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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对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根据和目的,以及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证人的区别等问题,有些理解不一,有的仍习惯于沿用“诉讼关系人”的称谓。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弄清上述一些基本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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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特征及其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见解,本文深入浅出地论述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的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的关系、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证人的区别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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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是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虽然原来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由于与原诉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而主动参加到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第三人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全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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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狭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若干解释》中 ,当事人的含义不统一 ,有的地方指原告和被告 ,有的地方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同。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诉讼过程的人 ,范围比诉讼参加人广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 ,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在行政诉讼中 ,证人、鉴定人、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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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诉讼,什么叫诉讼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往往混淆不清,不是遗漏、忽视,便是统称为“关系人”。这既对查明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带来不便,又可能损害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什么是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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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也就是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相似当事人的人。当事人中包括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似当事人的人是诉讼代理人。不同的诉讼参加人,虽然参加诉讼的原因各式各样,诉讼上的权利义务、诉讼地位也彼此有别,但他们皆有诉讼主体或相似诉讼主体的资格,基于这个共同点,而统称为诉讼参加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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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什么叫有独立诉讼请求和无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他们的诉讼地位有什么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一种是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自己有全部或者下部的独立请求权,这种人提起或者参加诉讼,叫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另一种是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他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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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争议起源于福斯诉哈尔波特案件,该案所形成的适格的原告规则和多数决规则,成为讨论公司在这一诉讼中的根源.英美法把公司视为必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日本法则将公司以诉讼参加人对待,可作为共同诉讼人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未作安排,实践中倾向于把公司列为第三人.为了符合派生诉讼的本质和现行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股东应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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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它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多数法学家主张采用狭义当事人的概念,本文采用这个概念。所谓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权益受到侵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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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关于这项法律制度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的表述,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其不能充分理解并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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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状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将其放在当事人一节中予以规定,同时又在第56条规定:“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种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当事人区别开来的做法,容易产生逻辑上的混乱。按照该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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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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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对第三人的特征及其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弄不清楚第三人与原诉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有的将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混同;有的将第三人当作证人;有的认为不如把第三人通称为“关系人”简单明了,等等。可谓众说纷纭。这不仅在理论上互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搞错,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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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7):29-30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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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骨灰失窃引起的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赔偿一案,在处理程序上有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窃走骨灰的曹茂生应否列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不把曹茂生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确定诉讼第三人的根据是什么?我国《民诉法》第56系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诉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把与案件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牵连的人的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予以解决。这有利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