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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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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第三条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第二章单位管理第四条承但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相似文献   

3.
《中国卫生法制》1994,2(2):30-3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众健康与安全,加强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实施卫生监督制度。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确认管理豁免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按有关豁免要求实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口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产品的放射卫生防护第四条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除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人体不会直接触及产品中的密封放射源或者相对集中在某个部位的放射性物质;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章。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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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力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原料血浆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准的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对单采血浆站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制定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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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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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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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监督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依照本程序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食品的口岸卫生监督程序由卫生部另行规定。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应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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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卫生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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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卫生规范.第二条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本规范涉及的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和评价消毒与灭菌效果的指示器材.第四条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生产环境与布局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无积水、无杂草、无垃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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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预防疾病的用品。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保健用品的生产实行批准证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审核一次。未取得《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得以保健用品名义生产、经销和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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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4,2(6):38-3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第二章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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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免疫种类和程序,利用疫(菌)苗有计划地对特定人群实施预防接种,提高免疫水平,以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第三条全省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全省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制定计划免疫规划,并保障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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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进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兽药必须经口岸兽药监察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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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包括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选择、厂区规划、生产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原材料和成品储存卫生及个人卫生和健康要求。第三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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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加强母婴保健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母婴保健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母婴保健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第二章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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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第三条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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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三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丙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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