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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是“使用权同所有权分离”,强调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做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了解其规定,分析其优劣,对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虽然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得到了确认和完善,但是法律并未对其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缺少对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关注。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如果是行政合同,为什么学界没有对我国这种“土生土长”的行政合同进行深入的研究?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不仅是理论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用益物权”编中,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已充分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重要之法律地位。但该《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文设计,封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范围未作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存在标的物规定不科学,采取列举式禁止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并非全面,“转包”不应成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方式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变更登记不合适,承包地收回不合理、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有必要封其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相关条文内容设计、取消不合理条文和增加相关条文内容设计的建议。最后,提出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应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标的、主体、客体、内容、期限、设立、变更、流转和消灭等内容。  相似文献   

4.
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肯 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上 升为法律,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 供了法律保障。对农村土地的主要使用类型、土地承包 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纠纷产生的类型、形成原因等问题 进行分析研究,不仅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而且可以 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达到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稳 定促进生产发展之目的。笔者选择近年来山东省青州 市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作为研究对 象,从司法工作的视角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了调查研 究。  相似文献   

5.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简称《承包条例》或“条例”)是目前调整企业承包关系的主要行政法规,是规范、完善、发展承包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实行承包制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承包条例》毕竟是承包制推行之初的产物,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承包实践的不断深入,《承包条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承包条例》规定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前后互相抵触.《承包条例》第14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此可见,承包合同  相似文献   

6.
征地补偿的法律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学 《中国律师》2004,(10):77-77
为了稳定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关系,国家专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也做出了“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土地经营的目的是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农民对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权。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取的应是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长期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流…  相似文献   

7.
王铁雄 《河北法学》2020,38(1):20-42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将“三权分置”政策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确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对解决承包地流转闭锁抵押难行等问题意义重大。却因将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以法律固化,新设土地经营权性质不清、类型混合、流转不济,无益承包地债权性与物权性并可市场化开放性流转之“三权分置”目标实现。受其影响,《民法典分编(草案)》亦存同样问题。亟待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入典完善。在实地调研基础上,遵循《民法总则》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于《民法典分编(草案)》完善中,基于英美地产权客体权益分离理论与大陆法系二次权能分离理论具兼创债权性与物权性经营权功能的地权二次分离理论,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变上,从其客体权益中分离出二元化土地经营权,并分别于合同编增设农地租赁经营合同具体规范债权性经营权、于物权编构造“农用地使用权”科学规范物权性经营权。以利能以债权性经营权顺农地灵活经营实践、物权性经营权应农地抵押及长期经营所需的二元化路径,促现行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流转向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化开放性流转发展,以实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入典达成“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性质的法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红霄 《河北法学》2011,29(6):9-16
系统运用历史解释、社会学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厘清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兼有成员权与用益物权双重法律性质,其流转属于物权变更,分为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负担。其他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性质为债的移转,事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相关条文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9.
诉求互动     
我可以和别人互换承包地吗?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我新的居住地离所承包的两块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它承包户互换耕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样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读者杜恩社杜恩社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目的,可以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相似文献   

10.
虽然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上得到了确认和完善,但是法律并未对其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缺少对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关注.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到底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如果是行政合同,为什么学界没有对我国这种"土生土长"的行政合同进行深入的研究?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不仅是理论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1.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12.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类,本文从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入手,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利用权。  相似文献   

13.
王向和 《特区法坛》2006,(1):25-26,33
农村土地承包的核心是家庭承包,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也是“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二章用了五节共32条详细规定了“家庭承包”的具体内容,占《农业承包法》65条的将近二分之一,而在第三章仅用了7条规定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由此足见家庭承包在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地位和份量。《农村土地承包法》这种近乎畸形的立法结构。也彰影了其立法上的不足,即忽视了“其它方式的承包”的地位和作用。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其它方式的承包?规定的不够详尽、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不能从立法上解决“其它方式的承包”在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和“家庭承包”相比。明显短腿,这恐怕是《农业承包法》存在的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现以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和发包原则这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最核心问题为例详述于后。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是债权,物权化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物权法的制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界定为法定物权,依照承包合同产生,无需登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探索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前提。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离不开承包合同,但是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其物权属性愈加凸显:虽然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仍然是合同的一种,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双方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主要部分都是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予以规定的,尤其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的救济制度设计上,对物权进行保护的侵权法几乎完全可以虚置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适用。同时,基于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性,再加之物权的社会化趋势决定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是一种受到多种约束与制约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居住地离其中的两块承包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他承包户换耕土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么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老孙老孙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  相似文献   

17.
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改革,是从理念到措施的根本性变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研究提供了新的制度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是对土地发展权的完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立法上的创造.区别于其他非现金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既具有物权性质,同时兼具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立法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坚守“三个不得”的基础上发掘其投资功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依然存在出资制度内部构设及实施机制法律静态配置错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封闭性与公司市场性冲突等问题,同时来自制度运行外部条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制约也不容忽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法律规制应置于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资本观下进行,保障农民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评估定价、出资履行、信息公开等.  相似文献   

18.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方式。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承包方在承包期间的债务承担方式,普遍适用1986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的“由发包方负连带责任”这一归责承包形式。这对于正确处理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乡镇企业承包合同纠纷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正确适用《意见》,妥善地解决承包纠纷,有利于促…  相似文献   

19.
“农户”不具有私法上的主体意义,《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虽然使用“农户”之表达,但依体系解释之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所使用的“继续承包”,应理解为“继承”.在继承构造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农身份,不构成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障碍.基于我国《继承法》第29条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宜采用折价补偿之分配方法.  相似文献   

20.
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丁文 《中国法学》2015,(3):159-178
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并得到政策确认的"三权分离",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其焦点是土地承包权应否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应当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土地承包权已造成理论上的混乱与纷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超载,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影响承包人土地权益保护等不利影响,两者必须分离。寻求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既要对现行理论进行反思,关注改革实践以形成权利分置的理论共识;又要重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中进行土地承包权的制度设置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完善等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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