步适当发展行为无价值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明显超过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应当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继而成立贪污罪.行为人的偿还能力应当结合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行为人家庭的人均收入等综合衡量.在每种用途的挪用数额均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符合使用方式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当然解释的原理,将法益侵害性高的行为评价为法益侵害性低的行为.挪新还旧案件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  相似文献   

7.
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的身心健康.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等于从刑法方面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非卖淫幼女,这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而且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所以,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相似文献   

8.
由于作为义务原因力的可归因性和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可归责性,决定了被害人危险接受并不能直接排除作为义务人的作为义务,但是作为义务并不必然引起责任承担。被害人危险接受可分为自控型危险接受和他控型危险接受。当被害人危险接受发生在作为义务人管辖领域内,只有确定被害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意志下控制法益侵害结果发生流程,即属于自控型风险接受时,作为义务人无法实质性参与被害人操控的风险,此时可对作为义务人予以出罪。在他控型危险接受场合,若作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成为被害人危险接受后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动因之一,就不能当然排除作为义务人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9.
基层派出所的选择性执法,既是公安基层执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公平与效率这一对矛盾的具体表现.作为现阶段公安工作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执法现象,其正负两方面价值都有可能进一步衍生.对此,基本思路应该是采取理性的监督措施与改革执法管理机制来"合理控制"选择性执法,一方面减少民警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选择,另一方面增加民警选择性执法的合法合理内容,以实现"选择性执法"向"最优化执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10.
基层派出所的选择性执法,既是公安基层执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也是公平与效率这一对矛盾的具体表现。作为现阶段公安工作中客观存在的一种执法现象,其正负两方面价值都有可能进一步衍生。对此,基本思路应该是采取理性的监督措施与改革执法管理机制来"合理控制"选择性执法,一方面减少民警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选择,另一方面要增加民警选择性执法的合法合理内容,以实现"选择性执法"向"最优化执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11.
法益侵害说和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观念;体现这种观念的是法益侵害说.在分析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从客观方面来考虑.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下,坚持法益侵害说,必须主张客观判断优先的观点,同时,在犯罪概念上,提倡多元的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运用新技术作为犯罪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侵害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区分技术创新和违法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新课题。网络犯罪违法性的本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秩序的干扰或者破坏,对象型网络犯罪往往会侵害双重或者多种法益,但无论最终被认定为何种罪名,在审查判断过程中都需要首先对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分析,才能判断该行为是否需要当做犯罪处理。司法机关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对网络犯罪是否具有违法性开始分析,从侵害法益、行为模式、危害后果三个维度整体进行判断,整体复盘、抽象新型网络犯罪的行为本质,准确作出认定。  相似文献   

13.
在偶然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立足我国《刑法》,偶然防卫因缺乏防卫意识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根据防卫结果的不同应当加以区分:偶然防卫意外保护的法益优于侵害的法益时,由于行为最终产生保护法益的结果,不成立犯罪;意外保护的法益与侵害法益相当时,行为最终产生无法益侵害结果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并且行为具有对法益的危险性,成立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14.
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生效实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切入点,掀起了对中立帮助行为罪与非罪的论辩热潮.立法上对于该问题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例外地承认中立帮助行为的犯罪性.其实,中立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存在物理的促进,也不具有心理的帮助;而且其行为也不是在帮助正犯的主观故意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根据消极的责任主义原理,中立帮助行为人不应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于此,中立帮助行为不具有帮助犯性质,对其应当作无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16.
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是防卫过当判断的重点,直接决定了防卫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面对传统理论的困局与司法实践的反思,应当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立场,基于法益衡量说对"必要限度""明显超过""重大损害"等概念进行重新解释,赋予其法益衡量的内涵。"重大损害"一般仅限于重伤或死亡,而不包括轻伤或财产等方面的损失。"必要限度"实质是结果是否相当的判断。"结果的相当"主要围绕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如若不采取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可能对防卫人造成的侵害结果之间比较衡量。"明显超过"应当基于法益的位阶体系进行衡量,在生命、身体法益冲突时,主要是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等客观结果的比较衡量,死亡对于轻伤属明显超过,重伤对于轻微伤亦属于明显超过;在人身法益与财产等法益冲突时,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均属于明显超过。在相当性的判断上采取事后判断说,并根据不法侵害的强度、紧迫性、法益等判断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结果。  相似文献   

17.
中国现行刑法关于同性性犯罪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应当在进行自我检讨的基础上,基于法益侵害说的观点对同性性侵犯行为进行犯罪化思考,行为对同性性的自主权的侵害达到严重程度应当规定为犯罪;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实我国的性犯罪规定,构想在中国针对同性性侵犯行为如何设置罪名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法定犯本质并非是对规范的不服从,认为欠缺法益侵害性的观点并不恰当。相比自然犯,法定犯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集体法益。集体法益的保护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时集体法益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地发挥对法定犯的限缩作用。根据与个人法益的关联关系,集体法益可以区分为实质关联性、目的关联性、欠缺关联性三类。还原论将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并借助个人法益关联性实现法定犯出罪的做法,试图重返古典自然的法益观,凸显法益的人本特色,在现代社会整体上具有妥适性。还原论针对"与个人法益具有实质关联性"的集体法益具有理论穿透力,对于后两类集体法益(无法还原)作用力不足。对于无法还原为个人法益的犯罪,应当在法益概念之外寻求出路,行政规定不适格、但书条款与法益衡量原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作为出罪的方向。  相似文献   

19.
对于如何定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国内外有不同的观点,但都有可商榷之处,需要重新进行认识。对于该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而非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因此也应按犯罪中止的刑法规则进行处罚。将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认定为犯罪中止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有效预防行为人实施重复侵害,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也可以使可能犯罪的人更明确中止制度的意义,放弃可能实施的侵害,从而更有利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其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从调研的结果来看,有相关的案件在增多,暴力化倾向突出,侵害形式多种多样,侵害范围扩大等特点。执法权益频受侵害引发公安民警执法焦虑和社会焦虑,双重焦虑叠加不仅使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受到损害,更损害法律尊严。通过对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深层次原因分析,应从健全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立法,构建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建设,强化警察公共关系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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