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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3,(75):24-27
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因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或分配原则。但分配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并非都应实际承担。只有在应负举证责任的一当事人完成分配的举证责任后转换举证责任,另一当事人才实际承担起分配的举证责任。然而,何谓完成?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转换举证责任?这却是审判实践中最难把握的疑难复杂问题。但凡认定事实错误而错判的案件,多数都是举证责任转换不当即该转换不转换、不应转换乱转换所致。因此,研究探讨转换举证责任的性质、功能,科学把握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标准,廓清业已流传的理论谬误,非常重要与必要。  相似文献   

2.
举证责任的确定性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叶自强 《法学研究》2001,(3):89-100
在民事诉讼中 ,举证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 ,举证责任即被确定。它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可能转换的。具体地说就是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 ,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在特殊民事案件中 ,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不可能出现原本是原告的举证责任转换到被告的情形 ;也不可能出现原本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正> 在民事举证责任理论中,自从德国诉讼法学者优理务斯·格拉查倡导客观的举证责任学说,把举证责任区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与客观的举证责任以后,关于举证责任转换问题,在德日诉讼法学者当中,就成为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重大理论问题。争论的焦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举证责任转换现象本身出发,对举证责任转换过程中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深入辨析,分析了举证责任转换现象的实质和理论依据,论证了举证责任转换的合理性与意义。  相似文献   

5.
什么是举证责任的倒置,目前法学界尚未对此形成一个明确的概念。一本司法大辞典对“举证责任的倒置”注释为:按照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本属于一方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而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纵观当前一些法学理论及实践工作者提出的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理论”,认为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1)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将本属于原告一方所负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2)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在原告对某项事实无须举证或无法举证的  相似文献   

6.
举下责任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内通行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模糊了举证责任的本来含义和法律性质,有必要在法理上进行澄清。举证责任虽有二重含义,但其本质含义应是客观举证责任,即指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某个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一种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举证责任即被确定,它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可转换的。  相似文献   

7.
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转移的前提和基础.从举证责任自身结构上分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转移可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转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转移实质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种动态分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动态条件主要是确立证明标准和证明距离.法官在行政诉讼中应正确理解行政诉讼举证的分配原则,并对举证责任转移履行阐明义务.  相似文献   

8.
论不可逾越的“柴尔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证据法学界通常认为,在处理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上,必须遵循一条不可逾越的分界线,即推定仅仅转移提供证据责任,不能转移说服责任和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即"柴尔线",历经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科学性已得到实践确认。目前,我国《侵权行为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能够转移说服责任和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亦依此作出不少错误判决。其理论上的深层原因是,我国主流证据法学理论并没有承认和引进举证责任分层理论,故一旦发生推定,则十分容易逾越"柴尔线",导致说服责任和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此,只有承认和引进举证责任分层理论,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上述错误。同时,要正确处理推定与举证责任之间的关系,当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时,要遵守举证责任优先的原则,因为举证责任是法定的。尤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无权根据自由裁量权设置举证责任条款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故此,目前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事实推定作出严格的、科学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叶自强 《中国法学》2004,(5):138-149
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渊源的要义来看,在被告承担"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只是承担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地,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其他三个或者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做法,是基于司法公平的政策需要。但这可能引起一系列现有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为此,作者提出了特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其要点是:第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包括特殊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中,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一分为二,即可分割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第二,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移。第三,举证责任的分割必须是在特殊的案件中,而且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四,举证责任分割理论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主张并非是判断举证责任的唯一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适用举证责任的除外、倒置、转换等特殊规则。尤其在保险索赔中,保险是与过错民事责任无关的经济补偿制度,其根本职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因此,不能苛求被保险人等保险索赔方履行绝对完整的举证责任。保险索赔方只要完成力所能及的初步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应转移至保险人。本文从探析举证责任特殊性的原因入手,对保险合同效力、一切险的举证责任及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理解进行阐述,强调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1.
程春华 《现代法学》2008,30(2):99-107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核心中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实质标准应遵循的原则顺序为:实体法律(包括实体法司法解释及实体法附属法、隐形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经验法则,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二者均是对可能导致适用失当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调整,不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制度则是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作出的裁定转移。  相似文献   

12.
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医疗机构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学鉴定的申请,是一种履行举证责任的行为。然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换的,它既可能从原告方转换到被告方,也可能从被告方转换到原告方。如果患者一方不配合鉴定或者拒绝鉴定,导致医疗责任不能认定,举证责任就从医方转换到患方,可能带来对患方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要善于利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 ,不是举证责任的内容 ,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 ,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 ,公诉人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这是其权利 ,而不是义务或责任。在某些情况下 ,举证责任会从控方转移到被告人身上。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是有区别的。为了强化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约束机制 ,在此类案件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4.
法院裁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并非客观真实。法律事实的认定,只要程序合法,适用举证责任正确,即使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甚至完全相背,法官也不承担错案责任,否则就应受到追究制裁。然而,举证责任制度由于学术理论研究脱离审判实践,有的淡化或误导了审判实力中举证责任的适用。可以说,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错误,都是由于法官不能正确适用举证责任造成的。笔者认为,注意区别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法官裁判案件所适用的举证责任的不同性质,正确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严格掌握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科学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法官正确认定法律事实和公正裁判的四个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不是举证责任的内容,这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公诉方对其掌握的无罪证据有"展示"义务,并不等于说就有举证责任,公诉人不应承担被告人无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这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责任.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会从控方转移到被告人身上.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转移是有区别的.为了强化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约束机制,在此类案件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6.
推定对举证责任分担的影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举证责任基本原则是在推定的基础上确定的。但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 ,当案件性质及其举证责任确定之后 ,推定规则不可能对该案件的已经分配的举证责任产生影响 ,更不可能导致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  相似文献   

17.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反驳控方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传统理论认为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不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律师是否尽责举证,不能决定被告人有罪和罪行轻重的结论当然成立或不成立。但是,现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将发生转移,即如被告人认为控方控诉不能成立或提出其罪轻及从轻、减轻处罚时,对案件的举证责任就应由控方转移给辩方,辩方应负责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成立。所以,在刑…  相似文献   

18.
举证责任不能倒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举证责任倒置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直接由被告承担都是缺乏根据的。无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均不能倒置。举证规则就是举证责任客观规律的法律化。举证的基本规则,包括原告先行举证规则、原告胜负未定规则、被告一般不举证规则、举证责任有条件转移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规则彻底破坏了,其实质就是违反了客观规律。废弃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移问题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法院是否负举证责任,二是被告人是否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要搞清举证责任的分担和转移问题,既要考查举证责任的历史沿革,又要结合中国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对与举证责任有关的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证明责任是指法律规定证明主体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承担的责任。首先,证明责任产生于证明的过程,没有证明活动也就不可能有证明责任;其次,法律明确证明责…  相似文献   

20.
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减轻原则张梓太环境侵权诉讼在举证责任上,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原告举证责任减轻原则”,即减轻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原告的举证责任,并将减轻的这一部分责任转移给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或者直接由法院来承担。适用“原告举证责任减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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