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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如果招标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悔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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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招标行为应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而投标行为应是要约而非承诺。因而中标通知书不能意味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但因现行立法的缺陷 ,从应然意义上 ,中标通知书应导致建设合同的成立。故相关立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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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的中标人,并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因为种种原因,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一方毁标,拒绝签订施工合同,那么,此时,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没有成立,毁标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种认为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毁标者承担违约责任。本文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这三个文件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结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一步与国外有关招投标理论与实践分析相结合,作者得出结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任何一方毁标、拒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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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作为一种责任承担的来源,其产生的渊源、存在的范围等因素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在实务中,对此种义务的承担存在许多的争议。先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应是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的存续期间应为缔约过程,而缔约过程应限定为从要约生效至合同生效。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因过失行为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呈现两种样态,两种责任样态构成要件相同,但责任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类比于合同义务的产生及承担的情形,从一般责任的来源、责任的诉及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来认识先合同义务可以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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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的民事责任——缔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所谓缔约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解除,或合同虽有效,但当事人违反缔约产生的附随义务,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包括的形态多样,主要有: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及正在形成中的合同,如擅自撤回要约,致使受要约人徒劳往返,支出费用或受要约人有义务不拟承诺却未予通知,致要约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良机;合同被撤销、解除;合同有效,但行为人违反附随义务;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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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虽都以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为要件 ,都是基于与合同相关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都以损害赔偿为救济方法之一 ,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根本区别 ,下面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作分析比较。(一 )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行为发生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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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及其含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形下 ,一方缔约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程中 ,因自身的过错使合同无法成立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也存在于合同成立后所出现的撤销、终止、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 ,如果这些情形的出现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 ,则也成立缔约过失。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此种情形应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 61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后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而不能将此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它并没有确立合同未成立的前提下当事人所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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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 ,终于合同生效。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效力过失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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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性质的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依法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无效合同,违反这样的合同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存的在合同责任。因此,大量符合成立要件的合同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登记或批准等手续而变成一纸空文。随着新合同法的颁布,我们有必要对这类合同的性质进行再认识,分清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弄清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的的责任性质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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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为特殊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度中引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与民商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比,在适用主体、归责原则、行为的类型、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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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是以竞价形式选择交易对象的方式,是国际国内经济贸易中选择供应商常用的方式。但是,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对于有些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中标法律效力的认定即是其中之一。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研究,厘清相关的认识。一、关于招标程序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争议目前法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不能证明招标采购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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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基本都以中标通知书为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本文认为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其效力因招标行为的性质而存在区别。本文从合同法原理和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能够科学准确地界定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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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采购人的主体性质、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目的、采购人的权利义务、采购程序等方面来看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不同于一般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 ,因此不能一概适用合同法。此外 ,若适用合同法 ,在某些情形下不利于监督采购主体依法行政、有效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也难以解决采购者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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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分歧。《政府采购法》虽然认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也认识到民事行为理论无法涵盖全部采购活动,因而采取了分段处理的方式。但是,其对采购人选择供应商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不明,导致设计的争端解决机制链条过长,效率低下。针对这一问题,其他学说如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均难以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借鉴域外"二阶段理论"来定位政府采购行为是可取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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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且该合同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对善意相对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应适用监护人责任,但具有故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故意实施了欺骗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行为,引起了相对人对合同无须他人同意即可生效的误信。善意相对人还可以依据权利外观法理主张合同生效,也可以举证证明法定代理人已经表示了默示同意或默示追认。此外,法定代理人在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告知的,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恢复至及时告知时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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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和债法理论体系,解决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归责问题,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缔约过失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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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5)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