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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自《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模式运行已4年余。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模式是在江苏原有医疗损害鉴定创新的基础上再一次创新和推进的成果,是符合江苏实际并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模式。通过对江苏医疗损害鉴定模式的特点、运行4年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进一步做好江苏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之想法,以期医疗损害鉴定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并为国家出台鉴定管理办法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2.
试论医疗侵权鉴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乔世明 《法治研究》2010,(11):15-20
《侵权责任法》结束了医疗侵权案件立案、鉴定、赔偿等诸多方面的双轨制,为建立全面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建立统一的鉴定制度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鉴定的公平、公正以及医疗纠纷的顺利解决,有利于避免不当维权恶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经济实力快速增长,人们法律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从而对医疗技术及服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仍处在摸索阶段,鉴定过程中各类问题凸显,众多学者都在积极探寻解决的方法。通过分析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笔者认为,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方法,尽快建立一套完善且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  相似文献   

4.
正近年来,随着经济实力快速增长,人们法律维权意识逐渐提高,从而对医疗技术及服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仍处在摸索阶段,鉴定过程中各类问题凸显,众多学者都在积极探寻解决的方法。通过分析当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笔者认为,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方法,尽快建立一套完善且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损害赔偿鉴定  相似文献   

5.
目的:对医疗损害鉴定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现状与责任认定情况,为完善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提供依据.方法:采用SPSS22.0软件对2018年江苏省医疗损害责任审判案件进行统计学分析.结论:医疗损害鉴定优先选择医学会鉴定;医疗损害"二元化"鉴定模式并存损害司法公平正义;重复鉴定、多重鉴定增加诉讼成本.对策...  相似文献   

6.
近年,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其中医疗损害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也存在众多争议.本文通过对西周至明清、民国、新中国成立后三个时期医疗损害鉴定相关制度的梳理、国外医疗纠纷鉴定相关规定的总结,同时对江苏省、北京市、广东省三个地区2016年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的量化分析,探索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要明确辨析医疗纠纷相关鉴定的概念,建立独立的医疗损害第三方鉴定机构以及落实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退出机制及其配套措施,以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医疗纠纷重大影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英 《法制与社会》2010,(18):76-76,78
医患纠纷一直为公众所关注,如何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成为医疗纠纷改革的重点。《侵权责任法》重新构造了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建立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该规定与现有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过错鉴定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8.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有一定的上升趋势.而机会丧失的医疗损害鉴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鉴定,其因果关系又通常是作为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如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了生存或治愈机会减少,医疗机构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往往决定于生存或治愈机会丧失或减少的具体程度.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因果关系分析与鉴定原则,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既要保护患者在医疗过程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与推动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自1981年以来,美国司法界已将机会丧失作为合理的损害后果来要求赔偿,发展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借鉴国外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与司法理念,对于我国正在起步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具有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在民事赔偿标准上二元化和医疗诉讼的诉讼案由及法律适用。然而,医疗损害鉴定的模式应如何走向,《侵权责任法》却没有提及。江苏省医学会大胆革新,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背景下,江苏省医学会适应新形势组织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改变了以往医学会鉴定专家不署名、不出庭的历史,提高了鉴定公信力。  相似文献   

10.
介绍听证会制度的起源、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及现状、医疗损害听证会的目的、基本原则、一般程序等,就医疗损害听证会的具体内容,包括听证会前的准备、开场白、专家会诊的时机、专家会诊咨询的技巧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并辅以实例,同时对国内第一次对听证会的效果提出了"考核指标"。旨在规范听证会,使听证会能够制度化、程序化和标准化,最大程度地发挥应有作用,避免走过场,在充分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事后异议,减少出庭次数,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11.
正《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其取消了医疗纠纷中对医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除医疗产品责任(适用产品责任)和医疗机构违背最基本的道德(适用无过错责任)外,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由于医疗机构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手段,并占有全套病历资料,在证据的掌控上具有明显优势。患方为了弥补医疗专业知识欠缺、有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其取消了医疗纠纷中对医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除医疗产品责任(适用产品责任)和医疗机构违背最基本的道德(适用无过错责任)外,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由于医疗机构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手段,并占有全套病历资料,在证据的掌控上具有明显优势。患方为了弥补医疗专业知识欠缺、有  相似文献   

13.
通过分析人民法院采信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提供思路和参考意见.统计分析2010年7月以后人民法院受理并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医疗过错、且取得委托方满意度调查结果的46例案件.人民法院对46例案件医疗过错鉴定的采信率为93.4%,但普遍反映鉴定超过期望时限.人民法院对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总体上是满意的,《侵权责任法》并未解决医疗损害鉴定“双轨制”的问题,建议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4.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特别是医疗鉴定的体制模式和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存在众多争议。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目前仍应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依据现有规定进行完善。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使医院和医务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医疗纠纷鉴定制度自身的冲突不仅导致医患双方的矛盾尖锐化,同时使患方对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缺失.本文围绕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相关内容,分析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并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景和走向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7.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将在医疗损害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存在二元化的状态,有一定的优势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建立统一、独立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系是非常必要的,这对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艾尔肯  方博 《时代法学》2009,7(5):20-26
医疗损害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决定医疗纠纷案件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对医疗损害鉴定应当采用司法鉴定程序,以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元化状况。建议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并作出授权性立法,为制定专门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提供法律依据。只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这对切实保护医惠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法学角度剖析医疗过错鉴定的本质,并阐述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完善鉴定司法行政管理的必要性等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20.
医疗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做到高度谨慎和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或伤害。医疗损害鉴定中,诊疗规范是评价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个体化医疗考虑患者的不同因素,体现相同疾病的不同患者的不同注意义务,是主观标准,且要求更高。个体化医疗中未能考虑不同患者的个体化因素,是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主要原因,但过度严苛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反而会使过度医疗问题更加严重。过度医疗超出患者病情的需要,增加患方负担,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医疗公平,恶化医患关系。用适度医疗的标准评价个体化医疗之注意义务,考虑地域、医院、医生、患者等因素,有利于医疗的发展和患者的利益,也应当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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