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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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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刊讯2014年以来,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将巡回审判作为工作重点,强化巡回审判工作、创新巡回审理方式,保障群众参与司法,共开展巡回审理案件527件,就地调解纠纷107起。首先,向外延伸,扩大巡回审判覆盖面。一是以人民法庭为中心,在全市18个乡镇设立了20个社区法官工作站、7个固定巡回审判点,形成庭、站、点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的巡回审判网络;二是落实法官联系制度,将40名审判员派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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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一、任命杨临萍(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免去裴显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三、任命韩维中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相似文献   

3.
何勤华  王帅 《法律科学》2015,33(2):44-52
巡回审判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可分为总巡回审判(general eyre)和委任巡回审判(assize)两类。巡回审判的产生发展与英格兰在中世纪的政治传统和诺曼制度息息相关,诺曼征服使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王权和诺曼底封建制度相结合,国家治理模式体现出一种"个人王权"的特点。随着社会发展,在亨利一世时,个人王权开始向行政王权转变,总巡回法庭兴起,负担起原本主要由国王个人承担的国家治理功能,统揽地方治理工作。由于中央官僚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总巡回审的司法、财政、监察等职能慢慢被剥离出去,最终走向消亡。而专注于司法职能,更加灵活、专业的委任巡回审判则脱颖而出,一直延续到现代。巡回审判在英国具有原生性的特点,分析这一制度在英格兰的源起与发展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价值所在,为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参加部分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该制度旨在让没有司法经验的普遍民众参与案件审理,加强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填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硬性…  相似文献   

5.
法院组织法修改与司法制度改革论丛之三──关于审判组织的几个问题蒋惠岭审判组织的地位根据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  相似文献   

6.
新时期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23日出台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决定》施行后,各地法院纷纷开设巡回审判点,使有着悠久历史的巡回审判制重焕光辉。完善后的巡回审判制效果如何?其遵循的“两便”原则与民众之期望能否和谐衔接于审判实践?巡回审判制应否全面推行?司法实务中亦有争论,见仁见智。但笔者通过实证调查,认为南京江宁区法院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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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总数为单数的若干人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中享有同等权利;审判长组织和指挥合议庭的审判活动. 审判长由谁担任呢?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4款、《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5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担任审判长的人选必须是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即普通审判员、院长、庭长.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在没有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经院长、庭长指定,助理审  相似文献   

8.
为了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正常地开展审判工作。1983年9月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中第9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陪审制度”删去。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发现某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两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署名,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同时,在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  相似文献   

10.
杨奇  康燕 《中国审判》2013,(5):101-101
正本刊讯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着力延伸司法功能,立足职能履行,积极在巡回审判网络化、审判服务常态化上狠下功夫,全面打造"百点千案"工程,建设"一百个巡回审判点",巡回化解纠纷4000余件,在便利群众诉讼的同时,将庭审现场搬至田间地头、将调解工作做到群众家中,零距离展现司法过程和司法  相似文献   

11.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 ,符合国情和法院工作实际。而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 ,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 ,是法院自身的一项关键性改革。实行这项改革 ,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指挥、组织、协调作用 ,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依法独立自主地作出裁判 ,法官特别是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裁判的作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项改革 ,实质上是让法官处于审判活动的中心位置 ,符合审判工作规律 ,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法院的生产力 ,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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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以更好地化解矛盾。在今年年初,成宁中院就部署“在未设法庭的乡镇司法所挂牌成立巡回审判点”。到目前为止,全市6个县、市、区未设法庭的乡镇,巡回审判点已大部分在司法所挂牌,实现了巡回审判点与司法所工作的有机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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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除规定独任审判的以外,是否只能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编辑同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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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组织的权与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刑事审判组织权责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应当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法律赋子刑事审判组织的职权,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权。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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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河之滨,燕山脚下,坐落着首钢迁安矿区。矿山距京200余公里,矿企职工家属数万人多系北京户籍,为解决他们的诉讼难问题,1991年经上级法院决定,矿区司法管辖权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行使。自此,全国唯一一个跨省市的巡回法庭正式成立。20年寒来暑往,从背着国徽、自带干粮到流动审判车、现代化数字法庭,改变的是巡回审判工作的物质条件,不变的是一代代巡回法官们服务矿区的承诺、司法为民的情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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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与助审员组成合议庭时由谁担任审判长?编辑同志:审判实践中,常有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对此由谁来担任审判长,有两种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可以担任审判长。也有人认为,助理审判员是协助审判员工作的,审判长应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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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6年的司法工作实践中,何文平当过书记员、代理审判员、审判员、庭长。作为女性,她是家庭和事业双丰收的典范;作为法官,她把公正与和谐送到了当事人的心中;作为院长,她带出了一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审判队伍;作为创业者,她带领干警们从零开始,把大庆高新区法院建设成基础设施优良、审判办公环境一流的现代化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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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责任制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指定的思想、业务素质高的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为主审法官,或由主审法官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承办的案件全面负责审理,并直接享有对除涉外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适用类推定罪案件外的大多数案件的裁判权或处置权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基本内涵是;1.在独任审判的案件中,由独任主审法官直接决定一般案件的审判结果;2.在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对一般案件直接予以裁判或处置,无需经庭、院长、审判委员会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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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创新,最高院巡回法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与完善仍具有研究的紧迫性。本文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基层巡回法庭民事巡回审判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的宝贵实践,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力求为我国最高法院已然和未来设立的巡回法庭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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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巡回"是一个舶来法律词汇,但在我国法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比较常见,如基层人民法院大力推广的巡回审判或巡回法庭。近年来,有学者呼吁,为强化中央司法权威,统一法律适用,上级法院也有必要设立巡回法庭。那么,"巡回"到底是什么含义,又有何历史渊源呢?这得从其起源说起。最早的巡回法院,是英国为加强中央权威,宣示国王权力而设立的。在12世纪的英国,司法权被封建领主控制的法院分割,司法不公现象屡见不鲜,人民怨声载道,国王亨利二世试图通过法律改革改变这一局面,遂借鉴法兰克国王为加强王权、监督地方而设立的特派专员调查制度,把全国分为6个司法区,成立了6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要求他们每年分赴各司法区进行审判,这也是"巡回"一词的由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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