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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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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审判权从作用上讲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强制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本文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法院执行方面浅谈了关于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即民事执行权由哪个或哪些国家机关来行使。具体说民事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还是由其他机关行使;抑或由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共同行使。近些年来,由于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凸现,学界在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中,将目光投向民事执行权配置这一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权力分工的问题。并试图在界定民事执行权性质基础上,审视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合理性问题,思考我国民事执行体制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成为我国执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3.
张绍忠 《中国司法》2010,(10):109-110
一、单设执行机构以强化执行权制约 “执行难”和“执行乱”存苏联时期普遍存在。俄罗斯联邦独立后对民事执行机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改革前,俄罗斯联邦长期实行民事执行权归属法院,法院内部执行法官与执行员分权制约,  相似文献   

4.
民事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方式,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行为相关问题的研讨,旨在寻求判断民事执行行为性质的标准,为分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5.
汤维建 《现代法学》2004,26(5):22-28
“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存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中,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对民事执行而言,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兼顾行使执行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尤其在实践中已被雄辩地证明是行不通的。因此,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6.
庄庆龙 《法制与社会》2013,(36):123-124,132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模式下,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统归法院麾下。由于两种权力性质与适用方式的不同,现实中往往是做出裁判易,转化为执行成果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立法与司法体制层面而言,我国长期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革执行程序与机构十分的必要。本文将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法院实例等方面探析由专门的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这一执行体制改革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7.
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与程序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傅郁林 《法律科学》2012,(6):176-185
检察机关在民事程序中的权限通称为民事检察权。我国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区分为守法监督权和执法监督权,前者源于社会治理职能,后者源于公权力制约职能。在民事程序法中,执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而配置的审判监督权和为监督法院执行权的行使而配置的执行监督权,守法监督权体现为监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配置的民事公诉权和为排除当事人和社会干扰法院强制执行而配置的执行协助权或支持执行权。这两类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功能、正当性基础均不相同,因此所针对的主体、适用的客体、启动的条件、运行的程序、救济的方式等等也不应相同。据此,为民事检察权相关规定的解释提供了一些理论基础和导向性意见。  相似文献   

9.
世界各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模式,无论是"一元制"还是"二元制",在配置执行权时都充分考虑了执行权的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特征。因此,我国的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保障执行权双重特征的前提下,充分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优化配置执行机关权力,逐渐完善执行工作运行的配套制度,从而促进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高效公平运行。  相似文献   

10.
作为一种二重性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在结构要素上可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部分,据此民事执行权在组织构造上应该分别贯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度安排。迄今为止,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通过设立执行局,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这是一种内置式的改革模式。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构建应该符合民事执行权自身的性质和组织、运行规律,尊重法院作为司法权载体的组织与程序构造要求,切合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目的。据此,在内置式改革模式已经得到相当充分的实践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题的情况下,外放式的改革模式可成为中国当代民事执行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必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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