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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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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建立在其《少年法》的基础之上。日本的《少年法》集实体法、程序法、行政福利法、刑事法为一体,秉承着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作为权利主体之人格,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保护、教育他们的原则和办法。在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引领下,日本社会一直处于少年违法犯罪率较低的水平,其在未成年人保护和治理少年非行方面堪称世界楷模,值得中国借鉴。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作了一些努力和尝试,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和世界水平相比,仍有巨大差距,理应奋起直追。世界各国少年法一般称调整对象为"少年",但也有称为"未成年人"、"青少年"或"儿童"的,含义均为同一。本文中的少年和未成年人是指相同的概念。  相似文献   

2.
日本自1948年制定新的少年法以来,对该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前三次将是否设立检察官参与少年审判制度作为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建立该制度的构想,社会各界一般给予了否定,认为检察官参与少年审判违背了少年法的理念,将给少年法带来"严罚化"倾向.但面对日益严重的少年犯罪,第三次修改时确立了检察官参与制度.日本检察官参与制度的启示在于:少年审判制度必须以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为目标,避免片面追求"严罚化",检察官应当对犯罪少年的保护和教育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首先必须明确少年司法的正确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导下,设计出既符合少年司法科学意义、又尊重中国现实的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应当在“保护少年”的理念指导下,制定一部独立的《少年法》,对少年犯罪、少年不良行为作出实体认定和司法程序适用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各国的少年法,一般称调整对象为"少年",但也有称为"未成年人"、"青少年"或"儿童",含义均为同一。本文中的少年和未成年人是指相同的概念。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诞生于美国的伊利诺斯州,之后,美国各州、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美国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之后少年司法制度也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尽管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波折与坎坷,包括废除少年法院的争论风波、80年代出现的对少年的严罚政策,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保护未成年人是为了控制未成年人,但是这一切都抹杀不了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实质内涵。本文通过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历史事件的分析,透视其少年司法制度的精髓——未成年人保护。  相似文献   

5.
我国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标志有三项:一是建立了少年法庭;二是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方面,形成与完善了有别于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做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着理论研究滞后、少年法律体系不完备等缺陷。为此,我国必须制定相关配套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处置法。  相似文献   

6.
日本现行少年法以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基本理念,对罪错少年采取保护处分为主,刑罚为辅的处遇原则。2000年和2005年少年法的修订有严罚的趋势,扩大和加重了对部分犯罪少年的刑事处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少年法的保护主义理念和基本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司法机关依然非常谨慎地对少年适用刑罚。  相似文献   

7.
少年警务制度是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预防和违法犯罪处置正式机制的第一个环节,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意义重大。目前,少年警务在运行过程中仍面临着专门机构缺失、警务理念滞后等问题,阻碍了少年警务由局部实践探索向整体制度构建的转型。随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公安机关应当顺应少年司法改革的趋势,从推动专门立法、建设专门队伍、完善犯罪预防职能、落实罪错少年处遇分级四个方面构建我国的少年警务制度。  相似文献   

8.
法律主体的扩展使儿童成为权利的主体,少年刑法由此应当脱离普通刑法的框架.我国对犯罪少年没有采取关键性的区别于成年罪犯的处遇措施,少年与成人适用同一刑罚体系,导致我国少年刑法仍然没有摆脱成人刑法的应报模式,无法实现对少年的权利保障.重塑少年的主体地位,应当成为我国少年刑法变革的核心,对于犯罪少年应以保护处分为主、刑罚为辅的规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9.
从刑罚的发展历程来看,人类社会对待犯罪的基本手段经历了从死刑、肉刑到监禁刑的演变过程.目前各国刑罚制度基本上还是处于以监禁刑为主体的阶段,但是刑罚的轻缓化、人道化已经成为共同的发展方向.少年司法的发展历程亦是如此.回顾中国少年司法制度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少年犯罪的非监禁化对教育挽救违法少年、保护少年、保护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在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上还缺乏必要的正确认识.非监禁化的实现程度还不尽如人意,少年犯的非监禁化应当作为我国当前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0.
恢复性司法为少年司法改革提供了一种框架,这一框架寻求将被害人、犯罪人及其家属、其他居民和社区团体作为少年司法服务的对象和有效应对少年犯罪的资源。在传统模式中,每当发生一起犯罪案件时,少年司法制度重点关注三个问题:犯罪人是谁?触犯了什么法律?如何惩罚或处置犯罪者?  相似文献   

11.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应该加以改进。在刑罚体系中,主刑中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刑中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均不应适用于未成年人,附加刑中的罚金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适用应做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犯是罪犯构成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我国对未成年犯行刑制度建设十分重视。 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也是如此。新中国成立后半个多世纪的 历程中,在未成年犯行刑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 从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去审视我国的未成年犯行刑制度,需要在未成年犯行刑立 法、教育、回归社会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作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其行为模式是与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和所处的社会环境无法分开的。青少年团伙犯罪的行为模式可分为纠合期、行动活跃期、消亡期。对青少年团伙犯罪行为模式的分析和解释可以找到对其治理的突破点。  相似文献   

14.
台湾少年法制承袭于日本,在少年案件之法理上,台湾与日本分为保护程序与刑事程序二种,其主要是为因应少年健全成长与贯彻国家亲权主义之故。虽然日本与台湾在少年法程序上几乎雷同,但因两地文化与法制修正,在警察处理程序上之法文有些许差异。此外,台湾与日本少年法制皆有其进行辅导少年之相关法制,并有少年辅导相关机关进行犯罪预防之倡导。  相似文献   

15.
恢复性司法旨在恢复因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被告人和社区创伤,恢复平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模式与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双保护”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是统一的。“双保护”原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首要原则,基本含义是未成年人司法既要注重社会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护失足未成年人,并使二者有机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矫治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所提倡的“非刑罚化”的刑事政策。刑法谦抑主义包括:一是刑法的补充性;二是刑法的不完整性;三是刑法的宽容性。通过恢复性司法,犯罪人将不用承受牢狱之苦,而由其他方式如赔偿损失、社区劳动等来代替刑罚的执行。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立法体系应该在犯罪要素的框架内单独考虑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处遇体系。重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以及建立一个有针对性的少年刑事处遇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更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刑事侦查中处于被追诉地位的未成年人正当权利极易被忽视或受侵害,为有效实施少年利益最大化保护的原则,国际公约除了规定未成年嫌疑人享有辩护权、不得自证其罪等一般性诉权外,还制定了侦查组织和人员的专业化、犯罪背景调查、特别援助、隐私权特别保护、限制羁押等刑事侦查国际标准。我国已加入相关公约,立法上也在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但案件侦查过程中仍存在着专业化实质缺乏、审前羁押率较高、特别援助不到位、案件处理不及时、程序不够简约等差距,需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以体现对被追诉未成年人的司法和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8.
刑法并没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禁止适用附加刑,所以,在我国附加刑中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都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许多不同的特点,人民法院在附加刑的适用上,必须对二者有所区别。即使都适用相同种类的附加刑,也要比照成年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真正做到依法处罚,罚当其罪并努力追求取得教育、感化、挽救的良好效果,力争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9.
论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不能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大都属于家庭、社会等外在不良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人如果一味坚持适用常规的刑事司法程序和处罚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一方面不能满足刑法的预防目的,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相符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点在侦查环节对一部分案件进行分流,不失为一种妥当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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